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从燕:中国对外关系法:一项新议程 | 中法评 · 专论
主持人按
主持人:蔡从燕
中国对外关系法: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一项新议程
晚近,国际关系格局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的不确定性日益凸显。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分法思维无法有效解释许多法律实践,也无法有效应对一国面临的许多挑战。据此,许多国家着手探索新的法律思维,设计新的法律工具,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由于在国际格局变迁与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中国的相关法律实践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意义重大,也必将引发广泛的国际关注。
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法治方略表明我国将强化不同场域中的法治实践间的联系,也表明中国法律学人面临新的历史性机遇——自然也对中国法律学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诚然,中国语境中的涉外法治与外国学者通常理解的对外关系法有所不同,但后者涉及的内容无疑是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中最具创新性甚至敏感性的部分。据此,本专栏选择“中国对外关系法”作为讨论的主题。
本专栏包括四篇论文,第一篇为原理性研究,试图为中国对外关系法研究确立理论框架。在《中国对外关系法:一项新议程》中,蔡从燕讨论了对外关系法的含义(包括与涉外法治的关系)、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时代背景及其重要性、中国对外关系法应当如何对待全球性趋势及如何坚持中国特色,以及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法学研究的意蕴。他认为,对于中国、国际社会以及法学研究来说,中国对外关系法都是一项新议程。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或效力问题是对外关系法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也是近期中国极具创新性的一种法律实践,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关注。霍政欣和廖诗评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之构建——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中,霍政欣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讨论构建我国域外法适用体系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各自作用。在《中国法中的域外效力条款及其完善:基本理念与思路》一文中,廖诗评认为,中国应当贯彻不违反国际法规则和确立合理联系的理念,以调整对象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利用保护管辖的基本原理,综合运用多种条款,确定法律的域外效力,并探索“公法路径”和“私法路径”相结合的域外效力实施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文本主义与功能主义——美国对外关系法的解释进路与演进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蒋超翊从文本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百年之争的角度,细致梳理了美国对外关系法的演进。她认为,美国对外关系法在区分对内事务和对外事务所遵循的法律逻辑、法院在对外事务中的作用、对外事务中的中央—地方关系以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等方面,可以为中国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本专栏旨在:第一,为理解近年来中国在对外事务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框架与法律方案;第二,在许多学者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间的“科际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不同法学学科,尤其是国际法学科与国内法学科间的“科内整合”,实现一体化的中国法学研究格局。
蔡从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对外关系法研究成为一股全球性学术潮流。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法学研究,可以促进中国法研究从“边缘”到“中心”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中国法的影响力;也有助于推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科内整合”,可以为进一步打破中国法学研究的封闭性,为提高中国法学研究的水平注入新的动力。
(一)对外关系法是什么:西方学者的见解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中国学者的见解
三、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新时代背景与重要性(一)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新时代背景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
四、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对待全球趋势与体现中国特色(一)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对待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体现中国特色
五、中国对外关系法对法学研究意味着什么六、结论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思想(第24-40页),原文20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导言
任何主权国家都在持续地从事对外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外关系法(Foreign Relations Law)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什么新的议程。然而,长期以来,对外关系法只是在美国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其原因主要是美国特殊的宪制传统与结构——宪法对于对外关系权限并不充分的规定、国家权力的分立以及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以及“二战”后美国活跃于国际关系舞台导致的极为复杂的对外关系法律实践。
不过,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对外关系法研究成为一股全球性学术潮流,代表性学术事件主要包括布拉德利(Curtis A. Bradley)领衔的研究团队——包括本文作者——开展的比较对外关系法研究,以及欧斯特(Helmut Philipp Aust)和托马斯·克莱因林(Thomas Kleinlein)领衔的研究团队围绕着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开展的系统性研究。
在中国,一些学者此前已经开展实质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研究,甚至有国内法学者参与其中,但对外关系法并未成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这影响了对外关系法研究的持续性、系统性和深入性。不过,近年来中国学者努力促使对外关系法成为独立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刘仁山率先讨论了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含义与构成。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角度出发,韩永红新近讨论了对外关系法的含义、性质和构成。
受到近年来中国对外关系法实践迅速发展的影响,专项研究更是大幅增加。2016年,笔者曾经在厦门召开以“中国对外关系法:一项新议程”为主题的学术会议,并且逐步讨论中国对外关系法中的具体议题。在《中国比较法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编辑部的支持下,笔者以“中国对外事务中的法治”为主题策划专栏论文,十余位中外学者共同参与写作,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针对对外关系法进行的组织化研究行动。
鉴于对外关系法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更重要的是,中国在对外关系领域中的法律实践正在迅速发展,深化中国对外关系法中的一些原理性问题的研究,无论对于推动中国对外关系法研究还是助力中国对外关系法实践,都是必要的。
从笔者此前提出的“中国对外关系法:一项新议程”的基本判断出发,本文拟结合国际实力格局与法律秩序变迁、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发展、中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及进一步打破中国法学研究的封闭性,讨论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四个原理性问题,具体包括: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第二部分)、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新时代背景与重要性(第三部分)、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对待全球趋势与体现中国特色(第四部分),以及中国对外关系法可能给法学研究带来什么(第五部分)。
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
(一)对外关系法是什么:西方学者的见解
对外关系法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许多规则缺乏精确性,并且它们的适用往往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研究对外关系法的一些学者为此深受困扰。不过,西方学者鲜有热衷于讨论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及其地位,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包括对外关系法研究的领军人物亨金(Louise Henkin)——甚至不讨论对外关系法是什么。对外关系法研究的另一个领军人物麦克拉克伦(Campbell McLachlan)认为,讨论对外关系法的功能比界定对外关系法的含义更加重要。布拉德利是少数界定对外关系法含义的学者之一,但他只是简要地认为对外关系法是“一国调整该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地方进行互动的国内法”。
显然,这一界定仍然是不够精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它没有说明“互动”(interact)的含义、性质与范围,而这会影响到哪些事项会被认定在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内。事实上,布拉德利是以进一步举例的方式说明对外关系法处理哪些对外关系事项,比如2017年英国最高法院判定英国政府在未经议会授权情况下启动“脱欧”谈判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事实上,虽然各国,尤其在国际关系中积极发挥作用的西方国家,制定了众多的专项性对外关系法律,迄今为止尚未有国家制定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或者说,没有法典化的对外关系法。人们所熟知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Restatement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只是美国法学会组织编辑的研究成果,它部分体现了美国的法律实践,部分则是体现了编辑者对于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学术见解。
没有纠结于对外关系法的含义看来并未影响到西方学者在理解对外关系法方面达成三个基本共识:
第一,对外关系法属于国内法。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间存在密切联系,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国的国际法政策与实践。比如,无论从目标还是从制度或机制的角度看,对外关系法都可能影响一国履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又如,国际法会影响一国的内部治理结构,尤其为行政部门强化自身权威提供支持。再如,对外关系法可能作为国际法语境中的国家实践,从而影响习惯国际法的发展。然而,对外关系法从本质上说不属于国际法。比如,对外关系法规定一国如何实施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涉及该条约本身的含义——从法律上说它们由缔约各方共同确定。正是基于此,欧斯特和托马斯·克莱因林领衔的研究团队以“桥梁”(bridges)与“边界”(boundaries)为主题分析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当然,与国际法的密切联系是对外关系法成为特殊国内法的重要原因。
从研究的角度看,布拉德利认为,把对外关系法界定为国内法有两个优点:一方面,这一做法有利于比较分析。虽然国际法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国际性或普遍性,但国际法倾向于国际性或普遍性是必要的,否则国际法必然面临“合则用,不合则弃”或者被以一种双重标准的方式适用的命运。近年来,美国肆无忌惮的单边主义做法证明了维护国际法的国际性或普遍性的极端重要性。与国际法不同,对外关系法具有明显的国别性,并且这种国别性被普遍认为是正当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国情有别,它们在如何开展对外关系,包括如何实施国际法方面的做法是不同的,而国际法对于这些做法或是不做出规定,或者明确支持这些做法。另一方面,这一做法可以充分揭示国际法与对外关系法之间的“桥梁”与“边界”关系。显然,如果认为国际法与对外关系法存在重叠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二者之间存在“桥梁”与“边界”的关系。
第二,对外关系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虽然对外关系法属于国内法,但笔者尚未发现有西方学者主张对外关系法构成诸如宪法、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部门,他们逐步认可的是对外关系法作为独立研究领域的价值。比如,布拉德利认为对外关系法是一个“领域”(field),但他是从学术研究,而非法律部门的角度理解“领域”的。由于西方学者不认为对外关系法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他们也无意主张对外关系法研究构成独立的“学科”(discipline)。
第三,对外关系法原则上不涉及国家与私人,尤其私人之间的关系。在笔者阅读的范围内,尚未发现有西方学者把一国与外国私人间的关系,尤其跨国民商法关系一般性地作为对外关系法的议题进行研究。如下所述,这与一些中国学者对于对外关系法的理解有明显的不同。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中国学者的见解
与其他国家一样,虽然中国针对对外关系制定了一些专项性法律,比如《缔结条约程序法》,同时宪法等法律中也包含着对外关系规范,但尚未制定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鉴于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在对外关系领域的法律实践日益活跃,同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回答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无论对于中国的对外关系法研究,还是对于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实践,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迄今为止,只有少数中国学者尝试回答上述问题。刘仁山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理解对外关系法。他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调整纯粹国内关系的法律体系即国内法体系和调整对外关系的法律体系即对外关系法体系构成”。质言之,对外关系法应当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他看来鲜有人提出这种主张。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上述理解直接影响了刘仁山对于中国法学体系的理解。他认为“一个完整的中国法学体系应包括中国国内法学和中国对外关系法学”,而中国对外关系法学“至少有三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中国国际公法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及中国国际私法学”。
进一步看,他认为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专门调整同我国有关的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它“既包括规范中国对外关系的相关国内法,也包括与中国对外交流相关的应予遵守的国际法规则。在国际法规则部分,不仅包括适用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关系的国际公法规则和国际经济法规则,还包括规范与我国有关的对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规则”。换言之,对外关系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性规范,也包括私法性规范。尤其是,刘仁山似乎从法典化的意义上理解作为法律体系的对外关系法,即由于当前中国对外关系法在体系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中国应当在现有各专门性法律中的对外关系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即实现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法典化。
韩永红认为,对外关系法是指“调整一国与外国(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境外实体、个人)互动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韩永红也认为“对外关系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或国内法”,但他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解显然有别于多数对外关系法学者。一方面,他只是强调对外关系法“特别关注”国际法在国内法的实施及其对国际法规则的影响,据此表明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不同,但他仍然把适用于特定国家的国际法视为该国对外关系法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他在区别对外关系法与一般的国内法时采取的标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行为体互动是否具有“溢出效应”——不管对国家还是私人。如有,调整此类互动的规则属于对外关系法;如无,则属于一般的国内法。
基于其对于对外关系法含义的理解,他认为对外关系法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特别是,他认为对外关系法既包括硬法规范,也包括软法规范。我国新近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明显地影响了韩永红对于对外关系法的理解。
笔者简要地认为对外关系法是“各国法律秩序中客观存在的一个特殊规范体系”。这一界定包含着笔者的两个基本认知:第一,对外关系法应该具有体系性,但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有妥当性,因而笔者采用“规范体系”的表述;第二,中国在对外关系领域应当制定更多的法律以强化对外关系工作的法治化,但对外关系法既是“书本上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因而笔者采用了“法律秩序”的表述。
鉴于近年来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快速发展,以及一些中国学者对于中国对外关系法发表了颇具特色的见解,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中国对外关系法应当是什么。
在各国所处的法律秩序早已习惯性地被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情况下,它们在一个被称为“对外关系”的领域中的法律实践被单独地对待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于,在法律价值与功能等决定了特定法律如何制定与如何适用所遵循的逻辑的方面,对外关系领域中的法律实践与人们此前所熟知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分别存在的差异性大到被认为应当被单独对待,无论人们是否使用“对外关系法”的名称。洛克率先阐述了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治理遵循不同模式的理据。
洛克认为,就国内事务而言,由于一国不需要总是制定法律,换言之,不必日常性地行使立法权,因此,立法部门不需要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而存在。但是,由于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持续地执行,因而行政权必须日常性地行使,行政部门必须持续性地存在。与此不同,由于国家间关系是经常性发生的;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实证法加以约束——换言之,国家间关系处于自然状态,因而它们应当由常设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凭其深谋远虑,为举国谋取公共福利。据此,在洛克看来,国家是作为整体开展对外关系,议会不应当介入对外关系;国家间关系处于自然状态,因而不存在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总之,行政部门在对外关系领域拥有专属权力,这一专属权力就是洛克所说的“对外权”。诚然,麦克拉克伦认为,洛克所提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治理遵循不同模式之主张得以证成的理由在当时就不完全符合事实,或者此后发生了变化。但是,洛克的学说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广泛影响。根本原因是,虽然对外关系法所调整的对外关系的范围,以及处理这些对外关系的方式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只具有量的重要性——当然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对外关系法的发展,而不具有质的重要性,因此,洛克认为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治理遵循不同模式的主张仍然是成立的。
在对外关系法研究中,人们通常用“例外主义”(exceptionalism)描述对外关系法具有的有别于一般国内法的特征,比如突出的整体主义法律观念、更具灵活性的法律规定尤其法律实施,以及——更具体地——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遵从行政部门的意见,甚至法律不规定司法救济。虽然“例外主义”特征总体趋于淡化,但并未也不会完全实现“正常化”(normalization),换言之,对外关系领域中的法治尚未、也不会达致人们所熟知的国内法治的状态。因而,对外关系法被单独对待仍然具有正当性。不仅如此,由于晚近国际关系格局和国际法律秩序都发生重大变迁,对外关系法的实践更加丰富,“例外主义”表现得更加复杂。显然,这正是近年来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学者日益重视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原因。
应当强调的是,“例外主义”特征不是、或者不应当是对外关系法自我赋予的,而是取决于“对外关系”的特殊性。质言之,因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和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的特征,特定对外关系需要一种有别于一般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加以调整。这一特殊性可能是特定对外关系对一国具有客观上的特殊意义的结果,也可能是一国主观认知的结果。并且,即便对于同一个国家,特定对外关系的意义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发生变化。
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例,这一事项在20世纪60年代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质言之,发展中国家认为跨国公司长期垄断自然资源开发与经营,以至于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其经济主权,进而损害其政治主权的工具。鉴于此,发展中国家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主张,并据此对跨国公司实施征收或国有化。然而,跨国公司与作为母国的一些发达国家认为跨国公司从事的是商业行为,并据此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主张以及由此实施的征收与国有化做法。
又如,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政府无视WTO争端解决机构早在1999年实质上已经裁定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WTO协定,照样根据该法对中国发起国际贸易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同时,美国政府自行认定中国企业与中国政府间的关系,把中美企业间的投资与贸易行为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抛弃其素来鼓吹的市场经济原则,阻挠两国市场主体的商业交往,尤其频频对一些中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这些可谓是当前美国对外关系法的“重中之重”的做法充分暴露了美国固守冷战思维,企图通过打击中国企业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如下所述,美国的这些做法是促使近年来中国强化对外关系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
从各国法律实践以及学者的普遍见解来看,诸如和平与战争事项、条约缔结与批准程序、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国家豁免等,被认为属于具有特殊性的对外关系事项,因而被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范围。刘仁山与韩永红也认为此类事项应当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范围。
不难发现,两位中国学者对于对外关系法的理解明显有别于多数学者的原因是,他们对于“对外关系”采取更为宽泛的理解。比如,刘仁山把涉外民商关系也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范围,而被韩永红纳入对外关系法调整范围的事项似乎更为广泛。如前所述,对于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个国家来说,被纳入对外关系法调整范围的“对外关系”可能是不同的,但这也提醒人们应当合理地界定它的范围。否则,可能产生三个结果:第一,特定事项被不恰当地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并遵循对外关系法的法律逻辑,从而可能妨碍或破坏正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特定事项被不恰当地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但并未遵循对外关系法的法律逻辑,从而使得对外关系法内在地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逻辑,这对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即便无害,也并无益处;第三,从对外关系法研究看,它也不利于学术对话,尤其国际学术对话。
质言之,从对外关系法遵循的逻辑来看,一般性地把涉外民商事关系,甚至更广泛的具有所谓“溢出效应”的跨国关系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它也不符合我国关于涉外民商关系的法律政策与实践。以涉外经济活动为例,近年来我国一再强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以及政府部门不得侵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在这方面,人们要准确理解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与对外关系法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构成中国对外关系法律实践的强大动力,但涉外法治建设的范围远大于对外关系法律实践,二者不可混淆。
至于国际法与对外关系法——进而国内法——的关系,像西方学者那样纯粹基于研究的便利主张对外关系法不涉及国际法本身的含义是不够的。把对外关系法和国际法分立开来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仍然是二者蕴含的不同的法律逻辑。质言之,国际法本质上是国家在不断的互动甚至斗争中达成同意的产物,各国均有义务遵循其已经接受的国际法义务,甚至有义务接受其不同意的国际法义务,比如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根本上说,决定国际法的是各国的共同行动,而不是或者不应当是特定国家的单边行动,尽管这不意味着各国在国际法造法与实施中的作用是一样的。事实上,可能正是由于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所蕴含的不同法律逻辑缺乏足够充分的认识,一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国际法,进而得出中国对外关系法包括国际法的结论,尽管中国立法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的立场应该是明确的。
总之,无论从法律实践还是理论研究的角度看,中国对外关系法被理解成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特殊国内规范体系是足够的。诚然,特定“对外关系”是否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发生变化,因而确立一个静态、封闭性的界线是不可取的;然而,它们的基本范围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依据就是,相关事项是否必须遵循有别于一般国内事项的法律逻辑。更重要地,无论是基于对外关系法遵循的法律逻辑还是其他国家的对外关系法实践,把某些“对外关系”一般性地排除在对外关系法的范围之外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
随着近年来中国加快对外关系法实践,并且这一进程显然将持续下去,因此体系性确实是中国对外关系法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背景可能使得中国法律学者乃至立法者高度重视构建体系化的法律秩序,尤其体系性往往被理解成法典化。随着中国对外关系法律实践的日益丰富,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的动力变得更强。
对外关系法的体系性的基本要义在于,确保参与对外关系的不同行为体之间以及关于对外关系的不同制度与机制之间的协调性,这对于对外关系法可以说是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参与对外关系的行为体越来越多,使用的政策与法律手段也日益复杂。据此,有必要统筹各行为体的行为,以及不同的政策与法律手段,以尽量避免彼此间的冲突。中国政府逐步注意到这个问题。
比如,从2017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中国政府显然有意强化外交部在缔结条约方面的统筹作用。又如,2021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显然,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否可以规定诉权是值得商榷的。不过,2021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迅速为该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解决了该办法中存在的法律不足。
第二,与以往不同,晚近国际法日益涉及国内治理事务,据此,一国如何根据本国的治理状况接受适当的国际法义务以及如何在国内层面实施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对各国来说都是一个日益重要且复杂的议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新近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于增强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体系性具有重大的意义。
然而,强化对外关系法的体系化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对外关系法的法典化。首先,某些对外关系与一般的国内事务之间只存在低度的逻辑联系,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缔结条约。针对这些对外关系,各国普遍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与此同时,许多对外关系深嵌于一般的国内法,比如国家元首的对外权力构成其整体权力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已经规定于各国的宪法中。从法律技术上说,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尤其宪法中的对外关系事务,可以确保对外关系法律实践的体系性。
其次,如前所述,对外关系法的法律规定与实施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纳入对外关系法中的“对外关系”事项都具有弹性。在此情况下,法典化的选择可能不必要地限制了一国在对外关系领域的行动空间;或者制定出来的法律只能是宣示性的,尽管这种宣示性作用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能正是上述原因,迄今为止,各国都没有针对对外关系制定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当然,在缺乏综合性对外关系法的情况下,确保对外关系法的体系性对任何国家来说确实都是一个挑战。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新时代背景与重要性
近年来,中国在对外关系领域加速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有着深刻的国际与国内的新时代背景,新时代背景既是中国对外关系法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影响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相关对外关系法实践在国内外引发日益增多的关注表明,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中国自身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要性都与日俱增。
(一)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新时代背景
1.国际背景
国际背景首先是指,在国际实力格局发生变迁的背景下,一些传统大国,尤其是美国处理国际关系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质言之,国际法的作用受到削弱,而国内法的作用则趋于增强。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对外关系法,也影响着中国的对外关系法。晚近,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实力对比发生变迁,其中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的国家实力迅速增长,而在冷战结束后成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的国家实力相对下降。其结果是,中美两国对于国际秩序的影响力呈现中“升”美“降”的态势。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日益无法按照其意志随意推动国际法的造法与适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塑造符合美国利益的国际法律秩序。
在此情况下,近年来美国的对外——尤其对中国的——法律政策发生了三个重大变化:第一,美国对于国际法采取工具性色彩更加明显的做法,这既表现为美国更加无视国际法,这一现象在特朗普政府期间表现得尤其突出;也表现为美国企图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创设新的国际法,这一趋势在拜登政府期间表现得日益明显。第二,鉴于利用国际法约束甚至遏制中国的有效性逐步下降,美国日益倾向于通过国内法处理对华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另一些国家也日益倾向于强化国内法在处理对华关系中的作用。第三,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既是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国际法律秩序变迁的重要动力,从而深刻地影响国家间关系。
近年来,美国日益强化把跨国公司等私人的行为纳入国家间关系的轨道,这是当前美国对外关系法日益突出的一个特点。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对外关系法律政策的上述变化,尤其日益强化国内法在对外关系领域的作用,对于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构成现实的重大威胁,也增加了中国利用国际法解决国家间分歧的难度,促使也迫使中国更多地运用国内法处理对外关系。比如,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此后,2020年以来,中国政府连续制定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及《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举措的主要背景,正是近年来美国无视国际法、利用国内法对中国相关实体和个人实施大规模、严厉的制裁措施,迫使中国在继续主张国际法权威性的同时,不得不利用国内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其次,整体而言,国际法在联合国成立后已经取得重大发展。从其对外关系法的影响方面看,晚近国际法的三个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随着议题不断增加、内容日益复杂,以及约束力趋于强化,国际法对于各国的主权权威构成了强大的制约;第二,国际法日益涉及私人利益,从而导致私人更多地介入一国的对外关系过程;第三,国际法日益包含国内实施要求。
最后,由于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原因,跨国活动的主体更加多元,跨国活动的内容日益复杂,现行国际法无法全面、有效地规范这些新发展。比如,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方面,目前还缺乏足够、有效的国际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国内法规范这些新发展是把这些新主体、新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客观需要。当然,这些国内法也可能是造成国家间分歧与冲突的新的渊源。
2.国内背景
由于对外关系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对外关系法治自然就构成一国法治化进程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进而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准。尤其是,由于全球化导致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的界限趋于模糊,对外关系法治化对于整体意义上的国内法治进程也日益重要。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更加重视法治化进程的整体性。这一趋势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中国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对外关系,提高对外关系法治化水平,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从中国对外关系法的角度看,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决议,《全面依法治国决定》高度重视涉外事务——其范围较之对外关系法语境中的对外关系更为广泛——的法治化进程。质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明确地把对外关系法治化纳入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提出:
诚然,中国调整对外关系的法律实践还存在明显不足。尽管如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通过后,中国明显加快了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建设。比如,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加快了完善我国条约法实践的过程。2017年3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从条约谈判、缔结、批准以及条约实施评估等众多方面对于《缔结条约程序法》作了补充与完善,并且超越了该法局限于缔约“程序”的范围,有助于我国条约法实践的全面法治化。又如,近年来外交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规范并推进驻外外交机构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外交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外交决策中实行法律会商制度的暂行办法》,加大对重大外交行动的法律支持。
继2014年《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以来,党和政府又通过了多份对于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比如中共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以及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
尤其是,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来说,中国正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对于中国对外关系法来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重大的意义。
原因是,“统筹”一词不仅揭示了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特色方法论,而且揭示了当前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国内法治背景。质言之,一方面,加强对外关系法治是国内法治进步的客观要求。随着国内法治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关系的不断密切,中国公众对于提高对外关系法治的要求日益增强。比如,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公众针对外交工作的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日益发达的国内法治为对外关系法提供了重要支持。比如,随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法律专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我国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对外关系的能力也不断提升。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
强化对外关系法有助于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外关系法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法治,强化对外关系法使得政府各部门可以也必须更好地依法开展对外关系,包括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不同部门的作用、善意履行中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以及评估对外关系行动的效果。与此同时,公众拥有法律化的途径参与对外关系进程,也有助于增强对中国对外关系的信任。不仅如此,中国强化对外关系法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中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减少一些国家对于中国迅速崛起产生的疑虑。
在国际关系格局与全球治理处于大变革的当下,日益丰富的对外关系法还有助于提高中国参与制定与完善国际规则的能力,也有助于增强相关“中国方案”的说服力。尤其是,当前,美国等国出于遏制中国的考虑,利用国际法自身存在的不足,甚至根本无视国际法,频频根据国内法对中国实体或个人实施制裁或采取其他遏制措施,对外关系法对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际社会来说,中国对外关系法有助于推进多边合作机制与维护国际和平,以及促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应当承认,在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社会中,作为一国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工具,对外关系法客观上具有内向性特征,即存在把本国利益超越于他国乃至国际共同利益的倾向。对于拥有强大国家实力而使得其对外关系法更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的大国来说,尤其具有把这种倾向实在化为行动的动力。美国频频滥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301条款”)的历史表明,大国完全可能利用甚至滥用国内法违反国际法以及普遍遵守的国际关系准则,从而构成对国际秩序的破坏。
从维护国际秩序的角度上说,日益强大的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对于国际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对外关系法能够为国际社会遏制一些发达国家尤其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带来新的希望。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根据“301条款”发动的贸易制裁几乎无往而不利,各国纷纷被迫接受美国提出的苛刻要求。然而,2018年开始美国针对中国发动的贸易战虽然在国际贸易史上是空前的,但遭到中国强有力的反击,迫使美国从中美贸易战启动初期企图让中美经贸关系“脱钩”到新近主张实现“再联结”。这表明了日益强大的中国经由对外关系法可以有力地遏制美国单边主义做法,维护国际秩序。这也说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将必须正视中国国内法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以及对于国际秩序的影响。
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对待全球趋势与体现中国特色
如前所述,对外关系法本质上是一个国内法律过程,因而不同国家的对外关系法自然有其本国的特色。与此同时,不同国家的对外关系法往往会直接影响彼此间的主权与利益,因此准确地理解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既具有人们通常说的比较法价值,从而有助于完善本国的对外关系法;也有助于一国妥当地开展对外关系,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合作。
(一)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对待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
由于对外关系法是一国旨在与外部世界进行互动的国内法律过程,因此影响对外关系法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法治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性接受、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对于当下中国对外关系法来说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实力格局变迁。
整体而言,晚近对外关系法的全球性趋势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代议机构更多地参与,尤其先期性地参与对外关系过程。以往,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间在国际层面上的关系,比如领土划界等;晚近,国际法则日益涉及国内治理,这导致一国的立法权受到更多的制约。在此情况下,如果代议机构不能更有效地参与对外关系,其结果将是:接受行政部门达成的谈判成果,从而对国内法做出可能超出其预料的修改;或者,拒绝或推迟接受这些结果,由此损害国家声誉。
以作为对外关系法核心内容的缔约为例,晚近越来越多的国家完善条约法,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让代议机构更早地参与缔约过程,当然参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1997年起,英国议会要求行政部门必须就拟加入或接受的条约提交解释备忘录,解释英国在特定条约中的主要利益。又如,2002年美国《两国贸易促进授权法》第2102条规定了美国在贸易协定等17个领域的谈判目标,并要求行政部门与国会进行密切磋商。
第二,私人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过程。由于国际法日益影响私人利益,并且私人行动能力不断增强,晚近私人更多地介入对外关系过程。同样以缔约为例,各国日益愿意向公众提供缔约信息以获取公众支持,甚至直接吸纳私人参与缔约谈判。在这方面,美国的实践具有代表性。比如,美国公布相关条约范本供公众评论,产业界人士或其他公众经常作为美国代表团成员参加谈判。又如,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过程中,虽然欧盟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谈判各方间的信任,某些谈判文件只提供给欧盟成员国,但它仍然向公众公布了与谈判有关的许多文件,以回应私人对于诸如食品安全、数据保护等议题的关切。
第三,法院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都使得法院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过程。首先,日益扩大的国际法体系客观上使法院参与对外关系的可能性逐步增加,尤其是越来越多的条约或明示或默示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国际法。其次,国家为实施国际法创设新的制度,或者利用既有制度促使法院参与对外关系过程的意愿逐渐增强。比如,更多的国家制定国际罪行法典,这为国内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提供了便利。再次,法院日益成为一国维护本国利益、应对国际关系挑战的重要平台。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近期欧盟与波兰围绕着波兰宪法法院针对欧盟法与波兰法律间的关系所作判决发生的纷争。
第四,地方政府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过程。不断深化的全球化进程不仅对于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同一国内部不同区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某个城市,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进程。2009年启动的《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谈判是一个突出的案例。在谈判过程中,加拿大多个地方政府的代表参加了谈判过程,而比利时瓦隆区政府甚至否决了CETA——根据比利时《宪法》第167条,中央政府在签署国际条约时要先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
第五,国家安全因素在对外关系法的作用日益突出。21世纪以来,强化国家安全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强化国家安全法既可能是基于国家应对更加复杂的安全问题尤其非传统安全的客观需要,也可能是一些国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实则规避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阻碍国际交流与合作,甚至损害其他国家的正当权益。国家安全素来被认为属于所谓“高级政治”,因而不同的国际法制度与机制几乎都承认或规定各国在处理国家安全方面享有所谓的“自判断”(self-judging)权,国家安全措施甚至被排除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就国内法而言,国家安全法也赋予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总之,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国内法层面看,以国家安全名义采取措施可以降低政府面临的法律风险。其结果是,国家安全法存在被误解甚至滥用的风险。众所周知,近年来美国频频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安全法,规避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与实体实施制裁。
对外关系法出现的上述趋势所产生的背景是复杂的,它既表明在法治化水平普遍提高以及国际法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各国更加重视对外关系领域的法治化问题;也表明在国际实力格局变迁以及国际法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外关系法在维护本国利益上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甚至一些国家把对外关系法作为规避国际法、阻碍国际交流与合作、损害其他国家正当权益的一个工具。因此,这些趋势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复杂的,它既意味着对外关系法治的进步,也蕴含着对外关系法治受到损害的风险。
据此,对于中国来说,盲目照搬或者一概批判这些趋势都是不适当的。恰当的选择应该是,根据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识别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短板”,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尤其是其外事委员会在对外关系法中的作用。在这方面,应该尽快通过《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甚至考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同时,避免对外关系法损害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比如,中国有必要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审慎适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避免像美国那样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安全法。不仅如此,了解对外关系法发展呈现出来的重要趋势也有利于我国理解一些国家对华法律政策与实践的逻辑与机理,进而有利于我国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中国对外关系法如何体现中国特色
从对外关系法作用机理的角度看,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特色主要是由中国遵循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政策以及中国坚持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制度决定的。
中国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政策主要是指中国始终一贯地坚定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因中国国家实力与国际地位的变化而变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和外交政策的基石。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是一个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半个世纪后,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大国。
然而,中国仍然坚定地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而打破了“国强必霸”的大国崛起传统模式。习近平主席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中国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是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
基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政策,可以认为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具有一个重要的特色,即中国虽然会通过不断完善对外关系法使其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不会把对外关系法作为规避、违反国际法,损害其他国家正当权益的工具。比如,从《反外国制裁法》的名称可以看出,中国更多地重视该法的反制裁作用,而不是制裁作用,这体现了中国对外关系法的谦抑性。
由于实行两党或多党制以及三权分立或类似的权力制衡制度,西方国家尤其美国对外关系法中各行为体之间——比如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议会与行政部门之间、私人与政府之间,以及不同政党之间——往往呈现出相当复杂的互动模式,既包括相互支持、相互制衡,也包括相互掣肘。这些互动的影响是复杂的,它们既可能促使对外关系以一种更具法治化的方式开展,也可能损害对外关系的效率。以美国为例,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由于共和党的阻挠,国会未能向行政部门继续给予所谓“快轨”(fasttrack)的谈判授权,其结果是,行政部门从1995年到根据《2002年两党贸易授权法》重新获得“快轨”授权的八年间未能签署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与此不同,根据我国《宪法》,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在各国家机构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极强的统筹性。以法治建设为例,不难发现,统筹发展就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遵循的基本方法论。
在对外关系领域,中国尤其强调统筹性。比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强调“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全面贯彻党中央外交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涉外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协调党、人大、政府、政协、军队、地方、人民团体等的对外交往,加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格局”。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把坚持依法执政以及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中,这有利于中国对外关系的开展在确保统筹性的同时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
据此,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基本政策与国家治理制度,努力探索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关系法实践。比如,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考虑,法院可以在条约适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以及法官研修等多方面开展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
中国对外关系法对法学研究意味着什么
无论对于世界的中国法研究还是对于中国的法学研究来说,日益丰富的中国对外关系法实践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从世界的中国法研究方面看,可以认为,中国法以往主要是作为对象被进行观察与评判的,这也使得中国法研究在各国法学研究中只能处于“边缘”位置。然而,在中国崛起,尤其对外关系法日益丰富的背景下,中国法不仅具有更大的比较法价值,而且将直接影响其他国家的利益,从而强化它的主体性。相应地,中国法研究有望进入各国法学研究的“中心”位置。质言之,中国对外关系法将促使外国学者更加认真地对待中国法。
其次,从中国法学研究的方面看,中国对外关系法将增强法学研究的“科内整合”,尤其是国内法学科与国际法学科的整合,从而同时丰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研究。众所周知,中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具有强烈的封闭性,这不仅体现为法学研究不太注重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也体现为法学不同学科之间——不仅是国内法学科与国际法学科之间,甚至在国内法学科或国际法学科内部——缺乏合作。中国鲜有兼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者,甚至也鲜有兼治不同国内法学科的学者。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尝试打破这种封闭性研究传统,一些学者逐步开展诸如民刑交叉之类的“科内整合”研究,另一些学者致力于引入新的研究方法,比如其他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国际法研究而言,一些学者也逐步把国际关系理论引入国际法研究。
然而,无论对于国内法研究还是国际法研究来说,既有的试图打破中国法学研究封闭性的努力还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那就是国内法学科与国际法学科之间缺乏整合。中国对外关系法可以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研究的“科内整合”。
一方面,这种整合可以扩大国内法与国际法学者各自的研究议题,比如,宪法学者可以把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中的权限作为独立的研究议题,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中的制裁条款作为独立的研究议题,等等;相应地,国际法学者也可以开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研究和诉讼法研究,等等。
另一方面,这种整合可以增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研究的准确性,减少国内法学者由于不太熟悉国际法,或者国际法学者不太熟悉国内法而导致对特定法律问题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甚至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学术硬伤的问题。由于当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由对外关系法推动国内法学科与国际法学科的合作对于这两个学科不仅是有益的,实际上也是必要的。总之,对外关系法可以为中国法学研究注入新的动力。
结论
对外关系法属于国内法范畴,但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国如何对待国际法。然而,对外关系法通常被认为是一国国内法的特殊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比如突出的整体主义法律观念、更具灵活性的法律规定尤其法律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遵从行政部门的意见,甚至法律不规定司法救济。导致对外关系法的特殊性的根本原因是,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对外关系尤其会影响一国与其他国家,进而与国际法的关系,因而有必要遵循有别于调整一般国内关系所遵循的法律逻辑。
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国际法不断发展尤其日益介入国内治理,国内法治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以及国际关系格局处于大变革的背景下,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晚近对外关系法研究的兴起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不过,虽然各国在宪法等法律中已经包含着对外关系法律规范,并且日益制定处理对外关系的专项法律,但各国并未制定法典化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人们甚至也不强调对外关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如此,随着对外关系法的不断发展,强化体系性对于确保对外关系法妥当地发挥作用将日益重要。
有别于国际法强调国际性或普遍性,作为国内法的对外关系法具有明显的国别特色,这既是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家治理制度,也由于外部环境不同使得特定对外关系对于不同国家客观上具有不同的意蕴,为此甚至可能影响一国对特定对外关系的识别。尽管如此,由于对外关系法会影响一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因此恰当地识别对外关系是重要的,否则,既可能无益于体现对外关系法的特殊性,甚至也可能妨碍国家间交流与合作的顺畅进行。
近年来,中国强化对外关系法,比如加速构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这些实践有着深刻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从国际方面看,国际法日益介入国内治理、日益涉及私人利益以及更加强调国内实施,但同时未能有效调整许多新出现的问题,都促使各国强化对外关系法;尤其是,在国际实力格局大变迁背景下,美国等传统大国由于无法像以往那样主导国际法的造法与实施,因而日益转向利用国内法处理国家间关系,从而削弱了国际法在调整国家间关系方面的作用,这导致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努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的同时,不得不强化本国的对外关系法,以维护本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从国内方面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为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动力。强化对外关系法有助于中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中国在新的国际背景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手段,也有助于提高中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不仅如此,中国对外关系法有助于推进多边合作机制与维护国际和平,促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与普遍性。
晚近,各国的对外关系法实践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比如议会、私人、法院以及地方政府更多地参与对外关系;尤其是,国家安全因素在对外关系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于国际法、对外关系法本身以及国家间关系来说,这些新趋势的作用都是复杂的,因而盲目照搬或者一概批判这些趋势都是不适当的。对于中国来说,恰当的选择似乎应该是,根据对外关系法的全球趋势识别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短板”,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避免对外关系法损害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与此同时,由于所遵循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政策,也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方面,虽然可以预见中国将持续地强化对外关系法,但不会把对外关系法作为规避、违反国际法,损害其他国家正当权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可以具有更强的统筹性,尤其可以发挥国家治理优势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关系法实践。
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法学研究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它可以促进中国法研究从“边缘”到“中心”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中国法的影响力;它也有助于推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科内整合”,可以为进一步打破中国法学研究的封闭性,为提高中国法学研究的水平注入新的动力。
据此,可以认为,对于中国自身、国际社会以及法学研究来说,中国对外关系法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新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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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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