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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煜清、曾瑜:14年来,人民群众如何感知正义?丨中法评 ·观察

冯煜清、曾瑜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9-23

冯煜清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曾瑜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感知正义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是“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在主观层面的折射,受到“国家法律观”和“场景法律观”的双重影响。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CSS)分析表明,在2006—2019年的14年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正总体持正面评价,以2013年为拐点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趋势。不同社会群体的感知正义存在差异,但差异在2013年后呈缩小态势;诉讼经验对当事人感知正义产生负向效应,但该负向效应在2013年后减弱。回归分析表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家庭、互联网使用、地方法治水平等因素对感知正义产生不同程度、不同向性的显著影响。感知正义的变化主要受到国家法律观的主导、场景法律观的淡化以及个人诉讼经验的影响。要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尚需对感知正义进行更细致的研究。




本文原题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感知正义变化趋势——基于CSS数据的追踪研究》,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观察栏目(第170-190页),原文20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化转型研究”(18SFB3023)成果。曾瑜系本文通讯作者。



目次


引言

一、感知正义的内涵建构

二、数据与变量

三、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总貌与趋势

(一)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总体情况(二)各社会群体的感知正义(三)诉讼亲历者和非亲历者的感知正义

四、感知正义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一)回归分析模型和结果(二)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的影响(三)影响感知正义的其他因素(四)稳健性检验

五、感知正义变化机制探析

(一)感知正义宏观变化趋势机制探析(二)感知正义群体差异机制探析(三)诉讼经验影响感知正义机制探析

结语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指示政法工作时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或称“感知正义”,可理解为个人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感受和反馈,表现为个人对于法律制度、司法裁判和执法决定的主观评价、信服程度和执行力度。


提升人民群众感知正义是我国法治化改革的一项长期目标,也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成效的标尺。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感知正义确定为法治改革目标,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决定》发布至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之理念在国家政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报告、讲话中被反复强调,并进一步拓展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感知正义的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特定司法机关的小样本分析,而对于大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真实感受及其形成机制,尚缺乏大样本、跨时期的实证检验。具体来说,我国社会公众总体上对司法公平正义秉持何种态度?不同社会群体的感受有无差别?公众的态度和感受随时间如何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以社会公众的“感知正义”为研究对象,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CSS),实证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前后14年间,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相关研究将有助于了解法治化改革在公众主观层面的成效,并进一步探究提升感知正义的重点领域。


感知正义的内涵建构


在当代中国,感知正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果是否切实服务于人民的标尺。感知正义既是与全面依法治国密切联系的政治话语,也是一个根基扎实的学术概念。其学术渊源与以下两条研究脉络密切联系。


其一,感知正义研究与对法律社会学中民众法律意识的研究一脉相承。对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关注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相关研究者受到“法律多元”理念的启发,认为法不仅仅存在于文本和判例中,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的辐射,弥散式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表现为每个普通市民与“法”有关的想法和行为中。因此,研究者试图通过考察社会公众对法的理解和对争议的认识,突破传统法学研究对个案层面司法正义的有限视域,探究“日常生活中的法”。


与之相呼应的,感知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亦属于广义的民众法律意识的范畴。感知正义也可以看作一种“日常生活中的法”,是由法律制度、司法案件、执法决定的辐射形成的法律认知,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成文法的二次建构,是法治发展在主观维度的体现。


其二,感知正义研究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的主观程序正义在研究对象上高度重合,方法论亦有所借鉴。该研究传统试图运用心理学的观测和量化方法,分析和解释行为人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和认知,从而对作为法治核心变量的程序正义的内涵进行本体论层面的解构,探索实现法治目标的可行路径。从概念上看,感知正义既包含了实体层面的分配正义,也包含了程序层面的程序正义。


但是从内涵而言,一般认为,无论是法律制度、司法案件还是执法决定中的公平正义感,都更多地指向程序正义。例如,林德(Allan E. Lind)和泰勒(Tom Tyler)的经验研究表明,在司法案件中,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比特定结果更加重要,即便结果对某一方有利,但如果形成这一结果的过程或程序使人产生不公平、不正义的感受,那么双方都很难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张光、威尔金(Jennifer R. Wilking)、于淼对于中国农民选举程序的研究发现,程序特征对参与者(农民)公平观的影响力远大于对该参与者(农民)有利的结果,这一发现进一步验证了程序正义在我国民众认知中的重要地位。郭春镇尝试构建“主观程序正义”之概念阐释感知的程序正义,即是对感知正义的一种社会心理学阐释。


同时,从方法论上看,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从人的主观视角出发,探究正义的制度价值在主观层面的映射,这就由以法律制度为中心的供给侧视角转向了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需求侧视角,为进一步观测和解构感知正义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视角的转换也使得本文所称之“感知正义”与“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等概念有所区分,盖因后两者多以制度改革为出发点和目标;而前者主要从人的视角出发,以人的主观感受,而非制度改革措施来衡量和评价法治发展的成效。


以上理论分析显示,感知正义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在主观层面的映射。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分析感知正义的形成机制。法律社会学理论认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受到“国家法律观”和“场景法律观”的影响。


前者是指公、检、法、司、地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对法的认识和理解,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而后者是基层民众在现实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律观,是对国家法的二次建构。后者对于法律的理解趋于灵活,往往不是如立法者所期待的严格照章执行法律,而是将法律与现实情境对应起来,形成一套新的法律理解和合法性准则。感知正义的形成受到“国家法律观”自上而下的影响与“场景法律观”自下而上的影响,双重影响共同作用、相互渗透,使得感知正义兼具总体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差异性。


一方面,“国家法律观”自上而下塑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共识。“国家法律观”影响感知正义的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制度改革对感知正义的影响,或称为“制度论”。比较政治学研究表明,司法制度改革有助于缓和社会冲突和压力,促进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可度,从而提升执政合法性。2014年以来,我国法院推动实施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其共同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层级的司法系统的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力度有所差异,但总体方向一致,根本性地改变了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感受,构建了民众感知正义的共识。二是涉法舆论宣传对感知正义的影响,或称为“宣传论”。在现代司法制度中,个案裁决和刑罚是“一种与各种社会观众交流、并传达广泛的含义‘文化表演’”,旨在向社会公众传递关于正义、权威的信息。例如,在“许霆案”“彭宇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中,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与民意的交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裁判过程和结果,也二次塑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热点案件的出现具有偶然性,但各类司法案件信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宏观影响不是散漫的,而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结果。我国司法政策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长期目标,个案裁判的示范效应呈现大体一致的价值取向。因此,虽然司法裁判对公众感知正义的影响在不同个案中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呈现高度的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共识。综上,“国家法律观”通过制度改革和个案宣传形成自上而下的辐射,塑造了社会公众感知正义中的基本共识,使得民众感知正义在宏观上呈现共性趋势。由此,对感知正义总貌和趋势的大样本、跨时期的量化观测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场景法律观”自下而上的影响加剧了感知正义在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内在差异性。相较于客观、理性的法律制度,感知正义更为主观、感性,天然地受到社会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在不同主体间存在差异。而“场景法律观”的影响使得个体间差异呈现结构化特征,即特定场景下主体的感知正义趋于一致,而不同场景间的差异则愈发凸显。当我们讨论公众感知正义时,此处的“场景”需作广义理解——不再局限于个案意义上的事实、理由或特定纠纷所处的外部环境,而是更多地指向案件社会学中所讨论的“社会结构特征”。具体来说,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政治身份、社会经济地位等社会结构因素共同构成了公众法律意识所嵌入的场景,不同场景下感知正义的形成和发展有所差异。胡铭对杭州、郑州、昆明三市公众的问卷调查发现,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与受访者年龄、职业有较强的关联性,20岁以下和40岁以上、金融单位和务工人员均差别明显。贺欣、王伦刚、苏阳对农民工讨薪的田野调查发现,农民工群体基于自身职业、知识背景、经济能力等原因,倾向于认为自己在法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够不着法律”而主动放弃司法救济,选择司法外维权途径。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大样本实证检验不能忽视感知正义在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差异性及其影响因素。


进一步而言,感知正义的发展和变化还与主体参与司法的经验密切相关。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诉讼经验,其对司法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外部感知,只有少数人有机会通过亲身参与形成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经验性认识。虽然有诉讼经验的人只是极少数,对于感知正义的总体趋势影响有限,但是他们的感受更能反映法治发展的真实水平,故而值得深入考察。现有研究就诉讼经验如何影响当事人感知正义存在分歧。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江西省959名诉讼当事人的调查显示,尽管服从裁判的情况并不理想,但超过60%的当事人对法院和司法公正持满意或比较满意的态度。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敏(Mary E. Gallagher)对上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当事人的研究表明,当事人经历诉讼后,对司法过高的期待发生变化,进而对司法和法院产生新的认识,这一过程被描述为“知情去魅”。


针对上述分歧,冯晶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作出判决的诉讼法院、主审法官或对具体判决结果的“特定支持”,二是对法院系统和司法制度的“普遍支持”。基于对基层法院105名当事人的深度访谈,她发现,诉讼经验削弱了“特定支持”,但不影响“普遍支持”。这两类支持呼应了感知正义的外部感知视角和经验性认识视角。


然而,上述研究结论主要来自于限定范围的小样本实证数据,容易落入选择性偏差陷阱。因此,需要更广泛层面的实证检验,以阐明民众感知正义与真实司法体验之间的关系。


数据与变量


本研究所依据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 CSS),该调查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起的一项连续的全国性抽样调查项目。我们选取其在2006年至2019年的六次调查作为分析数据,共获得55075个样本。选用CSS问卷数据,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CSS调查是国内少有的长期持续关注司法和执法公平的问卷数据;其二,CSS调查较为详细,提供了大量人口特征、家庭及社会生活、社会态度等方面的变量数据,便于我们探究分析影响调查对象感知正义的主客观因素。


关于感知正义的测量,我们采用的问题是:“您觉得当前社会生活中司法与执法的公平程度如何?”


受访者可选的选项分别为“非常不公平”“不太公平”“比较公平”“非常公平”“不好说”。依据受访者的回答,我们将感知正义构建成一个四个层级的有序变量(1为“非常不公平”,2为“不太公平”,3为“比较公平”,4为“非常公平”)。


为了把握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我们选取了相关变量进行分析。


首先,是诉讼经验的影响。既有研究表明,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产生重要影响。我们根据受访者对于“过去一年里,您或家人遇到过下列哪些事情?(打官司)”的回答,将其分为有诉讼经验和无诉讼经验两类,分别赋值为1和0。


其次,是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等一系列社会结构变量的影响。性别变量为二分变量,并赋值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方面,将受访者划分为三个年龄组:35岁以下为青年组,36至59岁为中年组,60岁以上为老年组。户籍方面包括户籍类别(农业和非农业)和户籍地(本地和外地)这两种主要的要素,考虑到城乡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差异,对受访者的户籍类别二分,并赋值农村为1、城镇为0;同时,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对公权力的依附性不同,法律意识上也存在差异,故而将受访者分为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受教育程度方面,将受访者按学历划分为四个组,分别为“小学或以下”“初中”“高中”“大学或以上”。政治身份方面,将受访者划分为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员两类。社会阶层方面,采用主客观二分法进行划分:一是根据受访者家庭收入对其进行分组,分为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二是依据受访者自我评价的社会经济地位,将受访者分为下、中下、中、中上和上五个阶层。


再次,是家庭、工作单位、媒介使用、社会保障、地方治理等其他外部因素对感知正义的潜在影响。分别用一个二分变量确定受访者的婚姻状态(1=已婚,0=未婚)和就业状态(1=有工作,0=没有工作)。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用三个二分变量测量受访者是否有养老保险(1=有,0=没有)、医疗保险(1=有,0=没有)和失业保险(1=有,0=没有)。媒介使用有可能会影响民众的社会公平感知,相较于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互联网媒介受到的管控程度更低,因而使用者可以通过其获得更丰富、更多元的法治信息,从而影响其感知正义。我们在控制变量中也纳入了互联网使用这一变量(1=有,0=没有)。地方政府的法治表现、区域治理能力与感知正义存在潜在关联,可通过受访者的相关评价进行测量。问卷中涉及的问题是调查对象对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执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廉洁奉公,惩治腐败”这三项工作是否满意。三项工作的评价分别为“很不好”“不太好”“比较好”“很好”,并被赋值为1至4。


最后,为控制地区间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纳入一系列省级层面变量,包括GDP总量、GDP增速、人口总数以及城镇化水平。


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总貌与趋势


(一)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总体情况


2006年到2019年,绝大多数的中国民众认同司法与执法,能够感知到正义与公平。在总样本中,67.6%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和执法是非常公平或比较公平的,26%的受访者则认为司法和执法不太公平,仅有6.4%的受访者认为司法和执法非常不公平。这与部分小样本研究的结论,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满意程度不高”是不一致的。


为捕捉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我们将全样本按年划分后再次统计。同时,为了验证感知正义变化趋势的独立性,尽可能排除社会公平感的总体变化趋势对感知正义的裹挟,还统计了历年居民的总体社会公平感、高考制度公平感和公共医疗公平感作为参考系,以更好地对比呈现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图1呈现了六次调查中受访者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感、总体社会公平感、高考制度公平感和公共医疗公平感均值变化趋势。


注:2019年CSS问卷并未设计询问总体社会公平感的问题,故无当年总体社会公平感均值。


如图所示,从2006年到2019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感均值呈现出先降后升的U型趋势。2006年,受访者中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包含比较公平和非常公平)的比例为64.9%。这一比例在2008年和2013年下降到了61.2%和58.5%。自2013年以后,该比例出现反弹并持续上升。2015年,中国居民感受到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6.8%。2017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0.6%,并在2019年到达峰值79.4%。


数据显示,尽管均值上有一个先减后增的趋势,但在过去的15年中,中国民众对于司法和执法的公平感还是有了显著的提升,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提升迅速。与这一变化趋势相呼应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我国在司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化改革,旨在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数据结果的时间节点和趋势看,人民群众感知正义的转折和大幅提升与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趋于一致。


考虑到感知正义变化的复杂性,上述观点并非绝对,仍需更多的分析和论证。在过去十余年间,我国无论是在制度、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些都有可能影响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因此,要进一步检验司法制度改革对民众感知正义的影响,还需要尽可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一种潜在的质疑是,感知正义的变化可能并非源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法治建设成果,而是源于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带来的辐射效应。


图1结果显示,这种可能性比较低。由图中可见,无论是总体社会公平感、高考制度公平感还是公共医疗公平感,都未出现与感知正义类似的U型变化趋势。这表明,感知正义的变化很难完全归因于民众的总体公平感或者其他领域公平感变化带来的辐射效应。


(二)各社会群体的感知正义


为了挖掘不同社会结构下公众感知正义的差异,我们进一步对各个社会群体的感知正义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图2呈现了各个社会群体认同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情况以及历年变化。总体而言,各个社会群体在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上与总体基本一致,大致保持了先降后升的U型趋势。部分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但这种差异在2013年之后普遍呈缩小态势,具体如下。


图2  各群体感知正义变化趋势(2006—2019年)


性别方面,男性与女性在感知正义上差异较小,均呈现出U型变化趋势。图2(a)中,代表男女感知正义的两条线在2011年前后出现交叉,之后女性一直高于男性。这表示近十年内女性在感知正义上要比男性略高,但差距有限。


年龄方面,青年群体、中年群体和老年群体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三个群体中,青年群体的感知正义在过去的14年中呈现出最大幅度的变化。2006年,青年群体中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2.8%,但到了2013年这一比例下降到52%。不仅如此,在这7年内,三个群体对于司法和执法公平感的差距也不断拉大。


2006年,老年群体中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6.4%,中年群体的比例是65.5%,老年群体仅比青年群体高出3.6%。但到了2013年,该比例在老年群体中达到了67.1%,分别比中年群体和青年群体高出8.3%和15.1%。自2013年以后,青年群体的司法和执法公平感不断攀升,与另外两个群体之间的差距也不断缩小。到了2019年,青年群体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达到了82.5%,反转成为各年龄段该比例最高的群体。


城乡差异方面,来自农村的受访者对司法和执法的公平感要高于城市受访者,但近年来二者间的差异正在缩小。2006—2013年,农村居民群体和城镇居民群体在司法和执法公平感上的差异是逐渐扩大的。2013年,农村居民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7.1%,城镇居民的比例仅为52%,两者差值高达15.1%。这一趋势在2013年后得到反转,该比例在两群体间的差距不断缩小。2019年,农村居民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80.4%,城镇居民的比例也达到了78.7%,两者差值仅为1.7%。


流动人口方面,本地居民群体和外地移民群体在感知正义上也呈现出较大变化。本地受访者的司法和执法公平感长期高于外地受访者。尽管在2006年二者的差距仅为1.2%,但是此后二者的差距迅速扩大,直至近几年差距才有所缩小。


受教育程度方面,感知正义在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群体中呈现差异,并且群体间差异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2006年,四个群体的差异并不明显。2008年到2015年,四个群体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呈现出较大差异,表现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群体越倾向于认为司法与执法不公平。2015年之后,群体间的差异逐步缩小。近年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的感知正义上升最快。2019年,84.3%的受高等教育群体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已是四个群体中比例最高的。


政治身份方面,共产党员群体与非共产党员群体在司法与执法公平感上呈现了相似的U型趋势。相比而言,共产党员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比例要略高于非共产党员。2006年,共产党员群体中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8.9%,非党员群体中的比例为64.5%。2019年,共产党员群体中该比例上升至82.4%,非共产党员群体中的比例则上升至79.1%。


社会阶层方面,无论是按客观收入划分的还是受访者的主观自我评价划分的各阶层群体,都显示出了感知正义在各社会阶层间的明显差异,但差异的形式有所不同。按收入差异划分的各阶层群体中,低收入群体中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比例整体高于其他阶层群体。在2017年之前,公平感与实际收入水平似乎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即收入水平越高的群体越感觉不到司法与执法公平,但这一负相关关系在近年逐渐消失。按主观评价划分的各阶层群体中,则显示出另一幅景象。


与客观上低收入群体更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不同的是主观上,自认为经济地位处于中等以下的群体对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感知显著低于自认为更高等的群体。在200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六次调查中,自认为经济地位处于中下等和下等的群体中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的比例几乎都是最低的。有意思的是,自认为经济地位处于中等和中上等群体,而非上等,是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比例最高的群体。造成感知正义前述差异的可能原因,是社会阶层认定的主客观标准存在差异。


(三)诉讼亲历者和非亲历者的感知正义


从前文理论分析可知,有无诉讼经验会导致认识司法制度的视角差异,进而形成对司法公平正义截然不同的感知。图3呈现了2006年至2017年期间有诉讼经验群体和无诉讼经验群体间的感知差异。



如图所示,有诉讼经验群体的公平感要远低于无诉讼经验群体,但二者间差距在这十多年里也发生了明显变化。2006年,有诉讼经验群体中有48.7%的受访者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但到了2013年,这一比例下降至23.1%,仅为2006年的一半。2013年以后,有诉讼经验群体的公平感开始大幅上升。到了2017年,有诉讼经验群体中有49.2%的受访者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为历年来的最高比例。


这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撑上文的论断,即全面依法治国以来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改善了参与司法者的体验,对感知正义可能产生促进作用。


感知正义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一)回归分析模型和结果


上文就感知正义的总貌和趋势作了简单的描述分析。要进一步探究感知正义的变化机制及其影响因素,需要控制影响感知正义的诸多变量,进行更深入的回归分析。


根据被解释变量定序的性质,我们采用有序Logit回归(ordered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本文所采用有序Logit回归分析模型为等比发生比模型(proportional odds models)。模型设定为:

其中,

x表示为一系列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向量。


表1报告了回归结果。模型1仅纳入诉讼经验作为解释变量。为了控制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等社会结构因素对感知正义的影响,我们将其纳入模型2中。考虑到家庭、社会保障以及地方治理能力的潜在影响,我们在模型3中纳入了互联网使用情况、婚姻状况、就业状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对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方面表现的评价等变量。与此同时,为减少地域差异、地方发展水平带来的潜在影响,模型4中加入了GDP总量、GDP增速、人口总量、城镇化水平等省级层面变量。上述四个模型都控制了年份固定效应和省份固定效应。


(二)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的影响


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诉讼经验对民众感知正义产生负向效应。在四种模型设定中,诉讼经验的系数均为负数,且都在0.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同时,这种负向效应的影响幅度较大。例如,在模型3中,诉讼经验的系数值为-0.792。这意味着,在给定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诉讼经验的受访者提升一个等级公平感的发生比要比无诉讼经验的受访者低54.7%[1-exp(-0.792)]。


与此同时,控制了人口特征、政府表现评价等一系列变量后,该变量系数值的大小均无明显差异,这表明诉讼经验和感知正义间存在稳健的关系。上述数据初步显示,诉讼的实际体验未完全达到同期多数老百姓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正义的期待,这一推论得到部分小样本实证研究的支持。


为了进一步探究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的影响,我们通过拆分样本集的方式再对其进行回归分析。前文提到,在数据调查期间,中国法治领域经历了巨大的改革。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中国在法治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而这些改革举措可能会给诉讼者的感受和经历带来变化。对此,我们拆分总样本,分别对每次调查数据进行有序Logit回归分析。利用表1中模型4的设定,我们将估计得到的诉讼经验系数呈现在图4中。



图中X轴表示调查年份,Y轴表示系数值。如图所示,从2006年到2017年,诉讼经验系数呈现出U型变化趋势。在2006年,给定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有诉讼经验的受访者比无诉讼经验的受访者倾向司法与执法公平的发生比要低40.4%。从2006年到2013年,诉讼经验的负向效应不断扩大。2013年,该发生比在有诉讼经验的受访者中要比无诉讼经验者低65.2%。自2013年起,这种扩大趋势被扭转,诉讼经验的负向效应不断缩小。到了2017年,有诉讼经验者和无诉讼经验者之间的公平感发生比差值缩小了22.0%。


诉讼经验负向效应的转折和缩小时点,恰与中国的法治改革时间点契合。自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以来,无论是在立案、审判的公正性,还是司法规范性和透明度上均有显著提升。而这些举措的改革和有效落实很可能缩小了诉讼经验对于当事人司法与执法公平感的负面影响。换言之,上述发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体验正在改善,越来越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三)影响感知正义的其他因素


统计结果表明,除了诉讼经验,感知正义的变化还受到前文已述,诸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对自身经济地位主观认知等一系列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可能影响感知正义的外部因素中,互联网使用对于公民感知正义有强烈影响。如表1模型4结果所示,使用互联网的受访者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的发生比较之不上网的受访者降低22.2%。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过去十余年间,网络舆论对网民的感知正义产生了较为显著的负面影响。


家庭对于受访者的感知正义有较强的影响,给定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未婚人士比已婚人士更倾向于认为司法与执法公平。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已婚人士相比于未婚人士生活压力更大,且直接面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潜在法律风险,可能对司法或执法公平抱有更高的期待,故而满意程度有所降低。社会福利方面,有医疗保险的受访者比没有保险的受访者在司法与执法上感受到更高的公平感。单位(有无工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治安对于感知正义未发现显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的评价与其感知正义高度相关,有较强影响。如表1所示,受访者对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的评价均对感知正义产生显著的正向效应。其中,依法办事表现评价的效应明显高于另外两方面表现所产生的效应。政府在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两方面表现的效应非常接近。


在模型4中,受访者对地方政府依法办事评价每提升1级,司法与执法公平感属于高组的发生比就会增加165.4%;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的表现评价每提升1级,司法与执法公平感属于高组的发生比则分别会增加33.9%和33.8%。


这一结果表明,地方政府表现与司法机关并非割裂: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区域治理与勤政廉洁方面表现具有辐射作用,能够提升本地区居民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另一方面,在普通民众的思想和感受中,司法和执法公平正义与地方治理法治化可能存在概念重叠和认知混同。


(四)稳健性检验


为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在概念测量、估计模型以及缺失值方面进行了调整。相较于四级有序变量的测量,用二分变量测量感知正义会损失部分信息,但考虑到样本中有诉讼经验的受访者比例较低的事实,我们对感知正义采用二分法来测量。如果受访者认为司法和执法比较公平或非常公平,则认为其认同司法与执法公平,赋值为1。如受访者的回答为“不太公平”或“非常不公平”,则赋值为0。


考虑到因变量性质的变更和数据多层级的性质,我们采用混合效应Logit回归模型。由于之前问卷中不少受访者在回答政府表现相关问题时选择“不好说”,这导致许多观察项因缺失值问题而被剔除。为提高问卷观察项的利用率,我们利用均值填补法处理政府表现相关变量的缺失问题。而后,我们再次利用表1中的四个模型设定来估计填补后的数据集。表2呈现了相应的估计结果。


与表1中的结果一样,诉讼经验在四种模型中的系数均为负数,且都在0.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诉讼经验与感知正义的关系并未受到概念测量、模型变更以及缺失值问题的影响,再次证明诉讼经验会降低受访者对司法正义的感知。从模型4的结果来看,诉讼经验的系数为-0.15。这意味着有诉讼经验的受访者相比于无诉讼经验的受访者,前者认同司法公平正义的概率比后者低14.0%[1-exp(-0.150)]。以上结果表明,诉讼经验对于感知作用的负向效应是稳健的。


同样,我们将模型替换成混合效应Logit回归模型并利用填补后的数据集对单年数据进行拟合。表3报告了5个年度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的效应结果表。从表中可以看到,所有诉讼经验系数均为负,且都通过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系数值方面,从2006年到2017年,诉讼经验的系数值依旧呈现出先减后增的U型趋势。从2006年到2013年,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的负向效应不断扩大。自2013年以后,尽管诉讼经验的效应并未由负转正,但负向效应不断缩小,与之前图3的发现一致。这表明之前有关诉讼经验负向效应缩小的结论亦是稳健的。


感知正义变化机制探析


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2006年至2019年的14年间,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发展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宏观上呈U型变化趋势,即2006—2013年缓慢下降,2013年后迅速攀升;二是尽管不同社会群体间存在差异,但是群体差异幅度在2013年后显著收缩;三是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产生负向效应,但是负向效应在2013年后持续减弱。本部分尝试探究上述三方面变化态势背后的机制。需要指出的是,本部分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统计结果进行拓展分析,相关结论尚需通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加以验证。


(一)感知正义宏观变化趋势机制探析


在我国民众法治理念形成过程中,国家法律观无疑居于主导地位,是塑造感知正义的主要驱动力。如前文所述,国家法律观主要通过制度改革和舆论宣传两个途径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相对应地,感知正义宏观变化趋势的影响机制亦可以从“制度论”和“宣传论”两条理论进路加以解释。


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受到制度改革和舆论宣传的双重驱动,两种理论相辅相成。制度改革需依托舆论宣传进入公众视野,改变民众认知;而涉法舆论宣传则是对法治现状和制度变革的描摹和引申,不能脱离制度现实。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制度改革和舆论宣传在驱动感知正义发展变化的主次关系和作用力大小。


传统理论认为,民众法律意识主要由舆论宣传塑造,民众对司法和执法的认知来自具有方向性、目的性的媒体引导。不可否认,相较于制度变革,舆论宣传对于民众感知正义的影响更为直观。过去十余年间,乃至于更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多数人没有直接接触司法制度的机会,舆论宣传一直是群众了解司法的主要途径。


从前文表1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互联网作为舆论宣传的主要阵地,对于高频次使用者的感知正义产生了显著的、较大幅度的负面影响,这从实证层面印证了舆论宣传对于感知司法正义产生的有力影响。与部分学者所主张的舆论宣传的“赋魅效应”相反,网络舆论的影响是一种“反向赋魅”,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于司法和执法公平正义的评价和期待。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消极偏见”效应下负面新闻更容易吸引公众注意;部分自媒体及网络水军舆论引导;网络发声群体的幸存者偏差,等等。同时,尽管网络言论治理的步伐从未停歇,但从网络媒体传播的客观规律出发,关于司法和执法的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很难完全阻断,不可避免地对网络用户产生影响。


在肯定舆论宣传之影响力的同时,我们的统计分析结果还表明,传统理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过高估计了舆论宣传对当代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影响,忽视了制度改革的作用。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制度改革才是驱动感知正义变化的基石力量。以2013年为拐点的感知正义U型变化趋势与我国法治改革进程高度重合。


自2014年确立“全面依法治国”以来,以员额制、法官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始于2016年的法治信息化浪潮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等各领域司法执法工作广泛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度变革的进程与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是基本吻合的。脱离制度改革之根基,仅靠舆论宣传不太可能造就感知正义的U型变化趋势。


有诉讼经验受访者的感知正义变化趋势进一步支撑了制度改革的基石作用。有诉讼经验者和无诉讼经验者的感知正义均以2013年为拐点,呈现先降后升之变化趋势。但二者相较之下,有诉讼经验者感知正义曲线的变化幅度要大得多。由于亲身体验过司法,这些受访者对于司法制度有更为直观的感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更容易形成基于个人体验的客观判断,而不易受到舆论宣传的左右。


该群体感知正义的变化趋势说明,2014年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之大政方针及一系列司法和执法制度改革在实际地改变着诉讼体验。同时,虽然无诉讼经验者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普遍高于有诉讼经验者,但两个群体感知正义的宏观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这进一步说明,舆论宣传总体上与制度改革保持一致的步调,没有诉讼经验的普通民众虽然更容易受到舆论宣传的影响,但其正义感知并未脱离制度现实。


此外,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表现对民众感知正义产生强烈正向效应,体现了法治宣传和制度改革的“辐射效应”。多数民众专业法律知识有限,也没有诉讼经验,其法律意识很难说是纯粹源于司法制度的映射。在其思维认知中,更多的是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与政府模糊为一个整体,将对政府法治表现的感知迁移到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上。在一定程度上,民众可能混淆了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内涵。但在中国社会语境下,不应将这种认知迁移理解为单纯的认知错误。


一方面,政法不分家是中国社会从古至今的传统。在老百姓的认知中,司法机关亦属于广义的“政府”,而司法者兼具法律专业人员和政府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惩治腐败,甚至各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司法机关都有深度参与,司法与地方政府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割裂。


另一方面,司法公平正义与地方政府法治水平密不可分。司法人员在地方行政架构和人际网络中的高度嵌入性,决定了部分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地政府正向或负向的影响,这也是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被列入下一阶段司法改革议程的原因。从个案审判的角度看,法官有理由在法律因素外,将地方治理需求纳入,从而在裁判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更要全面提升地方法治化治理水平。


(二)感知正义群体差异机制探析


如果说国家法律观是全社会的共识,那么场景法律观则更多地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对公平正义的差异化认识。前文回归分析表明,场景法律观是塑造民众感知正义的重要因素,不同性别、年龄、地域、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的群体在感知正义上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就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而言,女性受访者高于男性受访者,老年受访者高于青年受访者,农村受访者高于城市受访者,本地居民高于外地移民,低学历人群高于高学历人群,社会中间阶层(自我评价社会经济地位为中下等、中等和中上等的受访者)高于处于两端的阶层(自我评价社会经济地位为下等和上等的受访者)。


出现上述群体差异并不令人意外,基于社会结构产生的群体认知差异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就感知正义而言,导致群体差异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同群体社会经验和生活环境的差异,致使不同群体对于司法和执法的感受和期待亦有所不同。例如,老年人的评价更高,可能是因为其经历了我国司法制度漫长的发展变迁历史,对法治进步有更加深刻的体会。同时,相对年轻人而言,老年人表达观点时更加保守、谨慎,更少作出负面评价。


二是不同地区司法存在原生差异。例如,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对于民意回应方式有明显差异,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裁量标准也有所不同,故而不同地区民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自然也有所不同。


三是不同人群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要求并不一致。例如,高学历人群往往对于司法公平正义有更高的要求,从而导致其对司法与执法公平现状的评价下降。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场景法律观影响力的变化态势。2013年以来,无论是以性别、年龄、地域,还是以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来划分群体,感知正义的群体差异均呈现明显的缩小态势。换言之,社会结构对于感知正义的影响自2013年以来持续减弱,不同群体对于司法和执法公平正义的评价趋向一致。


以变化最为明显的城乡差异为例,2013年,农村居民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67.1%,城镇居民的比例仅为52%,二者差值高达15.1%。到了2019年,农村居民认为司法和执法公平的比例为80.4%,城镇居民的比例为78.7%,二者差值仅为1.7%。在短短6年间,感知正义的城乡差距近乎被抹平。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仍以城乡差异为例。长期以来,城镇和乡村的司法制度存在两套截然不同的逻辑——前者主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强调对规则之治的保障,司法职业形象往往抽离于市民生活;而后者主要以化解熟人矛盾、维护乡土秩序、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本土化色彩更为浓厚,司法者与乡土社会的结合也更加紧密。这使得乡村居民比之城镇居民对于司法机关更容易建立信任。


然而,近年来,农村和城镇人口的大范围流动,加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消弭了不同群体之间因信息差异而导致的司法公平认知差异。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出现,使得不同阶层背景的民众能够在网络上交换信息与观点,进而形成相似的认知。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接受城市的生活,形成法治认同的共识。


究其本质,随着我国社会城市化、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根植于传统文化场域和熟人社会中的场景法律观逐渐被自上而下贯彻的国家法律观所取代,全社会法治共识正在萌芽。


(三)诉讼经验影响感知正义机制探析


要理解感知正义的变化机制,除了从国家法律观、场景法律观等外部视角(外部环境的影响)切入外,亦不能忽视内部视角(个人体验的影响)。当事人诉讼经验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前文分析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有诉讼经验者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显著低于无诉讼经验者,诉讼经验对于感知正义产生了较强的负向效应。该效应背后的机制值得探究。


针对诉讼经验的负向效应,“知情祛魅”(informed disenchantment)理论提供了一条传统解释路径。该理论认为,当事人进入诉讼前,对于司法的认识主要源于舆论宣传和主观臆测,对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容易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经历诉讼后,当事人因了解真实的司法而失去过高期待,回归对司法的理性认识。由此,当事人由盲目期待司法的“赋魅”状态,在亲身经历诉讼而“知情”后,转向回归理性的“祛魅”状态。理想和现实的落差往往伴随着对司法公平正义之评价的降低。


不可否认,“知情祛魅”理论有其解释力,理想与现实的沟壑客观存在。但该理论也存在明显局限性。


其一,在信息时代,不知情产生的信息差正在迅速缩小。过去,多数诉讼当事人即便学了法律,也很难掌握司法政策、法律思维和审判中的“诸多具体操作”,在参与诉讼时很容易产生失望和落差感。今天,法律信息的获取渠道越发多元化、平民化,当事人很容易在各类网络社区、公共平台检索、学习各类所需法律知识。“不知情”的情况越来越少,“祛魅”效果被淡化。


其二,网络媒介的普及使得单向“赋魅”更加困难。网络媒介难以有效控制,立场不同、价值背离的舆论宣传同时存在。我们的统计分析表明,经常上网会导致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降低,这意味着相比于正面法治宣传,网民群体更容易受到负面网络舆论的影响。可见,舆论宣传的“赋魅”效应在互联网时代被进一步地削弱,甚至产生反向“赋魅”的效果。


进一步地,诉讼经验影响力的变化也体现出“知情祛魅”理论的局限性。从影响力幅度看,诉讼经验对当事人感知正义的负面影响在2013年达到巅峰,此后影响力持续削弱,到了2019年时,仅为巅峰时的2/3;从时间维度上看,无诉讼经验者感知正义的变化曲线相对平缓,而有诉讼经验者的曲线则以2013年为分界点先跌落谷底再迅速攀升,呈现明显的U型。这表明,“知情祛魅”的情况即便依旧存在,在2013年之后也越来越少。


在过去10余年间,我国司法制度处于高速发展、持续变革的状态,信息渠道更丰富、接触信息量更大的民众变得相对“成熟”了,对于司法的认知亦不断深化,其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正在与自身的诉讼经验逐渐脱钩。


除了“知情祛魅”理论外,一个值得进一步实证检验的解释路径是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交叉影响。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司法裁判的本质是价值判断与利益分配,“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决定了裁判结果必然导致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受损,继而产生对司法截然不同的感受。相关实证研究更加直观地表明,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结果——我方获利即认为司法公正,我方受损则归咎于司法不公。


在民事诉讼中,获利一方当事人的占比趋近于50%,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自然人获利的比例更低。这就意味着在有诉讼经历的受访者中,可能有一半以上的人因为遭受损失而倾向于认为司法不公正。这一推论在数据上有所体现:对于有诉讼经验者而言,受访者认为司法公平正义的比例从未过半,其最高点(2006年和2017年)堪堪接近50%,而最低点(2013年)仅为23.1%。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尽管中国民众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但包括程序控制、无偏私性、当事人参与、人格尊严、透明度在内的程序正义要素对于当事人主观感受的影响是很难否定的,只是不同要素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


从数据上看,一方面,有诉讼经验者认可司法公平正义的比例在2013年前后一度跌到23.1%,这意味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即便是胜诉了也没有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结果决定论很难解释这一现象,只能归结于程序价值的影响。


另一方面,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比例在2017年回归到50%附近,考虑到获利自然人的比例实际上低于50%,可以合理推论存在败诉当事人仍然认可司法公平正义的情况,这显然也与程序正义有关。因此,尽管当事人诉讼经验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结果,但诉讼过程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


结语


本文从实证分析角度展示了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总貌和趋势。基于六个时点、55075个样本的数据分析表明,在2006年至2019年的14年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正总体持正面评价,但基于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等社会结构因素分化的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认识有明显差异。


总体来说,包括各社会群体在内的中国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呈U型趋势,即2006年至2013年缓慢下降,2013年后迅速攀升。个人诉讼经验对感知正义产生负向效应,但是该负向效应在2013年后呈缩小态势,表明司法的现状和参与诉讼者的期待虽仍不匹配,但差距正在缩小。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与感知正义有显著正相关性,表明地方政府在区域治理、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民众感知正义形成正向辐射效应。感知正义的变化机制是复杂、多元的,但主要驱动力来自国家法律观的主导、场景法律观的淡化以及个人诉讼经验的影响。


受限于研究数据的样本量和颗粒度,本文仅就中国民众感知正义的宏观变化趋势及潜在影响机制展开初步探索,一些有趣的发现值得更深入的研究。


例如,不同社会阶层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识有何差异?不同社会群体又是如何理解和看待司法公平正义的?当事人如何认识诉讼过程、裁判结果与司法公平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的各项要素具体如何影响感知正义?裁判的执行对于感知正义又有什么影响?如何具体评价近年来一系列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对于民众感知正义的影响?等等。


本文抛砖引玉,旨在为感知正义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幅蓝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要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感知正义,尚需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切口更小、更加深入的实证研究。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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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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