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事关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
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
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
退休人员个人收入按
当地低保标准80%的金额予以豁免;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
其个人收入按
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予以豁免
……
为进一步健全
珠海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
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
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
救助措施等方面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记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以下收入予以豁免: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二)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退休人员个人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80%的金额予以豁免;
(三)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予以豁免。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予以豁免。
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未就业或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下列人员除外:
(一)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二)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三)在怀孕、哺乳或照顾未满2周岁婴儿期间,妇女1人;
(四)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或医保结算单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五)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申请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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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或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街查询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镇街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的镇街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
镇街应当在出具或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应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通过的,由镇街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评议未通过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根据复核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安排在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街申报。镇街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街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镇街应当备注在册。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救助措施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市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及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四)其他救助具体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按其公租房保障类别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区(功能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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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出台,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珠海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规范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
提高珠海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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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