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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4-02-04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 定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部分镇、街道委托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洛政办〔2022〕30号)规定,对洛龙区、瀍河回族区等部分镇、街道的管辖进行了调整为理顺案件管辖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白马寺镇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2022年5月1日前已经接收当事人立案材料的案件,仍由原接收立案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三、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提起申诉以及提出信访的案件,仍由原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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