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食品口感,黑心商贩竟在生产黄粿过程中添加硼砂。11月13日上午,浦城法院集中审理6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7000元不等,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黄某、刘某、徐某、许某、周某6人在生产黄粿过程中添加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对外销售。1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等6人生产的黄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黄粿中硼含量分别为22-44mg/kg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6人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因为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若摄入过多,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法商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仅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害人害己。在此提醒食品生产、销售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不可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来源:浦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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