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外国人在越南投资及租赁土地条例
(一)申请时必备的文件
1、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
2、外国投资集团公司章程或投资个人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状况。
3、外国投资者在越南长期经营的能力及保证。
4、即将在越南设立的公司的章程。
5、任何对条例的建议。
(二)申请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两种语言文字撰写(越语及外国人自行选择的外文:英、法、俄、德、中、日等。)
2、申请时以上各种文件须一式8份。
(一)享有越南政府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大规模经济开发型事业;生产外销产品取代进口消费品。
2、使用高科技、熟练工人、开发各种生产潜能,提高现有经济单位生产能力。
3、大量采用越南现有的劳工、原料及自然资源。
4、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者。
5、经营可赚取外汇的服务业者,如旅游、船舶修理、机场服务、港口服务等。
(二)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资金至少在1000万美元以上。
2、根据越南1988年12月颁布的属于有关外国工业技术转移法令条款范围内的投资者。
3、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或制造新产品者。
4、保障生产作业安全。
5、不损害生态环境者。
6、产品外销在80%以上。
7、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条件较差地区进行投资开发者。
1、外国人自行选择开发投资计划地点及土地面积,须与当地地方政府协商,然后越南投资合作委员会再根据地方政府之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2、越南财政部《1990年4月法令》负责制定土地租赁价格:
每公项土地每年价格为200—1000美元。如属石质土丘地,每公项为50—700美元。城市、旅游区、工业集中等地区的土地,土地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0.5—18美元。以上价格可根据情况予以变更。
3、土地价格每5年调整一次。
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越南购置不动产(仅指房屋建筑构成)。根据1991年6月6日越南《房地产法》第16条之规定,外国人可拥有房屋所有权作长期居留用。外国人同越南公民一样,只有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所有权。当进行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一并随同房屋所有权转让。
外国在越南投资者结束在越南的投资时,外国人可根据越南部长会议1991年2月所颁发的29号法令条款内容,在全部结算各项债务后,可将资金全部转汇出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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