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同意
经研究,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对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请示》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原由遵义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文化市场(含旅游)、市场监管(含盐业、价格、专利,不含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含防震减灾,不含煤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煤矿监管、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调整至同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行使。
二、原则同意遵义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整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照医疗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医疗保障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统计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照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科技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涉及其他领域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遵义市要加强对优化调整跨部门跨领域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加强执法协同机制建设,科学界定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责任,确保监管执法无缝衔接;要结合行政执法权范围优化情况,及时调整到位相关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并申换行政执法证件,确保各项工作不脱节断档;要根据调整后的执法权限,及时编制各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不出现执法真空和多头执法。
四、省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遵义市深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加强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将相关执法人员纳入各类业务培训对象,及时帮助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改革提质增效。
五、本批复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8〕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仁怀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16〕35号)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王培 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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