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晴、朱桐辉:信息化代际提升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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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晴、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公检法绩效考核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的阶段成果。
司法信息化对司法改革的价值
在当前与疫情的全面斗争中,我国不懈努力建设的良好司法信息化基础,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无法设想,如果当初未在此着力很多,后果将会怎样。各地司法机关借助各类信息化手段进行的远程接受材料、送达、庭审、管理及培训等在这紧急时期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需要更加认识到它的重要价值,同时分析其问题,以除弊兴利。
四十余年来,推动我国司法建设取得很大成功,走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有:持续的司法投入,统一司法考试,流程、庭审及裁判文书公开,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对律师作用的重视,一系列效率化、便民化举措,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等。
而最关键举措之一正是司法信息化。它不但直接提高了审案办案、内外协同及组织管理的质效,增强了司法的参与度、均衡度与公信力,分摊了司法成本,而且是司法公开最重要的手段与内容。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的,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改革是人民司法建设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现阶段,因为反腐力度的加强、监察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发展带来的案件激增,改革又有了新任务:如何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进一步提高预防打击犯罪、化解海量案件的能效;如何更好地“类案类判”“以公开促公正”;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等。
而这些依然离不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司法信息化、智慧化。因此,尽管司法信息化、智慧化前期确实需要很多硬件软件、人员培训投入,例如,据预估,“十三五”期间仅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的总投资将超过200亿元,但是它的后期收益是很高的,对司法建设和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也有助于我国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和治理能力提高。
司法信息化的代际提升及主要内容
司法信息化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已有二次代际更新。
以法院为例,其信息化从1996年起步,主要是电脑记录和办案。接着,电脑、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加速发展,推动其走向了以“互联互通”、对外信息化公开为主要任务的2.0版建设。
2016年,2.0版建成,到该年年末,基本实现了全国四级3500余家法院的专网覆盖与“互联互通”,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网运行效果良好。
2017年开始了3.0版建设,它要求以大数据为核心,加强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至该年年底,全国4.2万个法庭中的三分之二建成了“科技法庭”,同时庭审语音记录、远程视频、电子卷宗、类案推送、法规推送、量刑辅助、统一执行等系统也纷纷在试点法院投入使用。
3.0版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手段的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期间发布的《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则提出推进“智慧检务”“数字检察”,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总架构。
通过不断的建设和升级,当前,在北京、杭州、广州、上海、苏州、成都等地,在上述技术及文字提取、语义分析、自动编目归档、区块链存证、各种云平台、多种小程序及不断升级的5G技术、智能手机技术的助力下,司法信息化、智慧化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新局面。
在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庭、各类智审平台,当事人可以远程提交文书与证据、参加庭审;庭审过程能被精准化、智能化的语音识别与多媒体技术同步转化与多维保存;裁判文书也能以自动生成为主,再佐以法官修订即可,还能电子送达;电子卷宗也能自动生成相当多的部分。另外,在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由省级法院牵头搭建的“微法院”“云审理”等系统已开始运行,大量的审判与诉讼通过智能手机就能完成。
智能辅助系统已到了很高的水平,借助这一系统,检察官、法官能快速地检索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适宜的类案。甚至最高司法机关引入的量刑辅助效率工具——小包公量刑系统将会更智能、更精准:它能以本案关键情节为基础,从大量的法律法规、本地区解释与文件,以及海量案例中选到最匹配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文书,通过理论、实证两个维度的预测及互相检讨、印证,在数秒间得出高准确度的量刑建议。
而且,这一系统还能在现阶段数量最多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精准的量刑区间建议,实现了对量刑协商的高效辅助。下一步还将实现定罪预测与证明分析的智慧化。
更值一提的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法院和大型电商共建的“联合链”能让金融、房产、工商、电商公司的信息汇聚到司法链,同步更新,实现了可信度、可靠性、安全性很高的信息共享。区块链还被用来取证、存证,能让法官节省审查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精力,既实现了准确认定事实,又提高了服判息诉比。
人民检察院也很重视信息化升级。
在贵州建成了全国检察大数据中心,也内含区块链系统。“智慧检务”的发展也可圈可点。上海、杭州、苏州等地的检察院不仅能督促公安与检察人员在源头上制作电子卷宗,而且也能依托电子化的流转系统、辅助系统实现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卷宗快捷移送,匹配类案和法律的快速检索,案件期限与证据缺陷的及时提醒,以及起诉书、量刑建议的快速生成。在部分地区,检察官出庭时还能运用沉浸式设备引导参与人进行现场描述。
在浙江、四川、河南等地的基层检察院,其“智慧未检”已到很高水平。他们开发的手机端APP或小程序就有辅助矫正、观护及心理咨询的功能,甚至还有举报处理、前科查询的功能。在内部系统上,还有更智能化的涉罪未成年人信息采集、罪错案件管控、人格甄别、合适成年人呼叫及社会支持力量整合与评价系统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功效。
另外,这些应用于各类机关、各类案件,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流程、业务、卷宗及管理系统,还能为即时审批、案件评查及后期的大数据积累、案例库更新,奠定扎实而良好的基础。
司法信息化的完善
据我们的深度调研,首先,需要解决发展和使用的不均衡问题。
信息化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有代际差异,即使同属发达地区,不同机关的建设和使用也有差异:一方面,不少办案人习惯于传统办案方式,疏于学习;另一方面,又有不少办案人过分依赖智慧系统,有被误导的可能。研究者曾形象地指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司法还不成熟,是“智能人工”而不是“人工智能”。
当然,我们认为,就司法而言,发展到“智能人工”即可,否则会进入更大的误区。同样,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弊端和弱点,也亟需要高度重视和重点防范。
其次,需要注意“线上司法”的边界,同时以服务于司法的内在机理为宗旨。
要知道,庭审的亲历性是能显著提高司法的准确性、说服性及庄严性的。调解工作更需各方促膝长谈。不少检察工作尤其未检工作,也需要“面对面”交流,以及长期的耐心观察与交流互动。而且线上业务很容易被司法者及其他参与主体应付差事。
再次,司法信息平台内含的电子卷宗、流程管理等子系统实现了全流程、扁平化管理,是能提高司法质效,但也可能使司法者的自主性、尊荣感因为即时监管及手机端的紧密绑定、时刻催促而受到损害。
如果科技发达、运行先进的信息系统,还是在旧有的甚至更强化的科层制下运行;如果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让审理者裁判及负责的既定改革不能被同时贯彻,证人出庭、律师辩护仍不被重视;如果办案依然以卷宗办理为主,甚至信息化还为书面审理、案件审批提供更多便利,那么信息系统对司法公正的提高并无助益,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文牍主义、关键环节的封闭化及司法的行政化。
复次,需要遏制权力寻租,强化招标、建设及推广的公开性。
一方面,部分系统、软件、APP及小程序不友好、不便利,因为与办案过程及一线需求差距过大而被闲置;另一方面,不同公司的系统、软件间数据库不共享、格式不对接,导致重复录入、工作低效等。这一定程度上与开发公司不专业、相互有竞争有关,也与巨额信息化投入可能产生的权力出租有关。而不少标杆单位倾全院之力搭建的信息系统是否真有推广性,也需要科学论证。
最后,还需解决司法机关内部之间、与外部机关间的系统衔接、数据共享问题,并把握好系统安全与司法保密,司法平台对当事人与律师的开放,以及公民企业信息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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