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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惠娜:人们为什么不守法?| 中法评 · 思想

肖惠娜 中国法律评论 2023-08-28


肖惠娜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规制和治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是人们为什么守法或不守法。本文总结了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违法机会和法律的表达等。这些影响因素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守法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的守法行为样态。不同的规制和治理领域(如环境污染、逃税、违反交通规则、食品安全等),守法因素的影响力也呈现差异性。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同国家民众对疫情防控措施的遵守程度及其影响因素不同,而守法理论的研究对疫情防控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规制者与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下,对受规制者的守法行为研究将为规制者的规制策略制定和效果提供评估与依据。




本文原题为《人们为什么不守法?——守法理论研究述评》,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思想(第107-121页),原文14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 本文系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青年课题“基于感知正义的司法公信力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1SFB3002)的阶段性成果。



目次


一、为什么研究守法?规制者与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二、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三、守法的结构四、全球疫情下的守法研究五、守法理论在规制和治理政策中的运用六、结语



为什么研究守法?规制者与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常见的违法行为,例如乱扔垃圾、环境污染、逃税、酒驾、使用违禁药品和下载盗版音乐、盗版影视节目等。每个人都会偶尔违法,有些人会经常违法。法律常常不被遵守是各领域执法部门的共同挑战。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贡献在于从书本上的法转向行动中的法,关注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行偏离和异化,揭示法律规定与法律运行之间的差距,找到影响这种差距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心理学等。


其中,规制和治理是观察法律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规制和治理研究包含规制者与受规制者视角。从规制者角度看,规制者独立性、规制能力和规制策略等都会影响规制的效果。但这些发现都无法离开受规制者的视角。例如,守法研究发现人们之所以愿意遵从法律规定在于害怕被处罚,如何保证处罚的频率和严重性,从而保证足够威慑,这需要规制者提高自身的规制能力且不被俘获。但守法研究也发现威慑具有边际效应,认受性才能保证自愿、持久地守法。提高认受性要求规制者制定的规则具有合理性、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以及给予对方机会表达看法等。


此外,也有很多学者提出风险规制策略,即通过提前预测相关领域的违法风险,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这一方面可能提升执法威慑,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粗暴执法引起受规制者的反感,从而提高认受性。守法程度还是评估规制和治理效果的重要途径。


总之,规制和治理的研究离不开规制者和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只有理解人们违反法律的真实原因,规制和治理的手段才能对症下药。


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


当司机遵守法律是为了避免收到交警罚单或更严重的行政处罚时,威慑对守法的影响很大。然而,当司机明知自己不会受到处罚或处罚概率较小时,仍然选择遵守交通规则是因为他信仰法律和权力机关,并认为交通规则应当得到遵守。这时,认受性对人们守法的影响更重要。澳大利亚公民史密斯先生愿意诚实地向国家缴纳税金因为他觉得纳税本身是一件正确的事情。同时,他有很多机会可以逃税,但他没有这么做。当然,史密斯先生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他希望借此得到自己亲人朋友的赞许,获得社区的肯定和良好声誉。


这是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的重要作用。同样地,司机在有亲人朋友同行时更遵守法律也说明了同伴压力的影响。2017年,迈克亚当斯(Mc Adams)提出了另一个影响守法的重要因素,即法律的表达。他认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是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这区别于威慑、认受性和同伴压力。此外,一些社会经济环境所形成的违法机会也是人们决定守法或不守法的重要动力。总体而言,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违法机会和法律的表达。


1.威慑


威慑指来自国家执法机关的威胁和处罚。威慑的测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处可能性(likelihood of detection),即个人因某种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发现的概率;二是处罚威胁(threat of legal punishment),即个人因某种违法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概率和严重程度。一般而言,处罚威胁应当同时测量处罚严重性(severity of sanction)和处罚确定性(certainty of sanction)。如果被发现后受到惩罚的概率为零(处罚确定性为零),处罚成本即为零,也没有所谓的处罚严重性考量;同样地,如果被发现后的处罚严重性很低,处罚的确定性也会很低。换言之,处罚严重性和处罚确定性两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决定处罚威胁。


威慑理论假设威慑越大,人们的违法成本越高,守法程度越高。验证威慑理论主要通过客观和主观威慑两种方法。客观威慑(objective deterrence或actual deterrence)通过执法机关的查处情况和处罚金额计算人们的违法成本并揭示成本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例如,蒂利(Tittle)运用美国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和全国犯人统计(National Prisoner Statistics)研究处罚确定性和处罚严重性对犯罪率的影响。


数据表明,处罚确定性和犯罪率之间有强烈和持续的负相关关系,即高处罚确定性引发低犯罪率。处罚严重性能显著降低谋杀的犯罪率,但对其他类型的犯罪率没有显著影响。其他学者也发现客观威慑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有限。例如,安卓尼等人(Andreoni et al)发现客观的审计可能性对税收守法几乎没有效果。在一项实验中,斯兰若德等人(Slemrodetal)则发现严密的审计和检查仅能促进中低收入纳税人群的守法程度,却降低了高收入纳税人群的守法程度。兹姆仁和霍金斯(Zimring & Hawkins)则认为超过一定限度后,威慑的边际效用不再增加。


主观威慑(subjective deterrence或perceived deterrence)关注个人对威慑的主观感受。这是因为实际的处罚威胁需要通过信息传播的方式传递给个人。在交流过程中,个人感受会调整威慑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所说,威慑主要受认知影响。和认知风险相比,实际风险并不是那么重要。事实上,每个人对威慑造成的成本认知是不同的。例如,两个人都认为如果一项违法被发现需要被罚100元,但其中一人觉得100元罚款成本较低,而另一个人则可能觉得罚款金额很高。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观威慑是验证威慑理论及其对守法行为影响的更适合方式。之后的大部分研究都运用主观或个人感知数据验证威慑的效果。


基于亚利桑那州高中学生对发现可能性的认知和自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况,颜森等人(Jensen et al)发现主观威慑越高,青少年违法行为越少。格瑞斯密克和布莱耶克(Grasmick & Bryjak)的研究发现人们认知到越高的处罚严重性,其违法行为越少,当处罚确定性认知越高,这种相关性越强。布瑞斯维特和马凯(Braithwaite & Makkai)基于410名小企业主管的访谈数据仅部分支持发现的可能性对守法的作用,无法支持处罚确定性和严重性对守法的作用。


在一项关于入室盗窃的实验中,德克等人(Decker et al)发现只有当行为人认为发现的可能性高并且受到的处罚也很严重时,行为人比较不会实施入室盗窃行为。相反地,基于对学生的调查,


帕特诺斯特等人(Paternoster et al)的研究却发现,当控制其他变量(社会纽带因素、道德、非正式惩罚等)因素之后,主观威慑(发现可能性)的作用消失了。他们认为之前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和处理好其他变量和威慑的关系。


帕特诺斯特和辛普森(Paternoster & Simpson)在关于公司犯罪的研究中发现,惩罚威胁、道德和组织因素能够有效减少公司犯罪。当道德感强,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弱;当道德感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高,即惩罚威胁和非正式惩罚(如声誉受损)所带来的压力增加。这项研究表明,验证威慑效果应当考虑更广泛的其他守法因素。


主观威慑还常常需要区分一般威慑(general deterrence或aggregate deterrence)和特定威慑(specific deterrence或individual deterrence)对行为的不同影响。一般威慑来自遭遇过违法后果的其他人的经验。特定威慑是个人之前受到处罚的经验。前述主观威慑的研究都测量的是特定威慑。颜森等人在亚利桑那高中学生研究中还发现特定威慑比一般威慑更能降低违法行为。


基于美国233家不同行业的公司调查,松顿等人(Thornton et al)研究了一般威慑对环境行为的影响。他们发现只有42%的受访企业可以识别出“重大案件”,89%的企业知道其他企业遭遇过执法,63%的企业就知晓的执法情况作出守法相关的措施调整。由于大部分企业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已经守法,一般威慑并不能强化法律惩罚的风险,但却能向守法者确认他们并不傻,并提醒他们保持现有守法行为。他们还通过责任感和特定威慑的相互影响揭示了一般威慑的作用。


如表1所示,当特定威慑低而责任感强时,一般威慑较弱但不必要;当特定威慑和责任感都强时,一般威慑有效但并不必要;当特定威慑和责任感都弱时,一般威慑无效;当特定威慑强而责任感弱时,一般威慑有效。


纷繁的威慑理论验证因为研究方法(如经济学、实验或社会调查)、研究对象(如入室盗窃罪、谋杀罪、环境违法或逃税)、执法手段(如罚款、有期徒刑或死刑)和控制变量的差异,结果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威慑理论的研究由客观向主观方法演进,并且倾向于将更多的守法因素纳入分析威慑的实际影响。威慑对守法仍然是重要的,但需要考虑限制条件,例如,威慑仅对中低收入者起较大作用,对高收入者却起相反作用;当道德感较强时,威慑的作用得到强化;当守法的社会规范越强,威慑的作用越大。


2.认受性


泰勒(Tyler)的经典著作《人们为什么守法》(Why People Obey the Law)提出认受性能够独立提高人们的守法程度,促进自愿守法。他认为认受性是指人们认可接受权力机关,排除威慑影响或不考虑对法律内容的道德/实体判断。认受性和道德是不同的。道德比认受性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更大,但是道德可能会让人们不守法,而认受性则会促进守法。例如,越南战争期间,那些相信政府的士兵会义无反顾地战斗,而认为战争不道德的士兵则会违反法律。因此,统治者或权力机关能够通过提高认受性而促进人们的忠诚。


泰勒提出两个维度测量认受性,一是遵守法律的义务(obligation to obey)和对法律机关的支持或信任(support for legal authorities)。遵守法律的义务主要了解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觉得自己应当遵守警察的指令或法院的判决,而不顾及个人的感受。例如,其中一个维度是“即便我觉得法律是错误的,我总是遵守法律”。对法律机关的支持主要了解人们多大程度上认为法律机关是值得尊敬和支持的。


那么法律机关如何保持自己的认受性呢?泰勒发现人们和法律机关的接触过程中,不管结果是正面或是负面的,认为程序公正的人总是比认为程序不公正的人有更高的认受性。他称程序正义具有“缓冲作用”。基于此,他认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认受性的前提(antecedent),能够促进认受性,从而增进守法。


尽管每项研究对程序正义的测量都有差别,但大体上可总结为五个维度:尊严(dignity)、信任(trustworthiness)、过程控制(process control)、同等对待(equal treatment)和中立(neutrality)。五个维度分别对应的问题是:法律机关是否尊重和有尊严地对待你?他们是否公平?他们是否给你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是否一视同仁地对待你?他们是否基于事实作出决定而不是自己的主观看法?泰勒及其他研究者之后的一系列研究都证明了他的观点。



泰勒的观点也受到很多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质疑认受性的构成要素。基于西班牙特立尼亚岛的调查数据,乔森等人(Johnson et al)发现泰勒认受性的要素之一机构信任和程序正义的两个组成部分高度相关。这意味着泰勒的认受性和程序正义的测量存在问题。此外,他们的研究还表明泰勒认受性的另一个因素遵守法律的义务和认受性无关。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机关存在贪污和不公正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人们认识到自己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很可能是基于害怕法律机关,而不是认为法律机关是合法正当的。他们还发现执法有效性的显著作用。


这和坦克比(Tankebe)在2009年的研究结果一致。坦克比在加纳的调查数据中没有找到支持泰勒观点的证据,却发现执法有效性(effectiveness)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作用很大。


在之后2013年的研究中,坦克比重新定义了认受性。他认为认受性应当包括四大维度,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执法有效性(effectiveness)和合法性(lawfulness)。他的实证研究结果验证了四大维度组成的认受性能够显著促进守法。事实上,在坦克比之前,梅菲和彻尼(Murphy & Cherney)已提出将认受性区分为法律认受性(law legitimacy)和程序认受性(procedure legitimacy)。法律认受性关注的是人们对法律内容本身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而程序认受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机关及其所使用程序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另外,泰勒的理论证成路径也受到质疑。图1是泰勒的理论证成路径。法律机关首先向市民展示程序正义,市民感受到程序正义,从而感受到认受性,最后促进守法。在第1到第2的路径中,市民能否感知到法律机关所展示的程序正义呢?


沃登和迈克林(Worden & Mclean)的研究对比市民对客观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受训观察者收集了539例警察和市民接触的交通违法处理视频,涉及警察程序正义和不正义的方式。他们发现客观和主观程序正义之间的关联性微弱,而第三方(受训观察者)对程序不正义的评价显著影响到他们的程序正义感知。


斯科干(Skogan)也发现当人们在与法律机关交流过程中感到一次程序不公正,这种不好经验的强度是一次好经验的4—14倍,以至于法律机关无论如何努力改变自己的态度、程序和服务,都很难扭转这种不好经验的感受。


马斯初弗斯克等人(Mastrofski et al)的研究与斯科干的发现一致。他们观察了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民对警察要求的守法情况后发现,警察对市民的不尊重显著降低守法水平,但是警察努力向市民展示尊重的做法并没有显著提高守法水平。因此,如果市民无法准确地感受到警察的程序正义行为,那么也无法将之内化,从而产生程序正义感和认受性。在第3到第4的路径中,认受性能否提高守法呢?有学者并没有发现认受性和守法之间的显著关联性,并指出泰勒关于认受性和守法的理论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尽管认受性的构成要素存在理论争议,但无论是泰勒的程序主导的认受性还是坦克比的四要素认受性的实证研究都表明,认受性本身对守法具有促进作用。


3.同伴压力(社会规范)


守法的另一个动力可能来自朋友、家人、组织和社区的压力。为了避免流言蜚语、丑闻、羞愧或尴尬,人们想要遵守法律。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会增加人们不守法的成本。因此,它也常被称为社会惩罚。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主要源于四种激励。第一是基于私人交易利益。例如,迈克雷(Macaulay)发现为了长远的经济或伦理价值(长久的商业合作关系),商人们一般不会选择使用正式的合同条款解决纠纷,也很难坚持自己的合同权利。第二是基于情感。例如为了维护尊严,允许人们保持复仇的社会规范。第三是社会不认同、恶名或嘲讽。第四是基于自责或内疚。


在小波斯纳(Posner)那里,社会规范是一种信号平衡的行为(equilibrium-signaling),当人们握手、系领带或穿高跟鞋、拿刀叉用餐、慈善捐款、家庭成员间的交换礼物和参加仪式活动时,他们都在传递信号,告诉别人自己是好人。再如,纳税人遵守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是为了自己的声誉,他们希望向国家和社会其他人传递信号,告诉他们自己是一个好人,从而增进未来的交往和利益。


很多研究表明同伴压力和其他守法因素相互制约或促进。格宁汉等人(Gunningham et al)采访了14家造纸工厂(美国7家,加拿大4家和澳大利亚3家),由于邻居、社区成员和环保组织的压力,有些造纸厂受到的社会压力比执法压力更大,从而出现“超越守法”(beyond compliance)的现象。他们还发现社会规范和其他守法因素的关系。


一方面,执法威慑将扩大社会规范的影响力。企业可以通过执法判断违法企业的信息,从而强化对这些企业的社会压力。相反地,社会规范也将扩大执法威慑的作用。例如,社会压力使立法者和执法者感到应当加强监督和规制。


另一方面,当企业面对更多的经济压力,例如市场竞争和制造成本,社会规范对守法的影响力将降低。在另一项研究中,基于对1406名澳大利亚市民的调查,温泽尔(Wenzel)发现当社会规范较弱,威慑对守法没有影响;相反,当社会规范较强,威慑将显著降低逃税情况。相似地,常和赖(Chang & Lai)发现当买卖双方的合作逃税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时,税务机关的执法威慑效果很弱。因此,正如莱德曼(Lederman)所说,社会规范和执法威慑是互补的,执法可以促进守法的社会规范。


4.违法机会


违法机会指的是个人或企业违法不被发现的经济或社会条件。对个人而言,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年龄、就业、收入水平、教育和知识。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1985年的统计数据表明65岁以下的已婚纳税人更容易逃税。不同职业的守法水平也不同。从事贸易的纳税人逃税比例最大,而从事金融、房地产和保险的商业纳税人逃税比例最小。


克劳沃德和欧林(Cloward & Ohlin)研究发现,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就业和社区环境,年轻人较容易从事违法行动。在泰勒的研究中也发现性别、年龄、收入和教育对守法的影响是显著的。除了违反者的特征之外,环境的因素也不容忽视。科恩和佛尔森(Cohen & Felson)提出了“惯常活动方法”(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即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需要三个时空要素的结合,包括违法者(likely offenders)、合适的对象(suitable targets)和没有胜任的保护者(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


对企业而言,企业规模、市场环境、经济实力、产品类型、交易模式和行业发展等都可能提高违法机会。科干(Kagan)认为,越可见的企业或交易模式越容易被发现违法,因此“可见性”(visibility)是企业违法机会的重要因素。企业规模越大、经济表现越好,其可见性越高。国有或外资企业、垄断企业和资源型企业经常更能受到纳税机关的监控。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源(资金和员工)或知识也能影响违法机会。这方面也被称为守法能力(capacity to obey)。


5.法律的表达


当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是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时,迈克亚当斯称这种守法因素为法律的表达。法律的表达是指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协调功能(coordinating function)和信息功能(information function)。法律的协调功能在于法律的规定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协调。例如交通法律明确驾驶的首要规则,交通指示标志(如停车标志、红绿灯、单行标志等)告诉人们其他驾驶员也将遵守相同的规则。这是一种自然的吸引力,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建议。当法律明确某一行为选择时,它改变了人们的行为预期。例如,禁烟的法律赋予非吸烟者权利抵制吸烟者,而知道了这个,吸烟者也会谨慎行为。法律的信息功能通过人们自身的评价体现。


如果一项新法要求系安全带,它首先传递了立法者所坚持的不系安全带有危险的信息,其次它也告诉个人其他市民普遍对安全带的看法,最后如果某个体喜欢系安全带,那么新法是在告诉他其他人也喜欢系安全带。正如迈克亚当斯所说:“法律提供信息,信息改变看法,新的看法改变行为。”迈克亚当斯认为威慑、认受性、协调和信息是法律影响行为的不同机制。法律促进守法,但人们常常不是因为法律的威慑,而是希望通过和社会他人的协调一致从而避免昂贵的成本。


守法的结构


不同的守法影响因素组合形成不同的守法结构,从而具有不同的守法行为。因为守法者类型和执法领域的不同,守法结构也有所不同。此外,因不同的规制领域,学者们可能合并、扩大或缩小上述守法因素的内涵和范围。表2列举了不少这类研究。


科干和绍尔兹(Kagan & Scholz)认为企业不守法的原因是经济计算、原则不同意和组织能力。如果企业经常计算违法的成本和收益,关注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可能付出的代价,那么这类企业是“没有道德的计算器”(amoral calculator)。这个因素和威慑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但经济计算可能会有适得其反的效果。执法者可能忽略真正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规则制定者没有预料到的。另外,执法本身会激发受规制者的不满,从而较难建立合作文化。有些企业会因为执法而游说或攻击立法者。


第二个因素是原则不同意。当企业感到法律规则或规制行为不合理时,他们会选择不守法。这里更像是坦克比所定义的认受性。他们认为,政府的矛盾规则、官僚或不专业的执法者、不合理的书面文件要求、拖延办理、政府不作为和无效率等都是企业原则不同意的诱发因素。但由于每个企业面对的环境不同,可能对规则和执法行为有不同的理解,执法者很难依照个案去调整自己的规则或行为,该因素很难被执法者所克服。


第三个因素是组织失灵。如果企业没有充足的资源或不具备稳定可靠的管理体系,则很难遵守法律的规定。但该因素同样难以预测,对执法者而言不具可操作性,因为执法者的规制措施通常面向一个群体或一个行业,很难关注到个体企业的组织失灵问题。


松顿等人关于企业环境守法的一系列研究将守法的因素分为三类,包括规制许可、社会许可和经济许可。规制许可指的是法律规定、执法威慑或准入要求。社会许可是指来自社区、环保组织、雇员和媒体等的压力。经济许可是指市场的竞争、企业规模、经济表现和其他的约束。这些因素的强弱组合形成不同的守法行为模式(见表3)。


环保的真实信仰者相信环境保护是一件正确的事情,他们也感受到社区的压力和规制压力。他们采取很多环境保护措施,有时甚至超越法律规定的守法要求。这主要源于他们内心对环保法律的认可。环保策略者一般有较长远的环保目标,这和企业的目标一致。由于社区压力他们也会超越守法。他们和规制者的关系是策略性的,希望和规制者建立一种诚实和可靠的关系从而获取长远的经济利益。承诺的守法者很注重自己的责任,努力符合规制要求。他们只投资那些他们认为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环境措施。迟疑的守法者的目标是符合法律的最低要求和标准。他们并不想要完全守法,没有守法的责任感。他们的研究发现和其他领域的企业守法研究很相似。


梅(May)在建筑工地安全守法研究中,采用正面动力和负面动力的结构。正面动力包括认受性和社会规范,负面动力包括违法机会(守法能力)和执法威慑所形成的经济压力。尼尔森和帕克的研究则包含经济动力、社会动力和规范动力。


在税收守法研究中,科彻勒等人(Kirchler et al)提出权力和信任两个维度。权力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打击逃税行为的认知,包括税收审查和处罚的频率和深度。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立法以及政府预算紧密相连。信任是个人和社会群体对税务机关的看法。他们使用“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形容权力和信任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信任影响权力。权力有两种形式,即认受的权力(legitimate power)和强制的权力(coerced power)。强制的权力处在低信任区域,而认受的权力处在高信任区域。信任增加,人们越多地支持税务机关并减轻他们的工作,税务机关的权力也随之增加。相反地,信任降低,权力也降低。另一方面,权力影响信任。当税务机关提高审查次数时,纳税人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强制的权力越高,信任越低。当税务机关让人们知道逃税行为将得到有效打击,诚信的纳税人将增加。因此,认受的权力本身将提高信任。


总而言之,权力和信任之间相互影响。正当的权力和信任一起形成最高水平的守法。他们还认为威慑、税率、税收知识和参与、对纳税的态度、社会规范和公平等因素都与权力与信任紧密相关,因此权力与信任的结构可以囊括目前研究中体现的所有税收守法因素。


守法的测量是个难题。守法的内容和标准没有固定的答案,它受规制领域和可获得数据来源的影响。一方面,规制领域不同,守法的标准就不同。例如,造纸企业环境守法研究中,格宁汉等人通过不同类型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确定企业的守法水平。另一方面,守法的标准受数据来源的限制。研究者通常需要在有限的数据中获取守法的行为模式。


因此学者需要在一项研究中明确守法的测量和限制。那么如何获取守法的数据?研究者数据主要来自三个途径,分别是执法机关的数据、主动报告(self-report)和观察。第一,政府的数据通常较丰富和充足,但这类数据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研究者的研究目的。第二,主动报告方法则是鼓励受访者讲出自己的逃税行为,它可能包含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主动报告方法也有数据不完整的问题。第三,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直接观察个人或企业的行为,从而判断其守法情况。


全球疫情下的守法研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有很多国际法律与社会科学学者陆续在多个国家开展测量、研究人们对于防疫措施(如保持社交距离、居家令和佩戴口罩等)的支持(support)、接受(acceptance)或遵从(compliance)程度,并揭示影响人们不同态度和行为选择的法律、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等因素。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爱尔兰、荷兰和德国。


然而,早期的研究多关注人们是否支持和接受防疫措施,他们如何认识这些措施的成效,以及何种因素影响这种支持和接受。例如,格德瑞恩等人(Gadarian et al)和梅科勒等人(Maekelae et al)研究了人们对防疫措施的支持度以及原因,而杰特勒等人(Zettler et al)则研究了何种因素影响人们对防疫措施的接受程度。但是这些研究并不揭示人们的实际行为选择,即遵守或反抗。有些研究虽然揭示了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防疫措施的遵守程度,但并没有说明什么因素影响他们的行为。


截至2020年7月底,学界共有四篇文章研究人们对防疫措施的遵从程度。基于2020年4月3日从美国35个州搜集到的570位受访者数据分析,刘本等人(Van Rooijetal)发现威慑感知(perceptual deterrence)并不影响遵从行为。他们发现两类因素对人们的遵从程度有显著影响:一是外部因素,包括人们遵守规则的能力、违反规则的机会和自我控制(self-control);二是内在因素,包括对防疫措施的道德支持(moral support)和社会规范。


在另一项研究中,库伊斯戳等人(Kooistra et al)通过553名英国市民的调查发现(2020年4月6—8日收集的数据),人们遵守居家令和社交距离的主要原因是人们遵守规则的能力以及他们内心遵守法律的责任感(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和刘本等人的研究一样,他们也发现威慑对人们遵守防疫措施并没有多大帮助。


在荷兰市民是否遵守居家令的研究中,库伊伯等人(Kuiper et al)运用568个样本数据发现人们的道德感和社会规范越强,越会增强对居家令的遵守程度。此外,如果人们缺乏遵守的能力且存在违反规则的机会,他们的遵从度便会降低。因此如果政府提供保持社交距离的帮助,降低不安全集会的机会,人们的遵从度就会增强。同样在荷兰,佛尔默等人(Folmer et al)发现人们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源于对病毒的担忧(perceptions of the threat of the virus),对安全社交距离措施的内容支持,以及遵守规则的能力。


以上研究有三个共同发现:一是人们的威慑感知并不重要,即执法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频次和处罚严重程度对人们的遵从行为作用不大。二是人们遵守规则的能力很重要,即政府在制定防疫措施的同时,也要区分不同人遵守规则的实际能力,例如,有的人无法买到口罩或经济上有困难,便无法遵守戴口罩的防疫措施要求。三是人们内心对防疫措施的道德支持对遵从与否也很重要,如果人们认为政府对防疫采取的措施不合理,就不会去遵守。


然而,上述研究发现也存在差异。例如刘本等人发现自我控制很重要,但其他三项研究并没有此发现;佛尔默等人认为人们对病毒的担忧促使人们自觉采纳防疫措施,但其他三项研究并没有提及。因此,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去佐证上述发现。


守法理论在规制和治理政策中的运用


守法理论成果已经被广泛运用到规制和治理政策中。最典型的例证是回应规制。艾尔斯和布莱特维特(Ayres & Braithwaite)提出了“以牙还牙”(tit for tat,TFT)的回应型规制策略,即根据规制者的行为严重程度以及动机态度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从而建立起良性的合作规制模式。回应型规制理论认为人具有复杂的动机和态度,应当根据被规制者的态度采取威慑惩罚或说服原谅的方式。绍尔兹的“以牙还牙”博弈模型发现只要企业依然合作,规制者就应避免使用威慑,这并不是基于人们生来合作的假设,而是基于此时规制报酬更多的事实;当企业受到诱惑进行欺骗,监管者可以从合作转向威慑。这一策略能够最大化规制的报酬,且违反者易于识别信号并调整自己的行为。


布莱特维特及其合作者对制药企业、煤矿企业以及养老院等的田野研究揭示了不同的遵从动机。例如,在煤矿安全规制中,煤矿企业主有时是受经济理性驱动,有时是受社会责任感驱动。如果监管者对后者进行严厉惩罚则会磨灭他们的善良本质,从而引起反效果。对于这些本质上希望建立起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企业,监管者总是心生怜悯,且执法的经验告诉他们,通过原谅、教育和说服等方式能够产生更大的遵从效果。


1990年代末期,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建立自愿遵从文化的改革。税收遵从模型是在回应型规制的基础上设计的。模型由三部分组成,即动机表现(motivational postures)、执法策略和规制策略。


第一种动机表现是忠诚(commitment),即纳税人信仰税收制度目标,为集体利益而履行道德义务以及能够真诚缴纳税金。此时的执行策略是教育、保持记录以及提供服务,允许纳税人自我规制。


第二种动机表现是屈服(capitulation),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是正当的权力机构,并认为只要纳税人行为适当并服从它们,税务部门会温和地对待。此时,税务部门需要实时检查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和审阅其纳税记录,规制策略应调整为强制型自我规制。


第三种动机表现是反对(resistance),即对税务机关的动机产生怀疑,认为税务机关更感兴趣于抓住纳税人的错处而不是帮助你做正确的事情,纳税人永远不可能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需要更多的人一起抵制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此时应当实施审计,运用较为宽松的命令规制策略。


第四种动机表现是漠视(disengagement),即在更多方面怀疑税务部门的目的,并挑战税务部门的要求。此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起诉,只能采用严格的命令规制策略。


结语


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守法理论的研究发展,具体包括守法的影响因素和守法的结构。守法的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违法机会和法律表达等。这些不同因素在不同的规制和治理领域的表现不同。它们的结合将形成不同的守法结构。新冠肺炎疫情中,各国纷纷制定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能否得到普通民众的遵从,影响普通民众不同遵从程度的影响因素等问题将对防控措施的制定提供评估和依据。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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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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