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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市树木保护,珠海出台新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切实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

珠海出台新办法!

一起来了解!





近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本市城市树木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城市树木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的修剪应当坚持科学指导、规范标准、安全操作的原则,严禁过度修剪树木。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


1. 因城市建设或管理的需要,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复或审批意见的。


2. 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隐患的。


树木无迁移价值因各种原因无法迁移死亡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需要砍伐的,应当向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经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


《办法》指出,建立迁移树木的统筹利用机制,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树木的迁移、砍伐的情况在树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更新和共享。


公用项目绿化公益性复绿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迁移树木,加快迁移树木的再利用,避免迁移树木长期滞留苗圃。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对被迁移树木的管养维护和再利用进行补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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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度修剪树木

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明确了处罚规定

按最高每株一万元处以罚款!





2019年10月9日,为了规范珠海市园林绿化活动,加强对园林绿化活动的建设和管理,珠海市制定并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按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促使各单位、个人树立起自己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不做违法之事,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风貌,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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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园林绿化,

让城市面貌更靓丽,

切勿违反《条例》规定,

否则将难逃处罚!

咱们一起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



将12棵树木“削光头”,香湾一小区物管被罚1.2万元


2022年5月,香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接到群众举报,称该街道神前社区某小区部分树木被过度修剪,成了“断头树”。经查,“断头树”是小区物管公司应部分业主要求,对其别墅周边树木进行修剪,修剪时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而是把这些树木的树枝树叶全部砍光,仅剩下光秃秃的树干。这种过度修剪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香洲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进一步核实,该小区被过度修剪的树木共12棵。香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每株1000元的标准向该物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万元


保护绿化、爱护环境,

人人有责!

转发提醒!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来自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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