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执行!珠海公积金缴存、提取有新通知
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
和降低比例缴存期限;
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政策
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12月28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我中心于2022年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珠房金函〔2022〕17号),该通知的各项阶段性助企纾困政策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暖企稳岗工作,确保相关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比例缴存期限。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比例缴存。已经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如仍困难,可于申请期限到期后继续申请,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补缴缓缴或恢复比例缴存。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未正常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额偿还,未按时结清的,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为支持“租购并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经济中的作用,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减轻租房压力,将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原来每个自然年提取限额24000元调整为28000元)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受新冠感染疫情影响的企业,如需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
受疫情影响仍有困难的企业可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均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尚未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企业,需经2/3以上职工同意并由职工本人在《阶段性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应补缴缓缴金额。
到期后仍困难需继续申请的,按正常规定办理。该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业务或缓缴需要什么材料?
A:
需提交:
1.《阶段性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告知承诺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尚未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企业,需提供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名的《阶段性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注:表格下载详见附件。
如单位已申请缓缴,在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怎么结算?在哪里办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
缓缴期间若有职工退休或者离职的,单位须在当月给职工做清算并补缴缓缴期间的公积金。
单位补缴需提供:
1.补缴申请报告;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补缴明细表。
注:表格模板可登录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业务指南-归集业务-补缴业务下载。
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比例缴存?
A: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版网厅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申请。
已经按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如果仍困难,还能继续申请吗?
A:
可以。
国家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为建立缓冲时间,让生产企业能有充足的时间适应国家优化调整的防疫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期限由2022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3年6月30日。
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到哪里办理?
A: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已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等)。
职工可直接通过线上提交申请,审批成功后,资金将自动转入填报的银行借记卡中。
职工也可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具体地址信息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查询。
缴存职工2022年内以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未达提取28000元上限的,剩余提取额度可计入2023年度提取中吗?
A:
不可以。
以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以自然年进行计算,上一年度未申请使用的提取额度或由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达提取上限的,无法累计到下一年提取额度中。
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如何补划未正常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欠款?
A:
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未正常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额偿还,未按时结清的,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借款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公积金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每个工作日上午发起扣款直至扣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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