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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高速公路长期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 中法评 · 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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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条例》规定,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昨日,《条例》甫出,即引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质疑。有人指出,收费高速公路债务统借统还,是否将令高速公路成为“永久提款机”?还有人疑问,车主在购车和加油时,已经的缴纳车购税和燃油税中已包含养路费用,高速公路长期收养路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表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据悉,本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在去年《预算法》修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的大背景下进行。统借统还、长期收费等规定,是否符合财税法的要求?记者专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从财税管理视角解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的资金筹集方式有哪几种?

熊伟从理论上看,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包括政府拨款、政府借债、民间投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但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影响,由于不能收费,政府直接拨款修建的公路几乎不会出现,一般都会采取借债或民间投资的形式,前者被称为收费还贷公路,后者被称为经营性公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也可以将其收费权转让给经营者,将其转换成经营性公路,所获资金用于偿还公路借债。  政府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主体是政府,这是一种财政收费,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其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私法行为,车主与经营者一旦发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最近比较流行 PPP模式,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合作,还有BOT等,形式不一,责权利也不一。



本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统借统还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熊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根据《公路法》制定和修改的。按照《立法法》所要求的“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必须跟《公路法》保持一致。如果要突破《公路法》的规定,则必须先修改《公路法》。目前看到的征求意见稿,跟《公路法》存在诸多抵触,包括统借统还和长期征收养路费等。  去年我国《预算法》修订生效后,地方政府除了发行债券,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举债。而《公路法》第59条对政府收费公路的界定,仅限于政府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不包括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修建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以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作为前提的。要想达到其效果,首先要修改《公路法》。  《公路法》第60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确定。这里所谓的贷款,应该是指建设特定收费公路的贷款,而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内所有收费公路建设的贷款。也就是说,有一个特定的项目,一笔特定的贷款,一个确定的还款计划,一个特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前,如果贷款已经还清,则不能继续收费。到期之后,即便贷款没有还清,也不能再收费。  这些内容不支持省级区划内的统借统还。《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个要求违反《公路法》。因此,如果要修改条例,实现统借统还,必须先修改《公路法》。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撤销跟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统借统还的规定有何利弊?是否能顾及公平?
熊伟从财政管理的角度看,既然政府债券不能量化到具体的公路,统借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统借统还应该只是政府统一对外发行债券,统一汇总公路收费,用于偿还对外债务。至于每一条具体的公路,其投资成本是确定的,管理成本也是确定的,即便实行路网联通,每一条公路实际收到的费用,也是可以精确统计的。因此, 从弥补成本、科学决策、精确管理、有利监督、公开透明的角度看,还是应该分单个项目来核算。  统借统还的用意在于,用收入状况较好的公路所可能获得的盈余,弥补收入状况不好的公路的亏损,实现盈亏互抵。但是这样一来,政府就失去了就具体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的积极性。因为不管公路的修建是否有必要、是否有足够的车流和收入,反正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收入,而不用担心缺乏资金还债。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公路收费的标准和年限,一定要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同时兼顾拥堵治理。车主为自己使用的道路缴费,这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一旦实行捆绑就意味着,车主还需要为遥远的从没有去过和使用过的公路缴费。这样一来,公路收费就失去了规费的性质,而变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  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每一个投资项目都应该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就收费公路而言,主要是要考虑车流量和收入增长潜力。这是收费公路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决策时完全不考虑这一点,而是基于国防、重大国家利益,不顾经济发展和交通流量,这种公路就不应该实行收费,而应该全部由政府投资。混淆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要求车主为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公路缴费,不符合财政原理,更不利于督促政府评估风险、科学决策。  

可以想象,一旦实行统借统还,地方政府借债修路的积极性会大大膨胀,不管有没有必要性,先修了再说,反正只要债务没还清,就可以永续收费。这样一来,中西部地区高速公路闲置浪费的问题会更加严重。


另外一个可能的结果是,既然全省范围内统借统还,只要还有一分钱的债没有还清,公路收费就可以继续进行,当债务快要还清时,地方很快可以申请再修一条收费公路,或者再发行一笔公路建设债券,这样就又可以继续收费了。因此,极端的情况必然是,仅就建设成本而言,永远难有还清的那一天。




《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中国燃油税改革之后,车主加油时缴纳的燃油税中已包含了养路费用。这是否属于重复收费?
熊伟前面已经提过,这种收费不符合《公路法》现行规定。不修改《公路法》,直接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增补这个内容,不合法。  收费公路核定收费标准时,考虑的都是加法,即哪些项目可以列入收费考虑对象,如建设成本、管理成本等。其实,基于我国的财政税费现实,还应该做一个减法。2009年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之后,成品油消费税中所增加的课税,本身就应该用于公路的养护,包括普通公路,也包括收费公路,因为,车主在使用收费公路时,客观上消耗了燃油,也就支付了相应的税收。这笔钱政府收走了,应该相应地降低公路收费,以体现公平。如果是经营性公路,政府应该将这笔钱支付给公路经营者,以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保障投资者的正常收益。  收费公路建设成本收回后,或者公路债券还清后,只要公路存在,只有有车在跑,这笔通过燃油而支付的费用就客观存在。漠视它的存在,而让车主另外再交,有违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初衷,不利于树立政府信用。不过,不可否认,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成本比普通公路要高,如果一定要收养护管理费,最多也只能征收超过一般公路养护管理成本的部分,不宜将所有的成本都重复分摊给车主。  换句话说,这部分费用的征收,需要严格核算成本。如果燃油中所含的消费税能够负担,就不宜再收费。假如不足以负担,则仅就超过部分收费。  养护和管理到底需要多少成本,不能由公路管理部门单方决定。目前人浮于事的现象,会大大抬高成本。因此,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府竞争性采购,采纳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设立管理实体,独家运营高速公路,很容易发生浪费、冗员和效率低下。



从财税管理的角度,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的管理思路是否合理?还有哪些地方需要优化和改进?
熊伟从学理的角度看,将公路收费与贷款修路或政府借债联系起来,尽管有利于公众接受,但不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做法。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为特定人服务的特别公共物品,本身具有收费的合理性。在供给有限的前提下,所谓为特定人服务,是指它只服务于部分车主,否则会造成拥堵。所谓特别公共物品,是指它相对于普通公路是一种特殊服务,成本高、速度快,安全系数高。因此,只要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差别不消失,就一直存在收费的合理性。即便是政府全额拨款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在其与普通公路的差别继续存在时,也不应仅仅因为没有发生借债,就否定这种可能性。  公路建设资金到底通过税还是费的方式筹集,需要考虑特定的场景,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宜税则税,宜费则费。普通公路肩负着各种公共政策目标,宜通过税的方式建设,免费使用。高速公路类似于奢侈品,收费无可厚非。  但是,高速公路并非纯粹的市场产品,它也肩负着一定的公共政策目的,甚至重大的战略意图。因此,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也应该有财政资金投入,而不能完全靠借债和收费。不仅如此,在建设高速公路方面,不能把全部支出责任都推给地方政府,对于“国道”,中央政府应承担全责,通过税收或者国债的形式筹资。对于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出于地区间平衡发展的需要,中央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资助。在核算收费标准时,这部分政府开支应该予以剔除,相应地降低收费标准。


本期推送内容转自微信公众号“财新网”2015年7月21日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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