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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育审批权取消到加强监管意见出台,是一部体育放管服简史

付政浩 体育大生意 2018-08-06


体育大生意第1428期,欢迎关注最好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



本文作者:付政浩

体育大生意记者


取消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和加强体育赛事监督管理,这是否是一对矛盾体?近日,随着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育赛事表演行业开始出现一种质疑体育总局开倒车、变相进行赛事审批的声音。鉴于体育审批权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是体育部门的灰色收入支柱之一,外界担心体育主管部门不愿舍弃这块肥肉的忧虑之情可以理解,但切不得将加强赛事监管和开历史倒车混为一谈。


在体育产业高速发展的当下,取消体育赛事的赛前审批和全面加强赛中的监督管理、赛后的评估总结是一个有机整体,这三项工作连在一起才是一个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健全流程。如果只是单纯取消审批权而没有后续配套的监管文件,那么体育赛事将处于一种野蛮生长、混杂无序、监管真空、鱼龙混杂的危险境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正式出台


其实,国务院从一开始就强调要轻审批但要重监管,在2014年取消体育赛事行政审批权之时,无论是国务院还是作为国务院管理体育的具体行政机构体育总局都明确提出,中国体育赛事过去最大的问题就是只审批不监管,重审批轻监控,一些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和协会只知拿审批的钱却压根不管监控的事,所以取消体育赛事审批权不是目的,取消审批权后加强赛中的监管和赛后的评估才是重点


需要指出的是,在2014年取消体育赛事审批权的同时,国务院就已经要求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研究如何加强体育赛事的监管工作的方案,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的人员安全问题,比如公安部、体育总局就需要牵头多个部委一起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简而言之,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是取消体育审批权后的必然配套举措,绝非开历史倒车。从某种意义上,从1995年正式施行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到2014年取消体育赛事审批权,再到2018年出台的体育赛事监管意见,这种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体育产业政策护航由粗放到集约、由单一的事先行政审批到全程监管服务的全面转型。


取消体育审批权出现三个后遗症,赛事监督出现管理真空阶段

众所周知,中国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是由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直接授权。国家自此开始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00年体育总局进一步出台更加细化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只会对赛事方收取不菲的审批费用,却并不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卖批文,属于“权力寻租”,客观上形成垄断,严重阻碍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热情。


更让人诟病的是,体育部门对于审批费(或者叫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成为外界无法监控的灰色地带,赛事管理缺乏规范和透明度,同时随意性很大。管理费往往由各个运动项目的管理中心收取,标准也千差万别。这其中有可能滋生腐败,成为少数人打擦边球、牟取部门利益的“灰色地带”。


最终在2014年,国务院决定取消体育赛事审批权。这一决定曾让万众欢呼,以为体育产业就此可以摆脱束缚一飞冲天,但若体育产业这列快车行驶在一条只有自由而没有监管的快车道上恐怕也是相当危险的。先是2014年9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最大限度为体育赛事松绑。随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俗称“46号文”)进一步明文规定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


46号文的权威解读


此后在2014年12月,体育总局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决议,出台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并随后制订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重要竞技赛事名录的通知》、《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除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以及健身气功、航空运动、射击、高危体育运动(游泳、高山滑雪、登山、攀岩、潜水)、成立地方兴奋剂检测中心这五大类体育活动需要审批外,其余体育活动都不需要审批,这种放权力度其实已经超出了国务院要求的只是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权的范畴,这也体现出体育总局放权的决心。


取消体育赛事行政审批权的若干政策规定


在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后,企业办赛的热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被激发,企业办赛的数量呈现井喷式爆发,尤其是马拉松和搏击这两项运动中,赛事更是如雨后春笋般遍地皆是。但与此同时,一些体育行政部门因为在赛事审批权被取消后没有新的政策支持,而在赛事监管过程中缺位失位,导致赛事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于是体育行业出现了三个后遗症:


第一,赛事质量的良莠不齐、赛事举办方缺乏商业诚信、借助冒牌选手欺诈赞助商和观众等问题引起了非常强烈的社会负面舆论。社会呼吁体育产业也能够建立起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因为缺少了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很多商业赛事没有了体育主管部门的信用和支持而无法顺利举办赛事。没有体育行政部门背书,公安、消防、卫生、医疗、交通等主管部门不愿意承担大型观众聚集的潜在风险,比如在中国大陆跑友中口碑极好的彩色跑就一度因为台湾同类赛事出现爆炸事故而导致赛事无法被安保部门批准。


事实上,虽然体育主管部门被取消了审批权,但公安、消防等部门却没有随之出台相配套的体育赛事审批改革政策,这导致当前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不够完善,所以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大型集会活动的报备与审批和交通、消防方面的报备与审批设置障碍甚至是互相推诿审批责任,这反而让很多赛事主办方反而开始怀念有体育行政审批的日子。


第三,随着体育产业概念备受追捧,一大批此前根本没有体育产业从业经验的企业也纷纷开始办赛。但因为缺乏专业经验,主办方的业余水准引发诟病,办赛过程流程不精细不科学、大型群体聚集的风险激增、没有危机公关预案……这些不专业行为都让整个体育行业的品牌声誉受到影响,没有权威部门进行监管,极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扼腕现象。


监管缺失致使闹剧不断:艾弗森中国行和徐晓冬约架引发舆情动荡

在体育审批权被取消之后,越来越多的体育产业从业者开始呼吁体育主管部门出台完善的监督制度,最好是能出台行业准入制度和信用黑名单制度,最大程度维护行业的名誉,防止害群之马摧毁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比较广为人知的体育行业丑闻就是,武术搏击赛事打假拳之风猖獗、各种冒牌拳王、自封金腰带得主遍地皆是,足篮球赛事喜欢聘请廉价的山寨球队假冒国家队来华打热身赛。而一度引起社会舆情动荡的负面典型则是2015年的艾弗森中国行和2017年徐晓冬与所谓的“雷公太极”雷雷约架。


2015年的艾弗森中国行堪称是中国篮球商业赛事的一个负面案例百科全书。整个艾弗森中国行期间,赛事取消、承办方下跪、主办方威胁跳楼、伪造国际转账单被起诉……各种丑闻闹剧不断,引起舆情动荡不已,这也让与之毫无利益关系但作为中国篮球事实上的最高主管协会的中国篮协备受诟病。事情简略始末如下:


2015年初,天津启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两名年轻经纪人李动和李大巍决定单凭两人之力来运作一次艾弗森中国行。李动负责和艾弗森方面沟通签合约,李大巍则负责国内方面的招商。艾弗森当时给了他们两套报价方案:如果让其上场打球,每场至少15万美金(15万美金最多打15分钟);但如果只让其执教比赛,则每场只要3万美金左右。因为手中资金有限,李动与艾弗森方面签订的是执教合同,但李大巍在向各地方承办商推广兜售时却以艾弗森会登场比赛为推广噱头,最终由大庆、哈尔滨、西安、合肥、晋江等地的体育公司分别承办了各站的比赛。


艾弗森2015年中国行成为一场引起行业反思的闹剧

李动、李大巍与艾弗森签订的执教合同原件

启迪的如意算盘是用球迷的热情来感召艾弗森,满以为艾弗森面对狂热的粉丝肯定会情面难却上场秀一把,但没想到,艾弗森的美方经纪人拉希姆严格照章办事,艾弗森从第一站的哈尔滨开始就丝毫没有上场的意思。最初,启迪方面谎称是艾弗森身体不适,但随后在西安站这个谎言被戳破,球迷骂声连天,当地政府出于安保考虑取消了西安站的比赛,而西安站的承办方随后宣布起诉启迪。


为了挽回局面,李动和艾弗森的经纪人拉希姆展开激烈谈判。拉希姆称李动向其开出了打10分钟给10万美金的报价,但这仍遭到了艾弗森的拒绝。随后李动将报价抬高到10分钟15万美金,并威胁称如果艾弗森不答应他就当场跳楼,艾弗森就此同意。


而李动却表示,所谓的10分钟15万美金是拉希姆率先提出来的,艾弗森方面只想要更多钱。当然,无论如何,双方达成了这一协议,于是在晋江站,艾弗森上场打了两分钟,没有斩获任何技术统计。而随后李动向拉希姆出示了一张汇款单,汇款单显示他已经向艾弗森的账户汇款10万美金,并承诺剩余5万将在8月20号之后付清。不过拉希姆很快就发现,这张汇款单是伪造的,艾弗森账号没有收到这笔钱。于是,在此后的合肥站,艾弗森重新拒绝登场比赛,这自然引起了现场球迷的强烈不满,合肥的承办方老板不得不当众下跪请求球迷原谅。


艾弗森中国行合肥站的承办方当众下跪恳求原谅


艾弗森2015年中国行最终沦为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无人能从中受益。启迪事后被多家承办方起诉追款,而各地承办方则又赔钱又毁名声,艾弗森在中国球迷中的口碑也遭到一定的损毁,中国篮球经纪人的信誉则被以《纽约时报》为首的美国媒体嘲讽不断,中国篮协更是被怒批缺乏监管。不过,这次篮协纯属背锅。


以往,这种涉外篮球比赛的确需要向中国篮协报备,并且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但自从2014年体育赛事审批权被取消后,这类赛事根本不会再向中国篮协报批,所以中国篮协和广大球迷一样也是事后才知道此事。而且中国篮协没有黑名单制度,至今李动和李大巍这两位仁兄仍在篮球圈混得风生水起,最终背黑锅的只能是中国篮协。所以,在这桩丑闻发生后,很多篮球界人士都呼吁中国篮协应该出台黑名单制度,给予那些败坏篮球行业声誉的从业者一些惩罚。


篮球圈有艾弗森中国行让中国篮球丢人丢到国外,武术搏击圈则有徐晓冬和雷雷这对活宝自封头衔然后约架炒作。徐晓冬其实只是一位业余综合格斗爱好者,却自封“MMA中国第一人”,在其必图拳馆内的大幅海报简历上更是将自己包装成“1998年、1999年蝉联两届北京散打搏击擂台冠军”、“国家一级运动员”、“国家特级教练员”。当然,这些称号都被证明不属实。甚至徐晓冬连正规的什刹海专业队学生都不是,他只是早年自费去北京什刹海体校培训中心学习过。


▼徐晓冬的履历介绍明显涉嫌伪造


至于自称“雷公太极创始人”的魏雷更是无耻之尤,他在被徐晓冬KO后不仅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到处接受采访,宣称被KO是因为没有使用内力,因为一旦使用内力就可能会出人命。语言如此雷人,即使三岁孩童也已明白,这个雷雷根就是一个毫无廉耻、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无聊炒作者。很快,魏雷过往的身份也被彻底挖了个干净,他根本就不是什么太极大师,所谓自创的雷氏太极更属扯淡。作为北京人,他早年在什刹海体校倒是学过一段时间的散打,但毕业后主要在健身房从事教练工作,因为在北京工作收入并不景气,他30岁那年来到成都,干过健身房,教过瑜伽课,后来干脆教太极,严格来说他就是一个太极爱好者罢了。


▼魏雷表演的雀不飞绝技也被网友揭穿,是一个并不高级的骗局


就是这么两个传统武术的爱好者,在给自己加了一系列头衔后,他们的私下约架竟然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影响恶劣之极。此事归根结底就是两人喜欢自封各种冒牌头衔,搞得犹如武侠大片中的华山论剑、紫禁之巅对决一样。如果从一开始所有人都清晰无误知道是两个草根武术爱好者约架私斗,没有那么多唬人的头衔,试问又有几个人会关注这种街头莽汉约架的闹剧?


▼徐晓冬向来就喜欢无底线炒作并因此惹来颇多争议


因为徐晓冬和雷雷这对活宝搞得舆情动荡,中国武术协会成为了背黑锅者。事发第一时间,曾有多个行政部门向中国武协致电致函,质询关于“国家一级运动员”、“国家特级教练员”徐晓冬的诸多监管问题,因为徐晓冬微博上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到台湾问题大是大非的错误言论。虽然随后徐晓冬微博被删除,但他的主管部门必须为这种立场负责。但问题是,中国武协压根就不知道有徐晓冬这么一路高人存在,相关一级运动员和特级教练员的名录下更是查无此人。


无论是2015年的艾弗森中国行还是2017年的徐晓冬雷雷约架,都暴露出了一个中国体育赛事缺乏监管的巨大弊病。过去,由于体育审批制度的存在,没有体育主管部门审批,赛事根本无法落地,这限制了很多企业办赛的积极性。如今,体育审批权被取消,却出现了各种欺诈混乱、鱼目混珠、泥沙俱下、败坏体育声誉的负面案例,这足以引起警惕,所以加强体育赛事的赛中监督管理、赛后的评估总结、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引入行业黑名单制度都势在必行,否则再放任下去,只会劣币驱逐良币。正是有鉴于此,国家体育总局才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意见》充分授权协会监管权力  建议出台行业准入制和信用管理制

事实上,在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之前,针对赛事数量最多的马拉松和武术搏击赛事,中国田径协会和中国武术协会已经率先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这两个率先出台的文件既是对整个体育赛事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用制度的先导性探索,更具备对各自行业特殊情况的针对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比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一文就重点针对了武术搏击赛事乱象丛生的诸多细节规定。其中针对徐晓冬和雷雷约架这种类型的事件进行了明确要求,不得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更不能“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误导群众,禁止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而两个文件都有明文规定,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同意,在国内举办的赛事和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赞助商、观众。


在中国田协、武协先行一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自领域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并得到初步践行之后,体育总局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全文共十四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意见有推出行业标准、办赛指南、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赛事分级等。


具体条文有:第二条、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第十条、建议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对本项目实行赛事活动组织等级评定制度;第十一条、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本项目赛事活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体的信用记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虽然由体育总局出台,但具体落实执行的却是各个体育协会,这和2000年体育总局出台《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时将审批权归于国家体育行政机构有实质性区别。这体现出体育总局推行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决心。而且目前体育协会真正全面实体化和社会化,已经初步具备了打造各自行业准入制的实力,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则通过规定明文授权了各个协会监督管理各自行业的权力。


未来,各个协会需要将加强对体育赛事事中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总结调研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逐步建立行业准入制、信用管理制和赛事分级制。在中国田协和武协先行一步的情况下,相信未来中国足协、篮协为首的各大协会均会出台各自领域、针对各自行业特殊情况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如果非要说此次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有什么瑕疵的话,那么笔者妄言一句,那就是大标题缺少了服务二字。在国务院再三强调放管服的当下,体育协会需要做的不仅仅是简政放权、监督管理,还有优化服务。所以,窃以为,未来各个协会在出台各自行业的《意见》时,全名应该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优化服务的意见》,唯有如此,方能让体育产业获得真正健全完整的政策护航。 (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原文

 

  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涌现,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性质复杂、种类繁多,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缺少有效监管极易发生各类问题和事故。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作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承担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人员、物资、安全等保障职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同时,赛事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


  六、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赛事活动组委会的其它规定,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即组织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规则以及服务保障条件等内容。


  八、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参赛指引,即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内容,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等条件,应当知悉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安排等。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由其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十、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对本项目实行赛事活动组织等级评定制度,按照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对全国所有赛事活动实行等级评定,并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官方网站公开评定结果。


  十一、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本项目赛事活动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体的信用记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采取便利服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


  (二)对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组织机构,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最低赛事活动组织标准要求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多次扰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体育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赛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对包括参赛者在内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三)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各级体育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照本意见,尽快制定完善本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协会,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相关赛事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注: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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