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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结号|青椒蜀黍“大战僵尸”!

2017-03-16 青岛公安

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加大,城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个别“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破烂不堪,无人问津,既挤占公共交通资源,又存在自燃自爆等安全隐患;同时,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城市形象,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也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青岛交警将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僵尸车专项行动,将清理行动向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辐射。



【青岛交警提醒】报废车、黄标车车主积极按照报废回收补贴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流程,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报废。交警部门通过集中清理,达到使城区内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得到有效清理,城市交通环境明显改观,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




【整治的重点区域】市、县两级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

【整治的重点对象】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不含封闭式物业管理的楼盘、小区内道路)。

【排查方式】路面巡逻和视频巡检相结合。

【处置方式】①对能联系上车主的,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②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依法分类处置。

【依法分类处置】

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二是对盗抢等涉案车辆,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三是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

四是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五是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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