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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变形监测、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2017-03-08 中国勘测联合网 勘测联合网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应根据工程需要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竣工总图,宜 采用数字竣工图。

  9.1.2 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选用 1:5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 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 9.1.3 竣工总图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编绘。当资料不全无法编绘时,应进行实测。

  9.1.4 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会签。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9.2.1 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高程 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应根据施了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时编制。

  4 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 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 1/3 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 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 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 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 9.2.5 条-9.2.7 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 管线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 明高程;变径处应 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有困难时, 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 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 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 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 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送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 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 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于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但管线不甚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也应满足本章第 9.2.5~9.2.7 条的要 求。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9.3.1 竣工总图的实测,宜采用全站仪测图及数字编辑成图的方法。成图软件和绘图仪 的选用,应分别满足本规范第 5.1.9 条和 5.1.10 条的要求。

  9.3.2 竣工总图中建(构)筑物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规范表 5.1.5-3 的规定。

  9.3.3 竣工总图的实测,应在已有的施工控制点上进行。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 复。

  9.3.4 对已收集的资料应进行实地对照检核。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否则应重新测量。

  9.3.5 竣工总图实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 5.8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变形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建筑场地、地基基础、水工建筑物、地下 工程建(构)筑物、桥梁、滑坡等的变形监测。

  10.1.2 重要的工程建(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的内容和范围做出统筹 安排,并应由监测单位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 首次观测,宜获取监测体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

  10.1.3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 10.1.3 的规定。

  注:1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

       2 特定方向的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作为限值。

  3 垂直位移监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巾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确定监测精度等级。

  10.1.4 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基准点,应选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每个工程至少应有 3 个基准点。 大型的工程项目,其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 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2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立在大型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水平 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管 标。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3 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断面一般 分为: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和一般断面。需要时,还应埋设一定数量的应力、应变传感器。 

10.1.5 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半年复测一次; 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10.1.6 变形监测网,应由部分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构成。监测周期,应根 据监测体的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 应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10.1.7 各期的变形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2 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3 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4 观测人员相对固定。

  5 记录相关的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6 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10.1.8 变形监测作业前,应收集相关水文地质、岩土了程资料和设计图纸,并根据岩 土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基础埋深、建筑结构和施下方法等因素,进行变 形监测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包括监测的目的、精度等级、监测方法、监测基准网的精度估算和布设、 观测周期、项目预警值、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内容。

  10.1.9 每期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

  10.1.10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10.2.1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可采用三角形网、导线网、GPS 网和视准轴线等形式。当 采用视准轴线时,轴线上或轴线两端应设立校核点。

  10.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宜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并进行一次布网。必要时,可与国 家坐标系统联测。狭长形建筑物的主轴线或其平行线,应纳入网内。大型工程布网时,应 充分顾及网的精度、可靠性和灵敏度等指标。

  10.2.3 基准网点位,宜采用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观测墩的制作与埋设,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 B 中 B.3 的规定。

  10.2.4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2.4 的规定。

  10.2.5 监测基准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3.8 条的规定。

  10.2.6 监测基准网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2.6 的规定。

  10.2.7 对于三等以上的 GPS 监测基准网,应采用双频接收机,并采用精密星历进行数 据处理。

  10.2.8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按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10.3.1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并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观测。

  10.3.2 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标石埋设在变形区以外稳定的原状土层内,或将标志镶嵌在裸露基岩上。

  2 利用稳固的建(构)筑物,设立墙水准点。

  3 当受条件限制时,在变形区内也可埋设深层钢管标或双金属标。

  4 大型水工建筑物的基准点,可采用平洞标志。

  5 基准点的标石规格,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工程需要,按本规范附录 D 进行选择。

  10.3.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3.3 的规定。

  10.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3.4 的规定。

  10.3.5 观测使用的水准仪和水准标尺,应符合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DS05 级水 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不得大于 10″。

  10.3.6 起始点高程,宜采用测区原有高程系统。较小规模的监测工程,可采用假定高 程系统;较大规模的监测工程,宜与国家水准点联测。

  10.3.7 水准观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10.4.1 变形监测的方法,应根据监测项目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监测体的 安全性等指标,按表 10.4.1 选用。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

  10.4.2 当采用三角形网测量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10.2 节的相关规定。

  10.4.3 交会法、极坐标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交会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宜采用三点交会法;角交会法的交会角,应在 60°~120°之间,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 30°~150°之间。

  2 用极坐标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宜采用双测站极坐标法,其边长应采用电磁波测 距仪测定。

  3 测站点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变形观测点,可埋设安置反光镜或觇牌的 强制对中装置或其他固定照准标志。

  10.4.4 视准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准线两端的延长线外,宜设立校核基准点。

  2 视准线应离开障碍物 lm 以上。

  3 各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 2cm;采用小角法时可适当放宽,小角角度不应超过 30"。

  4 视准线测量,可选用活动觇牌法或小角度法。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宜为视准线长度的 1/100000;当采用小角度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应按(10.4.4)式估算:

  5 基准点、校核基准点和变形观测点,均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6 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观测前应对觇牌的零位差进行测定。

  10.4.5 引张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张线长度大于 200m 时,宜采用浮托式。

  2 引张线两端,可设置倒垂线作为校核基准点,也可将校核基准点设置在两端山体的 平洞内。

  3 引张线宜采用直径为φ0.8~φ1.2mm 的不锈钢丝。

  4 观测时,测回较差不应超过 0.2mm。

  10.4.6 正、倒垂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垂线长度,合理确定重锤重量或浮子的浮力。

  2 垂线宜采用直径为φ0.8~φ1.2mmmm 的不锈钢丝或因瓦丝。

  3 单段垂线长度不宜大于 50m。

  4 需要时,正倒垂可结合布设。

  5 测站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6 垂线观测可采用光学垂线坐标仪,测回较差不应超过 0.2mm。

  10.4.7 激光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器(包括激光经纬仪、激光导向仪、激光准直仪等)宜安置在变形区影响之外或 受变形影响较小的区域。激光器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2 安置激光器后,应同时在激光器附近的激光光路上,设立固定的光路检核标志。

  3 整个光路上应无障碍物,光路附近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 目标板(或感应器),应稳固设立在变形比较敏感的部位并与光路垂直;目标板的刻 划,应均匀、合理。观测时应将接收到的激光光斑,调至最小、最清晰。

  10.4.8 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垂直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位移监测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4.8 的规定。

  2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10.3.4 条的规定。

  10.4.9 静力水准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静力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4.9 的规定。

  2 观测前,应对观测头的零点差进行检验。

  3 应保持连通管路无压折,管内液体无气泡。

  4 观测头的圆气泡应居中。

  5 两端测站的环境温度不宜相差过大。

  6 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2mm,倾斜度不应大于 10′。

  7 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也可采用一台仪器往返观测。液面稳定后,方能开始测量;每观测一次,应读数 3 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10.4.10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采用中点单觇法,也可采用直返觇法。其主要技 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角宜采用 l″级仪器巾丝法对向观测各 6 测回,测回间垂直角较差不应大于 6″。

  2 测距长度宜小于 500m,测距中误差不应超过 3mm。

  3 觇标高(仪器高),应精确量至 0.1mm。

  4 必要时,测站观测前后各测量一次气温、气压,计算时加入相应改正。

  10.4.11 主体倾斜和挠度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监测体顶部及其相应底部变形观测点的相对水平位移值计算主体倾斜。

  2 可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和基础的挠度。

  3 重要的直立监测体的挠度观测,可采用正倒垂线法、电垂直梁法。

  4 监测体的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按本规范附录 F 的公式计算; 按差异沉降推算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按本规范附录 G 的公式计算。

  10.4.12 当监测体出现裂缝时,应根据需要进行裂缝观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裂缝观测点,应根据裂缝的走向和长度,分别布设在裂缝的最宽处和裂缝的末端。

  2 裂缝观测标志,应跨裂缝牢固安装。标志可选用镶嵌式金属标志、粘贴式金属片标 志、钢尺条、坐标格网板或专用量测标志等。

  3 标志安装完成后,应拍摄裂缝观测初期的照片。

  4 裂缝的量测,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或坐标格网板等工具进行;量测应 精确至 0.1mm。

       5 裂缝的观测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初期可每半个月观测一次,基本 稳定后宜每月观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应持续观测。             10.4.13 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应设立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并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测 站视野应开阔无遮挡,周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同时具有防水、防尘设施。

  2 监测体上的变形观测点宜采用观测棱镜,距离较短时也可采用反射片。

  3 数据通信电缆宜采用光缆或专用数据电缆,并应安全敷设,连接处应采取绝缘和防 水措施。

  4 作业前应将自动观测成果与人工测量成果进行比对,确保自动观测成果无误后,方 能进行自动监测。

  5 测站和数据终端设备应备有不间断电源。

  6 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观测数据自动检核、超限数据自动处理、不合格数据自动重 测,观测目标被遮挡时,可自动延时观测处理和变形数据自动处理、分析、预报和预警等 功能。

  10.4.14 当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点、监测规模和精度要求,合理选用作业方法,可采用时间 基线视差法、立体摄影测量方法或实时数字摄影测量方法等。

  2 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十字形或同心圆形,标志的颜色应使影像与标志背景色调有明 显的反差,可采用黑、白、黄色或两色相间。

  3 像控点应布设在监测体的四周;当监测体的景深较大时,应在景深范围内均匀布设。 像控点的点位精度不宜低于监测体监测精度的 1/3。

  当采用直接线性变换法解算待定点时,一个像对的控制点宜布设 6~9 个;当采用时间 基线视差法时,一个像对宜布设 4 个以上控制点。

  4 对于规模较大、监测精度要求较高的监测项目,可采用多标志、多摄站、多相片及 多量测的方法进行。

  5 摄影站,应设置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上。对于长方形的监测体,摄影站宜 布设在与物体长轴相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并使摄影主光轴垂直于被摄物体的主立面;对于 圆柱形监测体,摄影站可均匀布设在与物体中轴线等距的周围。

  6 多像对摄影时,应布设像对间起连接作用的标志点。

  7 变形摄影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 的有关规定。

  10.4.15 当采用卫星实时定位测量(GPS RTK)方法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永久性固定参考站作为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并建立实时监控中心。

  2 参考站,应设立在变形区之外或受变形影响较小的地势较高区域,上部天空应开阔, 无高度角超过 10‘°的障碍物,且周围无 GPS 信号反射物(大面积水域、大型建构物),及 无高压线、电视台、无线电发射站、微波站等干扰源。

  3 流动站的接收天线,应永久设置在监测体的变形观测点上,并采取保护措施。接收 天线的周围无高度角超过 l0°的障碍物。变形观测点的数日应依具体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体的结构灵活布设。接收卫星数量不应少于 5 颗,并采用固定解成果。

  4 数据通信,对于长期的变形监测项日宜采用光缆或专用数据电缆通信,对于短期的 监测项日也可采用无线电数据链通信。

  10.4.16 应力、应变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合理布设。

  2 传感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抗腐蚀性和耐久性,并具有抗震和抗冲击性能;传感器 的量程宜为设计最大压力的 1.2 倍,其精度应满足工程监控的要求;连接电缆应采用耐酸 碱、防水、绝缘的专用电缆。

  3 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密封性检验、力学性能检验和温度性能检验,满足要求后方 能使用。

  4 传感器应密实埋设,其承压面应与受力方向垂直;连接电缆应进行编号。

  5 传感器预埋稳定后,方能测定静态初始值。

  6 应力、应变监测周期,宜与变形监测周期同步。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按表 10.5.1 选择。

  10.5.2 拟建建筑场地的沉降观测,应在建筑施工前进行。变形观测,可采用四等监测 精度,点位间距,宜为 30~50m。

  10.5.3 基坑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变形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

  2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坑深度、支护结构和支护设计要求合理布

  设。普通建筑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的顶部周边,点位间距以 10~20m 为宜; 较高安全监测要求的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侧壁的顶部和中部;变形比较敏 感的部位,应加测关键断面或埋设应力和位移传感器。

  3 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等;垂直位移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电 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等。

  4 基坑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开挖速度或降水速度较快引起变形速 率较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5 基坑开始开挖至回填结束前或在基坑降水期间,还应对基坑边缘外围 1~2 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或受影响的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等进行变形监测。 10.5.4 对于开挖面积较大、深度较深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坑,应根据需要或设计要 求进行基坑回弹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弹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巾心和基坑中心的纵横轴线上能反映回弹特征的

  位置;轴线上距离基坑边缘外的 2 倍坑深处,也应设置回弹变形观测点。

  2 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底面下 10~20cm。其钻孔必须垂直,并应设置保护管。

  3 基坑回弹变形观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三等。

  4 回弹变形观测点的高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并在基坑开挖前、开挖后及浇灌基础前,各测定 1 次。对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10.5.5 重要的高层建筑或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地 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土分层垂直位移观测点位,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地基中心附近。

  2 观测标志埋设的深度,最浅层应埋设在基础底面下 50cm;最深层应超过理论上的压 缩层厚度。

  3 观测标志,应由内管和保护管组成,内管顶部应设置十球状的立尺标志。

  4 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三等精度,且应在基础浇灌前开始;观测的周期, 宜符合本规范第 10.5.8 条第 3 款的规定。

  10.5.6 地下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孔(井)的布设,应顾及施工区至河流(湖、海)的距离、施工区地下水位、周边 水域水位等因素。

  2 监测孔(井)的建立,可采用钻孔加井管进行,也可直接利用区域内的水井。

  3 水位量测,宜与沉降观测同步,但不得少于沉降观测的次数。

  10.5.7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筑物的主要墙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

  2)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

  3)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2 观测标志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变径垂直照准杆。

  3 水平位移观测周期,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10.5.8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主要墙角及沿外墙每 10~15m 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2)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 于 4 个点。

  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6)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

  2 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 面)0.2~0.5m 为宜。对于 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3 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 1~2 层观测 1 次;建筑物封顶后, 应每 3 个月观测一次,观测一年。如果最后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 0.02mm/日, 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 0.02mm/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 应继续每 3 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 5 次。竣了后的观测周期,可 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10.5.9 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倾斜观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竖轴线或其平行线的顶部和底部,分层倾斜 观测点宜分层布设高低点。

  2 观测标志,可采用固定标志、反射片或建(构)筑物的特征点。

  3 观测精度,宜采用三等水平位移观测精度。

  4 观测方法,可采用经纬仪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正锤线法、激光准直法、差异沉降 法、倾斜仪测记法等。

  10.5.10 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发展时,应进行建筑裂缝观测。裂缝观测, 应满足本规范 l0.4.12 条的要求。

  10.5.11 当建(构)筑物因日照引起的变形较大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日照变形观测且符 合下列规定:

  1 变形观测点,宜设置在监测体受热面不同的高度处。

  2 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 一般观测项目,可在白天时间 段观测,从日出前开始定时观测,至日落后停止。

  3 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监测体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测定即时的风速、风 向和日照强度。

  4 观测方法,应根据日照变形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性 等指标确定,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准直法、正倒垂线法等。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10.6.1 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变形监测项目和内容,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结构及布 局、基坑深度、水库库容、地质地貌、开挖断面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内容应 在满足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可按表 10.6.1 选择。

  10.6.2 施工期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不应超过表 10.6.2 的规定。

  10.6.3 混凝土水坝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不应超过表 10.6.3 的规定。

  10.6.4 水坝坝体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体的变形观测点,宜沿坝轴线的平行线布设。点位宜设置在坝顶和其他能反映坝 体变形特征的部位;在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及一般断面上,应按断面走向相应布点。

  2 混凝土坝每个坝段,应至少设立 1 个变形观测点;土石坝变形观测点,可均匀布设, 点位间距不应超过 50m。

  3 有廊道的混凝土坝,可将变形观测点布设在基础廊道和中间廊道内。

  4 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可共用同一桩位。

  10.6.5 水坝的变形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体施工过程中,应每半个月或每个月观测 1 次。

  2 坝体竣工初期,应每个月观测 1 次;基本稳定后,宜每 3 个月观测 1 次。

  3 土坝宜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 1 次。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1)水库首次蓄水或蓄水排空。

  2)水库达到最高水位或警戒水位。

  3)水库水位发生骤变。

  4)位移量显著增大。

  5)对大坝变形影响较大的高低温气象天气。

  6)库区发生地震。

  10.6.6 灰坝、尾矿坝的变形监测,可根据水坝的技术要求适当放宽执行。

  10.6.7 堤坝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变形监测内容、精度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堤防工 程的级别、堤形、设计要求和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条件合理确定。

  10.6.8 大型涵闸除进行位移监测外,还应进行闸门、闸墙的张合变形监测。监测中误 差不应超过 1.Omm。大型涵闸的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闸墙两边和闸门附近等位置。 

10.6.9 库首区、库区地质缺陷、跨断裂及地震灾害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首区、库区地质缺陷监测的对象包括滑坡体、地质软弱层、施工形成的高边坡等。 其监测项目、点位布设和观测周期,按本章 10.9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跨断裂及地震灾害监测,应结合地震台网的分布及区域地质资料进行,并满足下列 要求:

  1)监测点位,应布设在地质断裂带的两侧;点位间距,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必要时还 应进行平洞监测。

  2)变形监测宜采用三角形网、GPS 网、水准测量、精密测(量)距、裂缝观测等方法。重 要监测项目,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 1.0mm;普通监测项目,精度可适 当放宽。

  3)监测周期,应按不同监测区域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对于重要的、变形速 率较快的监测体,宜每周观测 1 次;变形速率较小时,其监测周期可适当加大。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10.7.1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项目和内容,应根据埋深、地质条件、地面环境、开挖断面 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内容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按表 10.7.1 选择。应力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选项,应满足工程监控和变形分析的需要。

  10.7.2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重要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 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 等精度。

  3 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精度,应符合表 10.1.3 的规定。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的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10.7.3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埋深、岩土工程条件、建筑结构和施工进度 确定。

  2 隧道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隧道的施工方法、支护衬砌工艺、横断面的大小以及隧 道的岩土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新设立的拱顶下沉变形观测点,其初始观测值应在隧道下次掘 进爆破前获取。变形观测周期,应符合表 10.7.3-1 的规定。

  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对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构裂缝较多的隧道断面的变形 监测周期,在变形初期宜每天观测 1 次,变形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3 对于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应在基坑开始开挖或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回填完成后可终止观测。其变形监测宜与基坑变形监测同步。

  4 对于受隧道施工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等的变形监测,应在开挖 面距前方监测体 H+h(H 为隧道埋深,单位为 m;h 为隧道高度,单位为 m)时进行初始观测。 观测初期,宜每天观测 l~2 次,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恢复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其地面建(构)筑物、地表沉陷的观测周期应符合表 10.7.3-2 的规定。

  5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当监测体的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变 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6 地下工程在运营初期,第一年宜每季度观测一次,第二年宜每半年观测一次,以后宜每年观测 1 次,但在变形显著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10.7.4 地下工程基坑变形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10.5.3 条第 1~4 款的规定;应力监测的计量仪表,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基坑回弹、分层地基土和地下 水位的监测,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10.5.4~10.5.6 条的规定。

  10.7.5 地下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宜布设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出入口附近或地下工程的隧道内的稳定位置。工作基点,应设置在底板的稳定区域且不少于 3 点;变形观测点,应布设 在变形比较敏感的柱基、墩台和梁体上;水平位移观测,宜采用交会法、视准线法等。

  2 垂直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应选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出入口附近不受沉降影响的区 域,也可将基准点选在地下工程的隧道横洞内,必要时应设立深层钢管标,基准点个数不 应少于 3 点;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主要的柱基、墩台、地下连续墙墙体、地下建筑底板上;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精度要求不高时也可采用电磁波 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10.7.6 隧道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变形监测,应对距离开挖面较近的隧道断面、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 构裂缝较多的隧道断面的变形进行监测。

  2 隧道内的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外相对稳定的地方或隧道横洞内。必要时,应设 立深层钢管标。

  3 变形观测点应按断面布设。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其断面间距宜为 10~50m,点位 应布设在隧道的顶部、底部和两腰,必要时可加密布设,新增设的监测断面宜靠近开挖面。 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监测断面应选择并布设在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构裂缝较多 的部位。

  4 隧道拱顶下沉和底面回弹,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5 衬砌结构收敛变形,可采用极坐标法测量,也可采用收敛计进行监测。

  10.7.7 地下建筑物的建筑裂缝观测,按本规范第 10.4.12 条的要求执行。

  10.7.8 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隧道在施工和运营初期,还应对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 物、地表、地下管线等进行同步变形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的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建筑物的主要柱基上,水平位移变 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建筑物外墙的顶端和下部等变形敏感的部位。点位间距以 15~20m 为宜。

  2 地表沉陷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地下了程的变形影响区内。新奥法隧道施工时,地表 沉陷变形观测点,应沿隧道地面中线呈横断面布设,断面间距宜为 10~50m,两侧的布点范 围宜为隧道深度的 2 倍,每个横断面不少于 5 个变形观测点。

  3 变形区内的燃气、上水、下水和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变形观测点,宜设立在管顶或检 修井的管道上。变形观测点可采用抱箍式和套筒式标志;当不能在管线上直接设点时,可 在管线周围土体中埋设位移传感器间接监测管线的变形。

  4 变形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极坐标法、交会法等。

  10.7.9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各种传感器,应布设在不良地质构造、断层、衬砌结构裂 缝较多和其他变形敏感的部位,并与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相协调;应力、应变 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10.4.16 条的规定。

  10.7.10 地下工程运营期间,变形监测的内容可适当减少,监测周期也可相应延长,但必须满足运营安全监控的需要。其主要技术要求与施工期间相同。


  10.8 桥梁变形监测

  10.8.1 桥梁变形监测的内容,应根据桥梁结构类型按表 10.8.1 选择。

  10.8.2 桥梁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桥梁的类型、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特大型桥梁的监测精度,不宜低于二等,大型桥梁 不宜低于三等,中小型桥梁可采用四等。

  10.8.3 变形监测可采用 GPS 测量、极坐标法、精密测(量,)距、导线测量、前方交会 法、正垂线法、电垂直梁法、水准测量等。

  10.8.4 大型桥梁的变形监测,必要时应同步观测梁体和桥墩的温度、水位和流速、风 力和风向。

  10.8.5 桥梁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墩的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宜沿桥墩的纵、横轴线布设在外边缘,也可布设在墩 面上。每个桥墩的变形观测点数,视桥墩大小布设 1~4 点。

  2 梁体和构件的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其顶板上。每块箱体或板块,宜按左、中、右 分别布设三点;构件的点位宜布设在其 1/4、1/2、3/4 处。

  悬臂法浇筑或安装梁体的变形观测点,宜沿梁体纵向轴线或两侧边缘分别布设在每段 梁体的前端和后端。

  支架法浇筑梁体的变形观测点,可沿梁体纵向轴线或两侧边缘布设在每个桥墩和墩间 梁体的 1/2、1/4 处。

  装配式拱架的变形观测点,可沿拱架纵向轴线布设在每段拱架的两端和拱架的 1/2 处。 3 索塔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索塔底部的四角;索塔倾斜变形观测点,宜在索塔的顶部、中部和下部并沿索塔横向轴线对称布设。

  4 桥面变形观测点,应在桥墩(索塔)和墩间均匀布设,点位间距以 10~50m 为宜。大 型桥梁,应沿桥面的两侧布点。

  5 桥梁两岸边坡变形观测点,宜成排布设在边坡的顶部、中部和下部,点位间距以 10~20m 为宜。

  10.8.6 桥梁施工期的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桥梁的类型、施工工序、设计要求等因素 确定。

  10.8.7 桥梁运营期的变形监测,每年应观测 1 次。也可在每年的夏季和冬季各观测 1 次。当洪水、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10.9 滑坡监测

  10.9.1 滑坡监测的内容,应根据滑坡危害程度或防治工程等级,按表 10.9.1 选择。

  10.9.2 滑坡监测的精度,不应超过表 10.9.2 的规定。

  10.9.3 滑坡水平位移观测,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GPS 测量和多摄站摄影测量方法; 深层位移观测,可采用深部钻孔测斜方法。垂直位移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 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地表裂缝观测,可采用精密测(量)距方法。

  10.9.4 滑坡监测变形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已明确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的滑坡,监测网可布设成十字形和方格形,其纵向应 沿主滑方向,横向应垂直于主滑方向;对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的滑坡,监测网宜布 设成放射形。

  2 点位应选在地质、地貌的特征点上。

  3 单个滑坡体的变形观测点不宜少于 3 点。

  4 地表变形观测点,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墩标,困难地段也应设立固定照准标志。

  10.9.5 滑坡监测周期,宜每月观测一次。并可根据旱、雨季或滑移速度的变化进行适 当调整。

邻近江河的滑坡体,还应监测水位变化。水位监测次数,不应少于变形观测的次数。

10.9.6 滑坡整治后的监测期限,当单元滑坡内所有监测点三年内变化不显著并预计若 干年内周边环境无重大变化时,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或结束阶段性监测。

  10.9.7 工程边坡和高边坡监测的点位布设,可根据边坡的高度,按上中下成排布点。 其监测方法、监测精度和监测周期与滑坡监测的基本要求一致。


  10.10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10.10.1 对变形监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检查。

  10.10.2 监测基准网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数据的改正计算、检核计算和数据处理方法,按本规范第 3、4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模较大的网,还应对观测值、坐标和高程值、位移量进行精度评定。

  3 监测基准网平差的起算点,必须是经过稳定性检验合格的点或点组。监测基准网点 位稳定性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采用最小二乘测量平差的检验方法。复测的平差值与首次观测的平差值较差△,在 满足(10.10.2)式要求时,可认为点位稳定。

          △<2μ 2Q                (10.10.2)

  式中 △———平差值较差的限值; μ——单位权中误差;Q——权系数。

       2)采用数理统计检验方法。

  3)采用 1)、2)项相结合的方法。

  10.10.3 变形监测网观测数据的改正计算和检核计算,应符合本节 10.10.2 条第 1、2 款的规定;监测网的数据处理,可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

  10.10.4 变形监测数据处理中的数值取位要求,应符合表 10.10.4 的规定。

  10.10.5 监测项目的变形分析,对于较大规模的或重要的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较小 规模的项目,至少应包括本条第 1~3 款的内容。

  1 观测成果的可靠性。

  2 监测体的累计变形量和两相邻观测周期的相对变形量分析。

  3 相关影响因素(荷载、气象和地质等)的作用分析。

  4 回归分析。

  5 有限元分析。

  10.10.6 变形监测项日,应根据了程需要,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 变形监测成果统计表。

  2 监测点位置分布图;建筑裂缝位置及观测点分布图。

  3 水平位移量曲线图;等沉降曲线图<或沉降曲线图)。

  4 有关荷载、温度、水平位移量相关曲线图;荷载、时间、沉降量相关曲线图;位移 (水平或垂直)速率、时间、位移量曲线图。

  5 其他影响因素的相关曲线图。

  6 变形监测报告。


  附录 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A.0.1 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且多余观测数小于 20 时,可按本附录的方法评定观 测精度。

  A.0.2 评定对象的中误差,应按(A.0.2)式计算:

  A.0.3 评定对象的中误差值,应满足(A.0.3)式要求:

  A.0.4 观测中误差修正系数,应根据多余观测个数 n 按表 A.0.4 选取。


  附录 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B.1.1 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标志可采用磁质或金属等材料制阼,其规格如图 B.1.1 和图 B.1.2 所示。

  B.1.2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及三级导线点、埋石图根点等平面控制点标志可采用φ14~ φ20mm、长度为 30~40cm 的普通钢筋制作,钢筋顶端应锯“+”字标记,距底端约 5cm 处 应弯成勾状。

  B.2 平面控制点标石埋设

  B.2.1 二、三等平面控制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图,如图 B.2.1 所示,柱石与盘石间应放 l~2cm 厚粗砂,两层标石中心的最大偏差不应超过 3mm。

  B.2.2 四等平面控制点可不埋盘石,柱石高度应适当加大。

  B.2.3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图,如图 B.2.3 所示。

  B.2.4 三级导线点、埋石图根点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可参照图 B.2.3 略缩小或自行设 计。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B.3.1 变形监测观测墩制作规格,如图 B.3.1 所示。 B.3.2 墩面尺寸可根据强制归心装置尺寸确定。



  附录 C 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C.0.1 光学经纬仪、编码式测角法和增量式测角法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在进行方向法 多测回观测时,应配置度盘。

  C.0.2 采用动态式测角系统的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不需进行度盘配置。

       C.0.3 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C.0.4 根据公式(C.0.3),1″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配置,应符合表 C.0.4-1 的要求;2″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配置,应符合表 C.0.4-2 的要求。



  附录 D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D.1 高程控制点标志

  D.1.1 二、三、四等水准点标志可采用磁质或金属等材料制作,其规格如图 D.1.1-1 和图 D.1.1-2 所示。

  D.1.2 三、四等水准点及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点也可利用平面控制点点位标志。 D.1.3 墙脚水准点标志制作和埋设规格结构图,如图 D.1.3 所示。

  D.2 水准点标石埋设

  D.2.1 二、三等水准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 D.2.1 所示。 

       D.2.2 四等水准点标石的埋设规格结构,如图 D.2.2 所示。

       D.2.3 冻土地区的标石规格和埋设深度,可自行设计。

  D.2.4 线路测量专用高程控制点结构可按图 D.2.2 做法,也可自行设计。

  D.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D.3.1 测温钢管式深埋水准点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 D.3.1 所示。

  D.3.2 双金属标深埋水准点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 D.3.2 所示。



  附录 E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E.0.1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形式、规格及埋设应符合图 E.0.1 的规定,标石顶面宜低于 地面 20~40cm,并砌筑井筒加盖保护。

  E.0.2 方格网点平面标志采用镶嵌铜芯表示,铜芯直径应为 1~2mm。



  附录 F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 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


  F.0.1 建(构)筑物主体的倾斜率,应按(F.0.1)式计算。

  F.0.2 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的倾斜值,应按(F.0.2)式计算。



  附录 G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G.0.1 基础相对倾斜值,应按(G.0.1)式进行计算。

  G.0.2 基础挠度,应按(G.0.2)式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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