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补贴、住房保障!珠海拟出新政,事关这些家庭!征求意见中→
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提供住房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
60岁及以上老年人
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
珠海拟出台新政策,
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近日,珠海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我市各区、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已有政策和未来需求,完成了细则的编写。
《征求意见稿》包括6章42个条文,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
监管管理责任等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关注点?
我们一起来看看↓
搭建基本框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
明确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以及不予认定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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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6个月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未就业或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对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1. 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2.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3. 怀孕哺乳期(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妇女1人;
4. 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对于共同生活的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豁免,不记入家庭收入:
1. 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2. 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豁免退休人员个人收入中当地低保标准60%的金额;
3.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豁免其个人收入中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4.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监护照料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豁免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
5.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厂企就业的,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或医保结算单认定;
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明确审核确认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程序制订,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此外,还打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动态管理的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明确救助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其中,在医疗救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其他救助具体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房救助方面,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住房保障: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按其公租房保障类别采取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在养老服务方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此外,《征求意见稿》
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
和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目前,《征求意见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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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提交个人意见。
期待新政策早日出台,
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