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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们,在珠海创业就业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来啦!


珠海的高校毕业生注意啦!

住房租金支出、

继续教育支出等可以税前扣除、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参军入伍、返乡创业

也有税惠政策!



除了上述方面,

还有哪些情形

可以享受税惠政策呢?

快随小编一起来了解详情!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为年轻人降负减压


0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据了解,珠海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0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此外,纳税人在取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的当年,其个税也可以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不仅如此,在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均可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进行申报扣除。


扣减、免征、暂停预缴政策

服务创新创业


0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持《就业创业证》,证书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且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将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0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如果经营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税惠助力大学生

参军入伍、返乡创业


0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九) 项


0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免征增值税



如果大学生返乡当“创客”,从事畜禽饲养行业,那么可以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就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一)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二)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03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上下滑动查看↓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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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自广东税务公众号、珠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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