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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外商在越南投资审批流程图

2016-11-26 越投网

本流程图根据2005年11月29日召开的越南第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投资法》;越南政府总理于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投资法实施细则》、越南计划投资部于2000年9月15日公布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指南》(第12/TT-BKH号)编订而成。


准备阶段

一、考察、研究越南的投资环境、原料供应、基础设施(水、电、港口、通讯等),再结合投资者拟生产产品及市场,决定:

1、是否来越南投资?  

2、如欲来越南投资,投资地点应选在何处?(北方、中部、南方,在工业区内还是在工业区外?)  

二、研究并决定投资方式

在越南投资方式,分为:  

1、一般投资方式:  

(1)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即外国投资者先与越方讨论、签署合同(如: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等合同),并送有关部门核准后,双方即可以合作经营,而不必设立新公司。  

(2)合资企业(即联营企业)  

(3)百分之百的外资企业(即独资企业)  

2、特别投资方式:  

(1)建设-经营-转让合同(BOT)、建设-转让-经营合同(BTO)、建设-转让合同(BT)。

(2)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工业区)  

备注:以上投资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如:合资企业有越南投资合作者可协助解决问题,但其合资企业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的任免及企业章程的修改补充,须由董事会全部董事一致通过。  

决定在越投资后,需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才能保证投资获得成功。  

三、寻找合作对象,整理投资所需的相关文件

1、若为独资企业,需和省市人委会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洽谈,寻找合适的租赁土地或厂房,再按计划投资部所规定的标准格式准备好申请投资所需的相关文件。  

2、若为合作联营企业,需寻找越方合作对象,经讨论协商合作条件后,签署合作备忘录及合同。合作对象之选择,至为重要,宜审慎行事。  

四、投资许可证分成二类

一是登记签发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应具备条件为:产品全部外销;在工业区投资,并符合计划投资部有关产品外销的规定;从事制造业,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产品外销80%以上。二是申请签发投资许可证,为登记发照之外的投资项目。 

A、登记签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应准备下列文件:  

(1)发照登记书(按计划投资部统一表格办理);

(2)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以上资料准备五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呈送计划投资管理部门。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天内,计划投资管理部门颁发投资许可证。  

B、审核签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应准备下列文件:  

(1)投资申请书;

(2) 联营合同及联营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

(3)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4)联营各方、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资格、财务状况等认证材料;

(5)有关工艺转移资料(若有)  

越南计划投资部于2003年5月2日公布第270/QD-BKH号决定,同意胡志明市高科技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可核发投资总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加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按规定,该委员会被授权对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及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服务性项目等可审定并颁发投资许可证。  

A类投资项目应准备十二份,B类投资项目准备八份,其中至少正本一份,均呈报计划投资管理部门。


申请阶段

一、将投资申请文件呈送投资执照签发机关

二、A级投资项目呈送计划投资部

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以下简称MPI)

Add:56 Quoc Tu Giam Street, Hanoi, Vietnam  

Tel:84-4-8454970/8453666/8235606

Fax:84-4-8259271、8437927  


MPI HO CHI MINH CITY OFFICE  

Add:178 Nguyen Dinh Chieu, Dist 3,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84-8-8294674 Fax: 84-8-8291534  

三、B级投资项目呈送经获得越政府授权颁发投资许可证的各省市人委会或各省市工业区及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四、案件分成A类投资项目及B类投资项目

1、A类投资项目由政府总理决定,包括:  

(1)从事以下投资项目: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工业区、都市区等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开发;BOT、BTO、BT等投资项目;海港、机场的建设与经营;海运、空运的经营;油气类经营;邮政、电信服务;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病症诊治医疗单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人用药品生产;保险、财政、金融;稀有资源探勘、开采;住宅建设与出售;属国防、安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电力、矿产开采、冶金、水泥、机械制造、化学品、饭店、公遇出租、休闲娱乐场、观光区等投资项目。

2、B类投资项目(以上所列以外之投资项目)由MPI或政府授权的省级人委会或MPI授权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投资许可证。

五、审核期限

(1)A类投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MPI)将审核意见呈报政府总理。自收到MPI呈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府总理提出对投资项目的决定。自收到政府总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MPI通知对投资项目的决定(一共45个工作日)。

(2)B类投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MPI完成对投资项目的审核与发照工作。  

由各省市人委会颁发的投资许可证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省市人委会完成对投资项目的审核与发照工作。


执行阶段运营

建厂、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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