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自然资源部出台养猪用地新政鼓励为国养猪

土小语 土言土语 2021-02-01

第434篇

自然资源部出台新政鼓励为国养猪


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生猪养殖问题。会议指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会议确定了五项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措施。


一是综合施策恢复生猪生产。加快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发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和养殖场(户)的支持,引导有效增加生猪存栏量。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降低物流成本。
 
二是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三是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四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五是保障猪肉供应。增加地方猪肉储备。各地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这是自6月5日国常会之后,国务院再次部署稳定生猪供应。与上次会议相比,此次国常会的政策部署更为细致,会议明确: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等。
  
此前,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随后,全国20多个省份陆续划定生猪禁养区,并启动猪场拆迁行动。猪场拆除加之非洲猪瘟的叠加影响,近期生猪保有量和出栏量同比下降明显,猪肉价格上涨很快。为此,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曾多次强调要防止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要采取措施鼓励养猪。

此次国家出台五项政策鼓励大家为国养猪,明确要求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此前养猪用地政策是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相关链接:
1.每日一招 |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三:设施农用地
2.政策速递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支持和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3.土语 | 设施农用地的分类、使用要求与监管口径
4.问答 . 政策口径 | 执法监察工作中对于未办理手续设施农用地的认定和处理

按照上述政策文件,养猪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都属于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只要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农民集体和农户签署用地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即可,但原政策依据的127号文件本月即将满5年有效期,且要求附属设施用地不超过15亩(文件具体是这么规定的: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但实际上,对生猪养殖特别是规模化养猪场而言,除了猪舍外,还要有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道路以及管理用房等,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体系要求防疫设施扩大和养猪场职工宿舍场内封闭管理等要求,原来的15亩附属设施用地上限明显不足,且为综合和集约用地,管理用房和猪场内部职工宿舍往往还需要建设多层建筑等,原来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亟待完善(包括种植大棚每个看护房不得超过15平方米的规定,如果多个大棚配建一个看护房或者种植区集中建设看护房该如何处理等)。

今日(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 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 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落实和完善养猪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 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场区内通道纳入生产设施用地,不再占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同时取消了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通知》要求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 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 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 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 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本条简化了养猪设施用地手续,只要 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用地,似乎取消了备案要求,不过严格来说备案也就是拿来放在桌上备查的意思,本身也不是审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也完全可以达到要求。)

此前,耕地保护司就设施农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复垦保证金时也已经明确:按照127号文件精神,设施农业与非农建设不同;有关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127号文件没有规定缴费,复垦与收费应当在用地协议中约定,由用地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协商。

“土言土语”相关推荐阅读

  1. 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

  2. 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3. 发布 |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全文)

  4. 问与答 | 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需要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吗?

  5. 临时用地手续该咋办、咋用?自然资源部准备这么管!

    6.推荐收藏研读《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用地政策何其多,项目用地如何适用?一文涵盖!

    7.禁令和清理令下的“别墅”标准与政策

    8.问与答 | 别墅问题的认定标准与监管查处责任

    9.土言土语 | 项目用地方式(37+)大全:土地政策最新解读与集成应用(发展人员、土管人员必读)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