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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珠海又将多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


好消息!

珠海这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房屋
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高收益和利用率,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难题!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于近日联合印发《珠海市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围绕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流程等方面,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指导,合理利用了非居住存量房屋,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什么是非居住存量房屋?

哪些可申请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如何申请改造?
……
一起来了解详情~


01改建范围





《通知》提到,本市行政辖区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教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02改建条件







《通知》提到,申请项目应为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实施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通知》提到,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通知》提到,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的相关技术要求,在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符合安全居住要求,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新建住宅供水供电供气要求,确保安全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住房消防改造标准,符合我市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项目改建存在以下情况的,实施主体在改建实施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好相应的设计复核、工程检测等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和后续运营使用的安全性


《通知》还提到,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改建:

  • 拟改建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 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 尚未按原有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用地项目;

  • 项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 土地涉及严重污染物生产使用及存储不适合改建的;

  • 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妥善解决的宗地及地上房屋;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改建的情形。


03改建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

由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备齐资料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改建申请书(见附件2)。

  • 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明;
    3.拟改建部分房屋的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材料。

  • 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改建涉及宗地内其他产权人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 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拟改建项目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前期评估材料、改建思路、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 厂房、仓储类项目需提供原用途的说明材料及环境评价报告,涉及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及存储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污染调查及污染物监测工作。

  • 书面承诺(见附件3)。

  • 保障性租赁住房存续期期间,申报主体(包括产权人、受托单位等)发生变更,导致上述材料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变更之日后10天内向同级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报备变更资料,提请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 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二步:审核认定

各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申报材料后,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意见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有提出异议的,可发放项目认定书。


第三步: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凭项目认定书向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项目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查、确定施工监管单位等


第四步:项目验收

项目改建完成后,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属地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在联合验收审核表(见附件4)中出具验收意见并确认盖章,验收通过项目的验收资料报市、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五步:使用管理

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相关项目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15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六步:退出及监管
  •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6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

  • 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

  •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


· 注意事项

《通知》提到,非居住存量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通知》提到,对于单层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LOFT项目和单套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SOHO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前提下,可依照本方案程序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物功能临时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应先办理暂停销(预)售手续。

商业、商办等高层LOFT物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允许申请二次消防验收取得消防许可。

《通知》要求,除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


《通知》还提出,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居民水电气标准改建工程(如包括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计费的内部供电线路改造工程等)后,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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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珠海市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

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原文和附件


据了解,
珠海是广东省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之一,

2021-2023年,

全市将新增筹集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

“十四五”期间,

全市将新增筹集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珠海市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

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印发,
拓宽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有助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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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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