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法律顾问工作!珠海出台实施意见
珠海出台实施意见!
42项措施助力
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
《实施意见》从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两支队伍建设、健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升镇街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四个方面,规定了42条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有哪些亮点?
一起往下看吧~
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重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市、区、镇街三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全面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各区各部门应当将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平台作用,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强化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
党政机关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内部负责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治工作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
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党政机关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执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好一支内部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公职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党政机关从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岗位公职律师一般应当纳入内部法律顾问管理。
本市党政机关新招录、选调的行政执法、法制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其中,法制岗位工作人员还应当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市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加强党政机关内部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内部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
党政机关内部法律顾问培训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委托市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服务单位开展,并与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培训工作联动。
建立内部法律顾问和岗位公职律师轮训机制。
党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应当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推行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探索建立全市范围内跨部门、跨领域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建立党委公职律师和政府公职律师间常态化交流机制。
建设好一支外聘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可以外聘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党政机关应当为驻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可以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以及与本单位主要业务领域的相关性。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外聘法律顾问备选人才名录和机构名录并动态调整,供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参考。探索分领域、分专长建立外聘法律顾问队伍。
推行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向政府工作部门提交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评估报告机制。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对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提出加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提交评估报告。外聘法律顾问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续聘或者解聘法律顾问的参考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未经授权不得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定执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规范指引,推出具有品牌效应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队及法律产品。
健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建立决策法律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苗头性的决策法律风险或者本市制度规范中不合理规定、制度漏洞等,可以视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警示函。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分类处理机制。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重点业务领域制定合法性审查工作要点指引,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重点领域合法性审查工作要点指引。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并应当为法治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预留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对于一般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要参照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审查方式、审查时间等的规定。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政府工作部门集体审议涉法重大事项时,应当安排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建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或者领域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情况,对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障碍,应当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并报告市政府。
法律顾问应当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党政机关工作实际,为有关决策事项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制定并全面落实外聘法律顾问和岗位公职律师履职事项清单。清单内的事项未经外聘法律顾问或岗位公职律师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党政机关不得提交决策或作出决策。
提升镇街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镇街应当明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机构承担镇街重大合同、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
镇街应当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机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招聘社会协管员、鼓励申报岗位公职律师等方式补充法律顾问和法制审核工作力量。
市政府建立镇街法律顾问专务计划,充实镇街法律顾问力量建设。
《实施意见》的印发,
将全面提升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
公职律师工作水平,
进一步增强我市的法治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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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司法局、珠海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