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供气用气安全!珠海拟出台燃气管理新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
珠海拟出台燃气管理新办法!
一起来了解!
近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
燃气的规划与建设、
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
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意见稿》有哪些要点?
快和小编来看看~
根据《意见稿》,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负责。
▲高新区物业管理单位燃气安全专项培训。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管道、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燃气的生产、存储、运输、供应、供气等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负责对燃气使用环境的安全检查、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的使用安全负责。
《意见稿》提到,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经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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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和抢修抢险电话,落实每日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配备满足燃气质量检测需要的设备或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营企业不得伪造或提供虚假燃气检测报告;
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禁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禁止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经营义务。
《意见稿》提到,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除遵守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经营义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经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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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最长使用年限;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
不得销售超过最长使用年限、气源适配性标识不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手燃气燃烧器具;
▲工作人员开展检查。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安装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质量管理,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超过最长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人员在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检查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和是否超过最长使用年限;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不得安装、维修和接通燃气。
《意见稿》还提到,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服务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服务时间等;
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储气能力,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迁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提前三十日进行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告知用户;
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用户投诉时间。
《意见稿》提出,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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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用气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约定交纳燃气费用;
购买和使用合法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
购买和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及设备;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排查、检查、维修和抄表;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安装燃气燃烧器具、调压器、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燃气管道等设备;
瓶装燃气用户需要更换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将租用的气瓶退还原燃气经营企业;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方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及其他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禁止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
禁止在同一燃气设备上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用气安全规范。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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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操作、破坏公用燃气阀门、调压装置或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将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作为接地引线(导体);
防盗网、室外空调主机等外挂设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及管道维修、维护管理的;
从事暗埋、暗封、包封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的;
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安装、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制造信息、信息模糊不清、无技术档案、改装、拼接、报废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气瓶;
▲被查获的4瓶50KG液化石油气。
用明火试验燃气是否漏气或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违反气瓶残液回收规程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或倾倒燃气残液;
气瓶互相过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将房屋提供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或储存燃气;
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回收未经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的气瓶;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意见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日常的监管职责,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的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等材料移交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现场检查煤气瓶储存间,发现堆放其他杂物。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
《意见稿》还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
和部门职责划分等内容。
目前,《意见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期限截至2022年6月25日。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填写并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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