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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籍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关于入学、转学、考勤……的小知识看这里!

首都之窗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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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小窗梳理了关于入学、学籍档案、转学、考勤、休学复学、退学……的小知识,干货满满!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入 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提示: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学 籍 档 案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 享受资助信息。



转 学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


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办理时间:


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可以这样做: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提示: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这些情形,不能转学


  • 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考 勤


这些情形按旷课处理:


1. 每学期开学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生应当到校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2.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休 学 复 学


这些情况下可以休学:


1. 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 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办理休学需要:


病假办理休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事假办理休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提示: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退 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 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 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首都之窗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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