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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 中法评 · 特稿

武增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武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2022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其五次修改都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四十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断落实深化,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站在新的起点上,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特稿栏目(第1-9页),原文12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目次


一、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一)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好宪法(二)现行宪法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

二、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三)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五)宪法实践不断丰富,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等制度不断加强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把宪法实施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继续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宪法(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部署(三)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202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四十周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向新的高度,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宪法提出系列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重大部署,推进系列重大工作,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的新局面,深化新时代依宪执政的各项实践。我国宪法理论、制度和实践不断创新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不断健全和丰富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历史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现行宪法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


中国共产党基于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深刻总结,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就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政方针作出政治决断和战略抉择,果断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现行宪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路线方针依据。


(一)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好宪法


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活动准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现行宪法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鲜明提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化、法律化,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实行主席负责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到县一级。


现行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充分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注意汲取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内容更加完备,获得广泛的拥护和认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需要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进阶梯,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实践充分证明,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二)现行宪法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


现行宪法施行后至党的十八大之前,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概括起来讲,四次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分别写入宪法。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分别写入宪法。三是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五是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七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九是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是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此外,还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征收和补偿、县乡人大任期三年改五年、紧急状态、我国国歌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21条,这是历次修宪中修正案条文最多的一次,共有21个修正案条文。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体现了党的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取得历史性成就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全面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断落实深化,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取得积极进展和重大成就。


(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们党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带领人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宪法的这些制度,有力维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构建权威高效规范的国家组织机构,有效规范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宪法明确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各级人大为基础,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五届到第十三届,共举行代表大会会议40次、常委会会议251次,依法按程序选举产生了8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有序换届和运转,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统领和统帅。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基础前提。


自1979年起,我国就进入了全面立法的时代。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由此,中国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截至2022年6月,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92件、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人民权利和生命健康,回应时代和改革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制度上保证了宪法全面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继续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等时代特点的同时,直接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特点更加鲜明。截至2022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69件,修改法律237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9件次。其中,共计25件新制定法律、52件修改法律、1件法律解释和31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有关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除了立法数量不断增加,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宪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近年来,根据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又创设了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在四十年中,立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贯彻实施。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规定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三)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我国宪法既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上都有体现和要求。没有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的、充分的发展,就谈不上宪法的有效实施。


回顾我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我国的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是围绕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这条主线进行的,体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宪法发展规律。现行宪法用强大的制度力量和法治力量保障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以来,国家实现了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型,实现了从温饱向小康的整体性转变,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并取得全面胜利,为世界减贫事业和人类发展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得到全面发展,保证了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国宪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名副其实、不折不扣的“人民的宪法”。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而且还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四十年的宪法实施,紧紧围绕宪法中的“人民”二字,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根本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形成的立场和主张,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平等权等各方面权利,在宪法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在法律实施中得到落实和发展,从“纸面上的权利”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人权保障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和进步。


(五)宪法实践不断丰富,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等制度不断加强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确保宪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明确有关法律和制度设计的合宪性问题,必要时作出合宪性安排。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明确指出该《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同年 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大会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完善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是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就有关问题的合宪性作出明确。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宪性审查意见,积极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关切。


三是在有关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就有关规定的合宪性作出确认,或者按照宪法精神对草案进行修改。2021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针对各方面提出的“从一孩、二孩到三孩政策后还是不是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等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专门就此作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对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与时俱进的阐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有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利落地实施。


四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妥善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2000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立法法,规定法规、规章等制定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构备案审查。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具体承担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连续5年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创新宪法实施的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开创新的举措,创新宪法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和国家标志制度。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把宪法实施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实施是宪法权威和宪法生命力的制度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宪法和相关法律也作了相应修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是将来一段时期内开展宪法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继续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多法律部门中与宪法实施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了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部署


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战略举措,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2020年2月,党中央出台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21年年初,党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为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宪法法律委、法工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的服务保障工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宪法室,具体承担合宪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合宪性审查是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形成之前、执行之中、实施之后的全过程审查,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妥善回应有关方面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巩固和维护我国宪法基础、宪法制度和宪法秩序,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是健全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


(三)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的合宪性审查


一是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合宪性审查包括了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形成之前、执行之中、实施之后的合宪性审查。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合宪性意见,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合宪性安排,确保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以更好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二是健全完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积极稳妥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有的是提案人在议案说明中,对法律草案中涉宪问题及其合宪性安排作出报告;有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于涉及宪法的有关问题审查研究后在审议结果报告等中作出说明,及时回应各方面对宪法问题的关切,作出妥善处理;还有的是通过召开有关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专门会议、形成相关研究报告等。要进一步总结上述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科学有效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规则和标准,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三是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备案审查中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对于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宪法有关职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入新征程,对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宪法自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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