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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你应该知道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我国有哪些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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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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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预防控制疫情,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决定宣布及封锁疫区以及紧急调用人员、征用物资等。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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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三十三、四十条等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二是承担传染病疫情的报告职责;三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传染病人、易感人群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以及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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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可能会询问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生活方式、生活经历、身体状况等情况,任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在规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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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应该怎么办?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时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对本单位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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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及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

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及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是指对该场所进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对该场所内暴露于病原体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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