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不能用了?事发大连一生鲜超市...
市民反映
会员卡还剩240多元不让用了
2021年7月11日,家住西岗区南石道街附近的吕女士,在迎春路附近的嘉冠生鲜超市办了一场储值会员卡。“之前每次去买菜都得拿一把零钱,不方便。当时嘉冠生鲜超市刚开业不久,有活动,办卡充300元送15元。我觉得既方便,又合适,就办了一张。”年近七旬的吕女士至今仍记得当时的情况。
不过,此后吕女士的爱人患了癌症,老是住院,她前往嘉冠生鲜超市买菜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吕女士最初充值获得的315元,至今没有花完,还剩240多元。
“前段时间,嘉冠生鲜超市重新装修了,再开门营业的时候营业员告诉我,换老板了,我的会员卡不让用了。”吕女士告诉记者,据她所知嘉冠生鲜超市更换经营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此前每次都会有工作人员把她的会员卡更新一下,然后再继续用。
超市更换经营方
会员卡早已停用
当日,记者陪同吕女士进入嘉冠生鲜超市。超市内蔬菜摊位面积不大,只有两个营业员当班。吕女士告诉记者,从超市上二楼有经营方办公室。但记者在二楼看到,吕女士描述原来有办公电脑的地方变成了小餐厅,并无人员办公。
随后,记者采访超市营业员。“老板换了,不是同一家了。”营业员表示,她此前曾在嘉冠生鲜超市工作,但为现在的经营方打工不足一个月,所以她也不太了解新任经营方的情况,没有联系方式。记者尝试询问附近多家摊位,也没有获得相关消息。
那么,吕女士的会员卡怎么办?
她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肖茹律师表示,一方面,消费者应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充值卡这样的消费活动应该在有效期内尽快消费,并关注店铺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店铺经营异常,及时维权。
另一方面,案涉店铺虽然经过装修、转让等行为,但店铺名称未改,仍是经营同类项目,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请求调解维权。
如果涉事店铺转让合同中包含会员卡等权利义务的转让,则店铺应允许消费者继续持会员卡消费;若未转让,吕女士可依法对之前的经营方进行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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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
应提前30日发“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 摄影记者范佳德
编辑:吴涛
投稿邮箱:laoyoul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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