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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该怎么处理欺凌行为?你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解答来了!



守护未成年人,

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


日常生活中,

未成年人出现犯错行为,

父母是否可以用打耳光、不许吃饭

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欺凌行为,

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在珠海,

如何获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你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这篇文章都解答了!

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答

家庭篇
Q

未成年人出现犯错行为,父母是否可以用打耳光、不许吃饭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A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在家庭监护中禁止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父母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未成年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Q

监护人是否可以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

A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Q

父母离婚时,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吗?

A

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Q

父母把小孩委托给他人照顾后,是否可以不履行照看的义务?

A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Q

父母不让未成年人继续上学,未成年人怎么办?

A

向教育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父母应当依法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篇
Q

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欺凌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Q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发生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Q

学校是否可以占用学生的体育、音乐等课时或者在法定假期要求学生补课?

A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社会篇
Q

哪些机构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A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Q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哪些场所?

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网络篇
Q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自己注册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

A

以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区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Q

网络游戏服务平台是否能允许未成年人通宵上网打游戏?

A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温馨提示>>

若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珠海市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联系方式


✦救助保护热线

市未保中心:0756-2515611

市信访局投诉咨询:0756-2124900

斗门区未保中心:0756-5522341


✦业务咨询

香洲区:0756-2282927

金湾区:0756-7262856

斗门区:0756-2782219

高新区:0756-3633253

鹤洲新区(筹):0756-8687418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0756-88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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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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