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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被批评后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元!判决真的不合理吗?
2016年8月26日,河南民权县郭庄村村民杨俊奇发现,同村14岁的少年杨壮壮(化名)从邻居院墙翻出,于是对其拦住并教育了一通。当时有几位村民路过围了过来,大家打了个圆场,就让杨壮壮离开。第二天上午,杨壮壮被发现溺亡在村里一口水井中,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其系溺水死亡,决定不立案。
▲事发地点 (图自封面新闻)
杨壮壮的父母认为,杨壮壮自杀是因为杨俊奇“威胁、辱骂”导致的,遂将杨俊奇告上法庭。
2017年2月,民权县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壮壮父母的诉求;随后7月22日商丘市中院的二审,则改判杨俊奇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10万元。而杨俊奇不服,至今未予以履行,目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变成了老赖。
▲杨俊奇至今未予以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图自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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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自新京报
对此,
许多网友都认为“不应该赔偿”:
难道,
这案件真如网友所说的法院判得不合理吗?
普法君看完判决后,
表示:不合理?其实也不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批评,与杨壮壮自杀死亡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不少网友的观点看来,因为杨壮壮有过错在先,所以杨俊奇批评杨壮壮是“正当行为”,大人教育小孩子,没毛病。
但是根据警察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来看,杨俊奇的“教育”却似乎过了头。首先,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教育”长达半小时之久。或许大多数网友认为,自己有“经常被骂半天”的经历,但许多人忽略掉了一点,杨俊奇的“教育”,是在众人围观下进行的,并且是在“熟人社会”的村庄中。
▲二审判决书截图。(图自封面新闻)
在众人围观下被教育半小时之久,给杨壮壮带来的打击远超出了未成年人正常承受的范围。据此,判决书中也写到:“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这么多人围观中,受到言语刺激,压力非常大,超出未成年人的承受底线……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中自寻溺死。”
就目前证据层面而言,杨壮壮的死确实与杨俊奇对其批评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难道因果联系就需要赔偿了吗?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没人敢当老师了?一批评学生就要闹自残自杀,一闹自残自杀老师就要承担责任,这活岂不是没法干了?
这也是大多数网友对判决不服的逻辑,但是大家又忽略很重要的一点——这起事件中,杨俊奇存在着“对杨壮壮批评方式不当”的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就是说,即便杨壮壮有错在先,但杨俊奇的“教育”确实导致了杨壮壮自杀的事实,并且是因为其过错“不当的教育”而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杨俊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责任划分,判定杨俊奇承担此次事件40%的赔偿责任10万元。
其实,类似孩子、学生被教育后自杀身亡,批评者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
我们回到案件本身,之所以“少年溺亡案”在网络上再次引发网友争论,其中还包含着大家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多方面的思考。
逝者已矣,我们也无须过多指责那个“禁不起批评”的孩子;
父母亦悲,通过诉讼寻求赔偿,亦或许是其寻求慰藉的方式;
判决生效,通过对案件及法律本身的思考,亦是大家对法治所期待的体现。
在这起诉讼中,没有“胜”者。普法君仅此希望,通过这件事给我们带来的探讨与反思,能避免此类的悲剧再发生。
对此,你又怎么看?
快来给普法君留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