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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 中法评

郑玉波、朱明哲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08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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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法律格言"选自《法谚》(郑玉波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图文资料由朱明哲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影像栏目(第140—145页)预览图文原貌,请点此购刊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Law is the science of what is good and just.


艺术所追求者为真、善、美,法律何尝不如是。例如:法官断案公正,原告、被告均心悦诚服,达此地步,岂非艺术境界而何。故习法者勿以法律为味同嚼蜡之学问,而不以艺术视之也。




法之处置较人之处置更为公平

The disposition of the law is more impartial than that of man.


法治优于人治,亦即法治较人治为可贵。推行民主,须以法治为基础。主,由民可也;治,仍待乎法律。


  • 《正义与和平的寓言》  /   科拉多·贾昆托(Corrado Giaquinto)


绘于1754年。正义与和平因为在大多数欧洲语言中都是阴性名词,所以往往以女性形象呈现。在这幅寓言作品中,戴着冠冕的正义与手持橄榄枝的和平相携降临人间,左侧的天使在毁坏甲兵,右边的天使则预示着在正义和和平制下,生业才能发展。




任何人无须贤明于法律

Nobody need be wiser than the laws.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此乃道德上之鼓励,并非法律上所要求。法律所要求于吾人者,作一平常守法之人足矣。故无论何人不以贤明超过法律为必要。不过法律系最低限度的道德,吾人虽不必贤明于法律,但至少限度要达到法律所规定之行为标准,否则即属违法,而不及格矣。




正义对任何人均不拒绝

Justice is to be denied to none.


正义有求必应,因正义乃法律之最高理念,法律乃伸张正义之工具,对于任何人要求实现正义时,法律必予以实现,故谓正义对任何人均不拒绝。



  • 《圣母在三名证人面前教训小耶稣》  /   马克斯·恩斯特(Max Ernst)


形象地表现了规范制定者的惩罚机制和象征性暴力机制。对于旁观者而言,他们既是对教训的见证,又从中了解违背规则的后果。


  • 霍布斯《论公民》(De cive )封面


左边立一雕像为“权威”,右边立一雕像为“自由”。


选择权威,即得在公民社会中蒙主权者保护而得享自由。


  • 奥诺雷·杜米埃(Honoré Daumier)


法官一方面笑眼盈盈对当事人说:“说吧,解释您的所作所为,您是自由的”,一边任由其同僚封住当事人的嘴。背景斩首的情景暗示着被告的命运。剥夺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无疑是最大的恶之一。



恶法非法

The unjust law is no law.


法谚有“恶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之说,亦有“恶法非法”之说。基于自然法之观点,宁重视后者。因法律乃最低限度道德,言法者究不可舍弃道德观念也。



  • 《侍从官抬着布鲁图斯儿子的尸体回来》 /  雅克-路易·达维徳(Jean-Louis David)


布鲁图斯下令处死了他的儿子们,因为后者阴谋推翻共和政体。



  • 辩护人(Le Défenseur)


奥诺雷·杜米埃(Honoré Daumier)在这幅画中展现了法庭的戏剧性。


穿着亮丽华袍的被告端庄地静坐在画面的右侧,占据画面中心位置的则是她的辩护律师,穿着黑袍,双臂夸张地挥动着,脸一半在阴影中、一半在光线下。听众席上坐满了饥渴地看着这场人间悲喜剧的观众,他们就是19世纪那些不仅热衷于各种社会剧场、而且喜爱在法庭上享受各种冲突呈现于眼前的工业社会市民。




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

A law is not obligatory unless it be promulgated.


古时曾有秘密法时代,人民苦之,盖既不知国家有何法律,自难遵守,势必动辄得咎,此所以罗马有十二铜表法之公布也。现代国家已无秘密法之存在。



  • 《拿破仑皇帝在他的书房》  /  雅克- 路易·达维徳


说是书房,其实能分辨出的作品只有两部。一部是地面上普鲁塔克所著的《列传》,体现皇帝的古典素养;另一部就是在桌子上的《法国民法典》草案。法典草案之前是象征君主权威和力量的宝剑,暗示着皇帝不但亲力亲为参与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且时刻准备以武力捍卫法典。




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

The laws consist not in reading but in understanding.


习法贵乎理解,不贵乎背诵,然果能彻底理解,则又鲜有不能背诵者。可见理解之重要。


若不理解其真义,徒背诵之,又有何益?况不理解者亦未必能背诵也。



  • 《路易十四的肖像》  /  亚森特·里戈(Hyacinthe Rigaud)


画家通过这幅画表达了他对一名启蒙专制君主的理解。


华袍上的金百合、权杖、腰间的佩剑,无不是王权的象征。


但是背景的柱子基座上刻着的缪斯同时传达着两个信息:君主的权威最终能得到理性的认可,君主又时刻准备用他的权威捍卫艺术和科学。启蒙时代对法律的认识也一样:好的法律既是理性的产物,又能得到权力的执行。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律者,乃以保障群众安宁,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而通过国家权力以强制实行之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因而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须以保障群众安宁为最重要之考虑,否则若属扰民之苛法,绝不可制定。




法律旋颁旋废,若成惯例,则甚危险

The practice of fixing and refixing (making and remaking) the laws is a most dangerous one.


法律须有安定性,若朝令夕改,则法无定准,人何以遵。故法律不可随颁随废,其经常如此,则社会秩序必因之而紊乱也。




拘泥辞句者,不适于为法官

Verbal quibbles are unworthy of a judge.


法律文字是表达法律观念之一种符号,其本身并非法律,易言之,法律文字所代表的,并非文字表面的意义,而是法律范畴性的思想与意念,故适用法律必须衡情度理,探讨其内涵,始能发挥法律之功能。若徒拘泥辞句,难免有失法律之本旨,为法官者应以此法谚铭诸座右。




标新立异的解释,法所不取

A curious and captious interpretation is reprobated.


法律之解释,注重平实,俾能切合适用上之需要,若一味标新立异,则非所宜。欧阳修在其“纵囚论”中有“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两语,吾愿于法律之解释上,亦作如是观。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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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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