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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可以放烟花吗?珠海各区通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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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

能不能放烟花爆竹?

近日,

各区都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一起来了解↓



香洲区





为预防和减少因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创建更加安全、洁净、美好的文明城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香洲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香洲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途经香洲辖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0756-2222257,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11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金湾区





为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开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安全祥和的春节,金湾区(开发区)重点区域设定禁止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包括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南迳湾油气化学品仓储区)。

(二)金湾区(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三)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平沙中心镇区、南水中心镇区。具体范围为: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湖心路-金湾互通立交-机场东路以西,成行路-藤山路以南,双湖路以东,中心河以北区域;三灶中心镇区:机场北路口段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南,北河一路-星汉路以北,珠海机场高速路口段以东区域,黄竹山以南;平沙中心镇区:美平一街-建行路以西,庆平路-升平大道以北,长安路以东,平沙三路-平沙二路以南;南水中心镇区:南港路(国税至南港三街交叉口)两侧100米内。

(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六)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7263110(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斗门区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加强斗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规定,斗门区重点区域设定禁止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井岸中心镇区。

(二)斗门区各工业园区。

(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斗门区大气重点管控区域(斗门区气象局周边1公里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五)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2780278(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高新区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创建更加安全、洁净、美好的文明城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春节期间,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0756-363336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鹤洲新区(筹)





为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规定,经鹤洲新区筹备组同意,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鹤洲新区辖区筹备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二)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0756-868611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发布日实施。


鹤洲新区筹备组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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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洲新区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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