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拟再提高!珠海拟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
切实保障参保人的生育权益,
珠海拟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起来了解!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做好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围绕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等进行了升级,现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
《意见稿》拟对
珠海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作出哪些调整?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意见稿》拟将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调整如下:
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
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调整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有关规定,《意见稿》拟将我市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明确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
明确省内异地生育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明确与生育定点机构的结算规定
《意见稿》拟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探索将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医保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
目前,《意见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期限截至2022年5月11日。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填写并提交意见。
关于《意见稿》,你有什么看法?
欢迎留言说说你的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