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补偿、出租屋管理……5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出租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
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牵绳将违法;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将被重罚……
一起来看看5月这些新变化
珠海这个新规即将施行!
事关出租屋管理
为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共37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主要有四个亮点:一是明确了镇街的出租屋管理职责,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二是压实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综治格局。三是建立了信息化快捷申报渠道,进一步实现了便民利民。四是加大涉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当前对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警告或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该《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提高至二百元到三万元不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合理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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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5月起正式施行,
为大湾区商事主体提供高效服务
3月31日,经珠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二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也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赋予了珠海国际仲裁院独立的仲裁业务管理权和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增强仲裁院活力和动力,能更好地促进仲裁业务的发展,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条例》的生效实施,将推动珠海国际仲裁院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上迈出关键性改革步伐,为珠海国际仲裁院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公正高效服务大湾区商事主体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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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完善征收(征用)土地青苗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补偿标准平均上调9.15%
该《办法》对原有条文和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补偿标准平均上调9.15%。
在青苗补偿方面,规定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并细分为“青苗种植密度”“青苗清点方法”及“青苗特殊说明”三部分,调整后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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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珠海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4月9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恢复珠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通告称自5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
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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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变动,
5月1日起施行!
3月22日,广东省卫健委官网发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与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相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更加便捷,办理期限明显缩短,其中生育登记办理期限由7个工作日内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再生育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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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将于5月起实施为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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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遛狗不拴绳违法!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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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综合制作,素材来源于中国人大网,广东省卫健委、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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