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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宪法学家秦前红最新力作《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出版啦!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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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语境,建构监察法学理论体系

贡献学者智识,观照大国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秦前红  著

译林出版社2020年6月版


内容简介





本书是我国著名宪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关于监察改革研究的最新成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全方位呈现了我国的监察制度,深度论述了监察改革的历史路径,并以独到的视角展望了制度改革的未来图景。


本书入选2020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在理论层面,本书着眼于中国语境,系统梳理了监察概念的起源、流变和演进历史,总结了监察法学的理论基点、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期实现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在实践层面,本书从中国现实出发,重点探究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如监督权和检察权的衔接协调、监察机构的地位等,为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本书的问题意识、理论深度皆展现出作者秦前红教授对监察制度改革的独特理解和价值关怀,将成为监察法研究无法绕开的权威著述。


作者简介





秦前红,著名宪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


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本理论、比较宪法、地方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等。著有《宪法变迁论》《宪法原则论》《法律能为文化发展繁荣做什么》《走出书斋看法》《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监察法学教程》等。


专家推荐





本书的出版将会对国家监察制度的研究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同时将监察法学研究推向更深的层次。总体来看,不仅可以作为理论研究的参考书目和监察法学教学的教材使用,还可以成为监察领域实务工作者的重要指导用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逻辑完整、脉络清晰,突出体现了一位宪法学者深刻的价值关怀和历史担当感……对于我国监察法学理论体系之形成与完善以及监察法学学科之科学建构等具有重要意义。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推荐





1. 监察法学前沿思考。本书沿历史之轴线,回溯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演变。收录著名宪法学家秦前红自监察体制改革肇启以来对监察法治的理论审思,从改革的合宪性到监察法的规范构造,从监察法实施重点难点再到监察法学的基本原理,一举囊括监察法学的前沿与热点。


2. 重量学者的改革之思。本书以现实之关怀,展望了中国法治工程的未来。作者秦前红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以学者的智识性贡献,积极回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政治文明的进步建言献策。


本书目录




第一编 监察改革中的法理探幽

导 论 “监察权”一词的流变和现实观照

第一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第二编 宪制结构中的国家监察

第三章 论我国宪法上的监察机关——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与定位

第五章 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法律地位研究

第六章 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院监察

第七章 作为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功能、定位及其法治化


第三编 《监察法》实施与具体法治

第八章 《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难点问题

第九章 人大代表何以不宜成为监察对象?

第十章  监察机关应该如何依法开展自我监督


第四编 监察立法与制度完善

第十一章 制定《政务处分法》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

第十二章 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


第五编 监察法学的体系建构

第十三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学关照:回顾与展望

第十四章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刍议

第十五章  监察法学研究体系建构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章 法律汉语概念规范化——以“留置”为例


附录 界面新闻专访:展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


参考文献


后 记


精彩文摘




  • 界面新闻专访:展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的起草工作。这两项法规均已经纳入去年(2018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官法》将进一步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监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政务处分法》将党内法规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包括《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此,界面新闻深度专访了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




界面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2019年)将重点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为什么考虑制定这样一部法律?


秦前红:根据我看到的资料,在起草制定《监察法》的时候,就同时考虑到了《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甚至也考虑到了其他有关监察法律等。中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副主任肖培于去年(2018年)3月的讲话中指出,要完善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制度,直接提到了起草《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总的来说,监察体制改革到来得太突然了、太快了,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监察法》只有69条,从制度的供给上来讲,是不充分的。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无法可依,这就造成供求关系的不平衡。


起草《监察法》时,也考虑到了时间表的问题。但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想全了、想细了再去做。按照过去调整国家机构的立法模式,一般先有组织法,再有官员法,然后是行为法或职权法。如果依照这样的立法进程,也会出现缓不济急的情况,不能符合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在,《监察法》对组织、官员和职权等问题其实也没有处理得很完备,很系统。所以,先把综合性的法律制定出来,以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后面再完善配套法律。




界面新闻: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它与《政务处分法》有什么不同?


秦前红:颁布《暂行规定》至少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运行。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处置里面就包括政务处分的问题,需要有一个规矩。另外,也有“立法试错”的考虑。法律未出台之前,先有一个《暂行规定》,看它可不可行,看哪些问题是符合实践需要的,哪些是制度建设中没有考虑到的,哪些是在实践中运行有障碍的,要通过立法改进和完善。


在我看来,《暂行规定》也有不足。第一,它的性质不明。它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颁布,那么是把它理解为党内法规还是国家监察委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效力不明。如果是党内法规,只能管党内。如果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或与《宪法》不一致,不能约束监委以外的机构。第三,适用不方便。《暂行规定》提到,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这些规定并不是协调一致的,甚至有相互打架的情况。而且其中有的是某些部门的内部规定。监察委作为具有宪法地位的机构,怎么能依据内部规定作处分呢,这也造成很多问题。




界面新闻:《政务处分法》将具体衔接《监察法》的哪些条款?


秦前红:主要是第11条,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还有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等规定了违反《监察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可以作衔接的。




界面新闻:现实中《监察法》有哪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十分有必要?


秦前红:比如,现有的大公务员体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都有选拔制度,但没有规定监察官怎么管理和如何奖惩,如此庞大的队伍要不要分不同的类型,定不同的奖惩制度?上述问题,有的在《暂行规定》中作过原则性的表述,大部分是缺失的,需要立法来解决。总之,第一要与现有的制度衔接,第二是整合,构建一个整体的框架。




界面新闻:《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还是上位法与下位法?是完全依据《监察法》,还是某些方面有抵触?


秦前红:这要看立法的进程,制定的主体是怎么样的。如从调整内容来看,应该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从效力来看,如果《监察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就应该有不同效力位阶。当然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争议,有学者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所以它们制定法律的效力应该是相同的。也可以把它们看作新法和旧法的关系。《监察法》出台时,有它的宪法地位,是对宪法立法的具体化。严格来说,《监察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应该走到哪一步,边界在哪里。之后出台的法律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我们就不清楚监察体制改革的蓝图是什么,相应地会造成路线图的混乱,产生内耗等诸多问题。总体上来说,《政务处分法》不能违背《宪法》《监察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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