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区物业费、经营性收入!珠海物业管理有新规定
经营性收入不公开、
不缴物业费停水停电、
小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
这些问题,
新版的物业管理条例
做出明确规定了!
快来了解详情吧~
近期,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为《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修改39条,修改后的条例内容共有7章97条。对包括小区物业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修改后的《条例》都有哪些变化?
小编帮大家梳理好部分重点啦~
变化1
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也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变化2
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若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变化3
物业应把业主共有部分的
经营与收益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条例》提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变化4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
全部服务支解后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物业管理,
你可能还想了解下面这些问题↓↓
1
问:物业服务人应该公示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
问:小区公告栏和电梯里投放的宣传广告收益归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这些收益作为什么用途呢?
3
问:《条例》对业主共同决议事项有哪些新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
问:小区车位被非本小区业主或租户的人占用,小区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5
问:我们小区想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6
问:如果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下一步怎么做?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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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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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人大常委会官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