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利企!珠海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来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
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
珠海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
一起来了解!
2023年5月11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具体包括适用范围、
办理流程、承诺内容的核查方式等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对列入国家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对不在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又申请减免的企业,经企业自行承诺,可予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二)地址变更。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在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核查方式处理,且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不愿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旧地址证明》的,可在提供户口本、水电费交缴凭据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照申请人承诺的地址予以登记。
(三)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承诺该不动产自然状况与申请事项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于查看现场;属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还应承诺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承诺书,可予以办理。
(五)身份证明变更。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为同一人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其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吻合,并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经申请人承诺为同一人,可予以办理:
1. 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2. 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3. 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4. 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取证明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异议登记的;
(五)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六)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一)告知
当事人声明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亦无法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告知该制度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
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承诺书》。
(三)办理
当事人签署并提交《承诺书》后,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的,该业务转入正常流程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加强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主要采用以下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利用广东省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查询。
(二)内部核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登记档案等进行核查。
(三)协同核查。如确有必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相关情况。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四)事后抽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事后抽检范围。
(一)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享受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
(二)对于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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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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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