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违规、违法案例如何执法?
区卫健委查处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
案件情况:
2020年2月1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对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中。在生产车间内查见生产设备一套、原料及成品若干;查见产品某®消毒液,最小包装为25KG/桶,标注生产企业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未查见当事人的“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该款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适用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点评:
此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又正值春节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停工期间,故造成短时间内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产品短缺。对此,专门对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槭的生产企业开通了“绿色通道”,为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加快办证速度,确保企业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开展生产。但个别企业利用疫情钻空子,在生产条件尚未符合相关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先斩后奏,无证生产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产品。对此类情况,执法部门立即予以查处。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消毒产品不仅是医疗机构、也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生产企业是消毒产品的“源头”,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消毒产品市场的秩序。下一步,市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将继续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严查处疫情期间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
区卫健委查处未按规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检、分诊工作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31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检、分诊工作。现场查见,仅1名安保人员在医院大门入口处对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定,未查见医院设有相对独立,标识明确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防护用品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检分诊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在现场就预检分诊点的位置选定、消毒用品配备、预检分诊医务人员个体防护、如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进行现场指导和说服教育。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即刻进行整改到位,故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八条 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执法点评: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全面加强预检分诊的力量配置,规范开展对疑似病例的筛查和处置工作。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是筛查、发现病人的第一道关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前沿防线,对甄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合理安排患者就诊,保证就诊效率,避免交叉感染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升医疗机构专业形象和发挥积极正面作用,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执法方式,督促医疗机构即知即改,切实提升了执法效果。本案的处理对于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有效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避免疫情的发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同时对于辖区其他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信息来源:
某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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