宽善聚焦 │ 信托任意受益人CRS申报规则为何与众不同?
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种类不同,其中信托任意受益人在CRS项下的申报规则较为特殊。当客户选择离岸独立持牌信托公司担任海外家族信托受托人,信托被识别为CRS项下的金融机构(FI),则该信托项下的任意受益人只有在信托中获取收益的年份才会在信托项下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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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中的任意受益人有何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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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托项下的固定受益人不同,任意受益人在任何时间均无权要求从信托中获取特定收益,其是否能获取收益完全取决于受托人是否为了该任意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例如,信托契约条款中约定“在本信托受托人认为合适的情形,任意受益人将从信托中获取收益分配”。
在全权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中,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无强制性财产请求权。自由裁量权信托的设立人在设立信托之初可以指明某一类人为该信托的任意受益人,这一类受益人未来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确定的,最常见的确定标准为通过血缘关系确认。
任意受益人是否能获取收益,受托人说了算。
全权信托之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全权信托的设立人也会通过信托意愿书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信托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分配对象的意愿,受托人会酌情考虑是否遵照设立人的意愿书分配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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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FI)任意受益人的豁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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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托属于金融机构,如果该任意受益人在报告期内没有获取信托利益分配,则其在该申报年度内应不会被视为该信托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因此在该申报年度内该任意受益人不会被视为该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则相关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申报该任意受益人的账户信息。OECD, The 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 p.80
被识别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如果其本身没有另外计算账户价值,具体需要被报送的账户信息如表所示:
账户持有人 | 账户余额 或价值 | 总支出 |
委托人 | 信托财产 的总价值 | 申报期内向委托人 支付的款项(如有) |
受益人 (固定) | 信托财产 的总价值 | 申报期内向受益人 分配的利益 |
受益人(任意)在获 得信托收益的年度 | 无 | 申报期内向任意 受益人分配的利益 |
对信托实施 实际控制的人 | 信托财产 的总价值 | 申报期向实际控制人分配的利益(如有) |
债权人 | 债务本金金额 | 申报期分配的利益 |
账户注销时,存在上述任一账户信息 | 账户注销的事实 | |
*金融机构类信托申报内容表 |
目前实践操作中,离岸的信托公司也遵守上述操作指引。新加坡税务局2019年7月23日发布的《IRAS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8.4.3条也明确,当信托属于FI时,任意受益人只有在获取信托收益分配的当年才会被视为信托的账户持有人而被申报。在信托受益人获取信托项下的收益分配的当年才会将信托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任意受益人税务居民司法辖区。
信托项下任意受益人信息申报的特殊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也为具有不同国际税务居民身份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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