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研究越南的投资环境、原料供应、基础设施(水、电、港口、通讯等),再结合投资者拟生产产品及市场,决定:
1、是否来越南投资?
2、如欲来越南投资,投资地点应选在何处?(北方、中部、南方,在工业区内还是在工业区外?)
二、研究并决定投资方式
在越南投资方式,分为:
1、一般投资方式:
(1)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即外国投资者先与越方讨论、签署合同(如: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等合同),并送有关部门核准后,双方即可以合作经营,而不必设立新公司。
(2)合资企业(即联营企业)
(3)百分之百的外资企业(即独资企业)
2、特别投资方式:
(1)建设-经营-转让合同(BOT)、建设-转让-经营合同(BTO)、建设-转让合同(BT)。
(2)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工业区)
备注:以上投资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如:合资企业有越南投资合作者可协助解决问题,但其合资企业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的任免及企业章程的修改补充,须由董事会全部董事一致通过。
决定在越投资后,需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才能保证投资获得成功。
三、寻找合作对象,整理投资所需的相关文件
1、若为独资企业,需和省市人委会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洽谈,寻找合适的租赁土地或厂房,再按计划投资部所规定的标准格式准备好申请投资所需的相关文件。
2、若为合作联营企业,需寻找越方合作对象,经讨论协商合作条件后,签署合作备忘录及合同。合作对象之选择,至为重要,宜审慎行事。
四、投资许可证分成二类
一是登记签发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应具备条件为:产品全部外销;在工业区投资,并符合计划投资部有关产品外销的规定;从事制造业,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产品外销80%以上。二是申请签发投资许可证,为登记发照之外的投资项目。
A、登记签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应准备下列文件:
(1)发照登记书(按计划投资部统一表格办理);
(2)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以上资料准备五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呈送计划投资管理部门。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天内,计划投资管理部门颁发投资许可证。
B、审核签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应准备下列文件:
(1)投资申请书;
(2) 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3)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4)联营各方、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财务状况等认证材料;
(5)有关工艺转移资料(若有)
越南计划投资部于2003年5月2日公布第270/QD-BKH号决定,同意胡志明市高科技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可核发投资总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加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按规定,该委员会被授权对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及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服务性项目等可审定并颁发投资许可证。
A类投资项目应准备十二份,B类投资项目准备八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报计划投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