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熊秋红:念斌案推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5年1月18日,由中国案例法学学会、《南方周末》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主办的“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会,点评嘉宾立足案例、超越个案、探究法理、思考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对念斌死刑再审改判无罪案的精彩点评

http://v.qq.com/iframe/player.html?vid=h0148honurl&width=500&height=375&auto=0


念斌案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最好的标本和最好的阐释。——熊秋红


念斌案:推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熊秋红

我已经是第二次在清华大学点评念斌案了,上一次是中国案例法学会在这里举办了讲座“念斌案与中国刑辨”,当时念斌案的承办律师张燕生介绍她的办案过程。今天在这里做点评是因为念斌案当选了“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能够入选是当之无愧的。

我的核心观点是一个,我觉得念斌案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最好的标本和最好的阐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司改方面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主要是基于当前的刑事司法的现实。

刑诉法学者通常认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大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在这三个主义之下,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的模式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协同式的认定模式。由于律师的辩护功能比较微弱,导致难以形成控辩双方的竞争式的事实认定机制。念斌案中看到了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和律师的有效辩护。因此,实质性地影响了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把这个观点展开来说,我觉得可以说成四个方面。

第一,首先这个案件是疑罪从无。过去在诉讼价值观上,我们提出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就是不枉不纵。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是在不枉和不纵之间必须做出选择,疑罪就是这样。过去我们说疑罪从有、从轻、从放,或者是留有余地的判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沈更勇先生提出“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这就是落实疑罪从无的规则。这个规则在1989年就确立了,而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起来却非常困难。念斌案件最后是疑罪从无的判决,福建公安不太能接受这个结果,但恰恰是出现了这个判决,也是倒逼公安机关加强执法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使他所收集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经得起当事人双方认证、质证的考验。

第二,这个案件是庭审实质化的案件。中国的刑事司法里面,证人出庭率极低。在念斌案件中,证人出庭了,鉴定人也出庭了,侦查人员也出庭说明情况,专家辅助人也出庭,对物化的检验报告和鉴定人的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制度是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的制度。专家辅助人在念斌案件中的出现是大大加强了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在念斌案件里面,控辩双方对于争议的主要问题,比如中毒死亡的原因、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方式等等都进行了充分辩论。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完整的庭审所决定的。庭审起到了对审判前程序的统领作用。

第三,念斌案件是律师有效辩护的案件。在很多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律师帮助,也缺乏沉默权保护的情况下,将近99%的案件,被告人都是做出了有罪的供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律师要做无罪是相当困难的。在念斌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找出了控方证据中存在的很多疑点和矛盾之处。在控辩庭三方所组成的庭审结构之下,律师的辩护与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重视和采纳。

第四,这个案件是裁判文书说理非常充分的案件。如果大家看一下福建高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就可以看到,文书中把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都一一阐明,而且逐一地进行评析。案件中的矛盾和疑点不能得到排除和进行合理解释。最后结论是案件在证据上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判决念斌无罪。

因此,念斌案为下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标本。

谢谢!


---------

这里是《中国法律评论》

思想之库府 策略之机枢

一本有态度、有力度、有温度的法律专业期刊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熊秋红:念斌案推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