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高速公路长期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 中法评 · 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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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条例》规定,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昨日,《条例》甫出,即引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质疑。有人指出,收费高速公路债务统借统还,是否将令高速公路成为“永久提款机”?还有人疑问,车主在购车和加油时,已经的缴纳车购税和燃油税中已包含养路费用,高速公路长期收养路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表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据悉,本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在去年《预算法》修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的大背景下进行。统借统还、长期收费等规定,是否符合财税法的要求?记者专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从财税管理视角解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的资金筹集方式有哪几种?
本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统借统还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可以想象,一旦实行统借统还,地方政府借债修路的积极性会大大膨胀,不管有没有必要性,先修了再说,反正只要债务没还清,就可以永续收费。这样一来,中西部地区高速公路闲置浪费的问题会更加严重。
另外一个可能的结果是,既然全省范围内统借统还,只要还有一分钱的债没有还清,公路收费就可以继续进行,当债务快要还清时,地方很快可以申请再修一条收费公路,或者再发行一笔公路建设债券,这样就又可以继续收费了。因此,极端的情况必然是,仅就建设成本而言,永远难有还清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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