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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盗播说No!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建议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版权

2018-03-07 盛意 体育大生意


体育大生意第1369期,欢迎关注最好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



近年来,体育产业高速发展,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需求不断增长,对观赛体验、观赛品质的追求越发热烈,体育赛事版权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些直播平台都花大价钱购买版权,正当他们深耕用户体验,顺应市场谋求体育产业更好发展时,随即而来的,却是盗播的泛滥。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盗播屡禁不止,维权成本很高,相关判决处罚却很低。


2018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建议,在新媒体时代,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快厘清体育直播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加大惩罚力度,以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长远发展,顺利实现“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


体育版权需要法律“护航”

2025年的中国,将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消费需求愈加旺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这是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勾画出的未来中国体育的繁荣场景。


在利好政策的刺激下,体育赛事版权已成为继文学、音乐和影视作品之后当下版权保护的热点和焦点。


以足球赛事为例,赛事版权费向来都是维系联赛运营的重要收入,版权收入的大部分都会分给俱乐部或用于当地足球管理部门的开支,中超同样如此。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中超各俱乐部的平均分红额度达到7400万元,而2015年,中超俱乐部的平均分红仅为1550万元。巨大的增长空间,正是因为这几年中超的版权收入大幅增加,增强了中超联赛的活力和魅力,这是一个繁荣足球市场的良性循环。

 

体育赛事版权直接关系着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收入,其中电视直播收入所占比重最大,有时占比甚至可以达到总收入的40%。但由于现阶段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盗播猖獗,极大损害了购买正版赛事直播权利的平台和用户合法权益,限制了体育赛事的产业增收潜力。

 

网络非法盗播体育赛事的原因大致分为四点:一是能以极低成本获取巨大利润。二是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较弱。三是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四是国家对盗播的打击和对合法转播的保护仍需加强。


中超赛事盗播现象严重


以中超赛事为例,根据冠勇科技发布的《2017赛季中超联赛监测报告》,2017赛季中超联赛被侵权场次为240场,侵权比例为100%,共发现直播侵权平台57个,直播侵权链接数1248条,点播侵权平台38个,点播侵权链接数76416条。如此猖獗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在国外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价值突飞猛进的同时,国内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价值的却在持续缩水甚至跳水。


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认为,如果盗播横行,不仅侵害版权购买者的利益,打击他们的信心,更将严重阻碍体育产业的向前发展。而维护体育版权、打击盗播,可以激励更多优质直播平台投入更多资源公平竞争,让用户有更好收看体验,以繁荣体育文化发展。


他建议,对于侵权行为,一方面要允许权利人在起诉时,将侵权人停止可能的后续侵权行为作为诉讼并在司法判决中予以支持,从而有效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力度,要以几倍于正常购买价格的惩罚性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全国人大代表张近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保护困境

就目前我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现状来看,主要的困境集中在三点:立法空白、司法审判执法不统一以及体育赛事转播的性质及保护模式观点存分歧。

 

国际上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相较成熟。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1976年《国会报告》中认定“即时制作和录制”的内容可以获得版权,并将其归入电影作品的行列:“当一场足球赛被四台电视摄像机覆盖,并且有导演指导四台摄像机的活动、选择将摄像机拍摄的哪些电子图像、以怎样的顺序呈现在观众面前时,毫无疑问这些摄像师和导演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了‘可版权性’”。

 

国际上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相较成熟


在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所有的电视画面图像作为通过摄影及相似方法创作的作品均享有法律保护。而与中国毗邻的日本在法律中则是规定:只要能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听觉效果,即可归为电影作品而直接受到电影作品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涉及对体育赛事转播的定性及规制的规定。具体到权利人维权,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诉讼,原告提起的诉由一般都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而其中争议最大的部分则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首先需要明晰两个概念,即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在2013年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上海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对其作出解释: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没有版本的事先设计,结果亦不可确定,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故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通常会融入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或特写等,其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故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界,“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作品的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论。大致有两种说法:一部分人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认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作品范畴。因为体育赛事节目虽然进行了镜头切换、解说等制作,但是这些都是根据现场情况“指哪儿打哪儿”,并没有施展独创性的空间和余地。甚至还有人认为,赛场旁边机位固定,直播节目仅仅是播放,不具备独创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和特写都是精心编排的结果,体现了节目制作者的独特思想表达,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体育赛事画面或被定论为“作品”

 

而后一种观点也在被称作“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中得到了印证。案件的起因是凤凰网未经授权直播中超赛事,被新浪告上法庭,称凤凰网的该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朝阳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判决直接涉及到了体育比赛画面是否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而在二审庭审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还是在于涉案中超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肯定的是,该案判决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无疑会产生重要影响。

 

张近东连续三年聚焦体育发展

随着中国不断推进体育事业变革,人民群众对体育事业的关注度日益增多。这已经不是张近东在全国两会期间首次就体育问题建言献策了。2016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近东提出《加强教育资源与足球人才的有效结合,提速足球青训体系建设》的提案,建议加强青训体系的建设,完善校园足球比赛,全面实现青训人才和教育系统资源的有效结合。


2017年两会,张近东再次建言,中超应逐步扩容,保障球员生涯发展,俱乐部和赛事的增加,也可以为足球能力不达标和退役的球员,提供继续从事足球及足球相关产业工作的岗位,繁荣全民足球运动。


张近东建议,中超应逐步扩容至18-20支球队,中甲扩容至20-22支球队,中乙扩容至40支球队,并建议完善中丙、大学生联赛等业余赛事,建立足球竞技、足球运动和足球爱好人口的金字塔型体系。自上而下引导、自下而上支撑,等比例壮大足球人群。让足球成为更多人的爱好,让足球运动成为更多人的职业和事业,保障青少年球员有更多的成长路径。


体育产业足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外界更多层面的关注,只有更多好的建议的提出,大家群策群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注:本文所用图片出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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