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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容易退卡难”困局终于要“破”了!围观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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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将有7日“冷静期”;
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费;
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赁期限;
卡里余额到期,仍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
“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
7日内未用可无条件退
禁止经营者最终解释权
一些“霸王条款”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例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就不允许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预设期限不得超场地租期
例如,在租赁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
到期卡余额可接着使
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商家跑路平台先赔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平台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
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提交意见建议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
xiaobaochu@126.com
来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市商务局电子邮箱:
xinyong@sw.beijing.gov.cn
来信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100744)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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