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疾病应急救助,珠海出台新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珠海出台新实施方案!
近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珠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实施方案》提出哪些主要目标?
救助对象及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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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
主要目标
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要急救但无法核实身份或者无力缴费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救助对象及范围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功能区)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已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补助范围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救助病病种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须的生活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7天。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我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救助资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出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身份确认程序
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及时完成患者身份确认。
1.对无法核实身份的患者,救治医院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协助确认身份,根据公安机关核查意见由救治医院审核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身份不明确患者条款申报救助资金。
2.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应先按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先行支付。
3.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以及身份不明的,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及管理
当前由市、区统筹设立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落实资金,具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级专项资金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下一步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助,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进一步夯实资金保障。
市级专项资金负责支付市管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范围救助对象产生的政府资助部分急救医疗费用,区级专项资金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范围救助对象产生的政府资助部分急救医疗费用。上级财政部门对我市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补助,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发生实际分级划拨。
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年初区级财政将负担的筹资标准资金上划市财政,市财政将市、区两级财政筹资标准资金安排给市卫生健康局,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参考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局在年初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年底由市卫生健康局对市管医疗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商财政部门制定清算方案,结余资金按照市区出资比例由市区财政回收。
资金申报和核报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明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及时对急危重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应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尽责追讨欠费。患者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1.收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2.辖区内派出所收到核查身份任务后,于72小时内协助核查患者身份并出具核查意见,未能及时出具结果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出具。
3.结合公安机关核查意见由救治医院审核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身份不明患者条款申报救助资金,若符合由收治医疗机构及时填写《珠海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基本情况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
1.患者须向收治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明资料及患者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由收治医疗机构填写《珠海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基本情况表》。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无支付能力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
(2)其他可以证明患者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证》、由收治医疗机构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居开展的调查、邻里访问证明材料等。
2.收治医院应先按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再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经收治医院初步审查,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实行每年审核制度
原则上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材料审核工作,必要时可适时组织审核。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1.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急救但无法核实身份或无力缴费的救助对象,按《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用户手册》的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完成录入上报工作。
2.医疗机构汇总收集《珠海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基本情况表》,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珠海市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清单、病历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和无支付能力的证明等资料。
3.疾病应急救助申报材料收集完成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患者病情及救治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核对救助对象是否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核对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支付信息。
4.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救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到相应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后出具是否拨付意见。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
各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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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