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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了2021年
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和10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医疗保障基金是
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怎么办?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对症下药”!
举报最高可奖10万元!
据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消息,2021年,我市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679家,检查覆盖率达100%。查处违规机构540家次,对173家机构追回基金及违约金共计4885.13万元;行政处罚7宗,有力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10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陈某冒用他人社保卡欺诈骗取医保待遇案;
(二)胡某将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欺诈骗取医保待遇案;
(三)梁某冒用他人社保卡欺诈骗取医保待遇案;
(四)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
(五)某外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
(六)某三级定点医院存在不符合入院指征收入院等行为;
(七)某二级医院存在无相关资质人员行急诊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等行为;
(八)某一级医院存在不合理收费违规行为;
(九)某门诊统筹机构存在处方管理不规范等行为;
(十)某药店未严格执行进店购药“三查”制度。
(点击蓝字查看案例详情→10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群众和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
欺诈骗保行为的范围、
给予奖励的条件、
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等内容。
一起来了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医保政策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实施细则》规定的欺诈骗保行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人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奖励具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的6%、4%、2%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符合相关条件还可在上述奖励的比例上提高1个百分点。
另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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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原文
据了解,在珠海,
举报人可致电市民热线12345
或来信来访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等方式进行举报,
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或者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
举报是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的重要线索来源,
也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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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