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欧盟-加拿大通过四项具体规则以落实CETA投资法庭制度

范晓宇 国际经济法评论 2022-03-20

 


 


2021年1月29日,欧盟和加拿大共同通过四项具体规则,以落实《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CETA)中商定的投资法院制度(Investment Court System)。这四项关于投资法院制度的规则分别为:上诉法庭的运作规则(the functioning of the Appellate Tribunal)、投资法庭成员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调解规则(Rules for mediation)、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规则(Rules for binding interpretations。关于投资法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在CETA中确立,而此次具体规则的制定,是双方就投资法庭制度运行的详细规则、程序和结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四项规则以23种语言文本作出,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这四项规则以及CETA中的所有投资保护条款,须27个欧盟成员国均批准CETA后方可适用。截止目前,已有16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该协议。根据《CETA联合解释规范》(Joint Interpretative Instrument on CETA)的规定,一旦CETA协定生效,投资法庭制度将立即投入运行。因此,此次通过关于投资法庭制度的四项具体规则,有助于在CETA协议生效前缔约方将所有必要内容提前落实到位。此前,CETA的部分条款已于2017年9月21日临时生效,但不包括投资保护条款及ISDS条款。另外,欧盟法院在2019年4月30日的第1/17号意见(opinion 1/17)指出,CETA规定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符合欧盟法。

 

一、上诉法庭的运作规则

该规则共5个条款,分别为定义、上诉法庭的组成及行政安排、上诉程序的进行、语言文本、生效要求。内容上,明确上诉法庭的组成人员、任命方式、任期、薪酬;规定上诉程序一般不得超过180天,若需延长应不超过270天;对未正式生效的裁判,上诉法庭可作出维持原判、部分或全部改判、驳回上诉、发回重审等裁判结果;上诉方承担上诉费用的担保;此外CETA中关于调解、第三方资助、临时保护措施、透明度等规则应比照适用于上诉机制。

欧盟的投资法院机制,将投资法庭分为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两个层级,形成“两审终审”模式,以增加裁决的一致性。上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上诉法庭有效发挥其职能,确保CETA成为第一个开始运作上诉机构的国际投资协定。

 

二、投资法庭成员的行为准则

投资法庭成员的行为准则共12条,分别为定义、程序进行中的义务、披露义务、法庭成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其他义务、前任法庭成员的义务、保密义务、费用、处罚、调解员、协商委员会、语言文本、生效要求。内容上,要求投资法庭候选人员、法庭成员、前法庭成员均需避免不当行为,遵守高标准的道德标准;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利益关系;保持独立且公正;不得披露任何非公开信息或以此谋利;行为准则比照适用于调解员;组成协商委员会协助实施该行为准则等。

CETA在协议正文第8.30条对初审法庭与上诉法庭成员规定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要求,而该行为准则以具体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落实协议中承诺的最高道德标准。对法庭成员道德规范进行具体规定,要求法庭成员公正、独立,将避免争议双方对法庭成员的操纵与干涉,有助于增强裁决的合法性及公正性。

 

三、调解规则

调解规则共11条,分别为定义、目的及范围、程序的启动、调解员的任命、调解程序规则、和解协议的执行、与其他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时限、费用、语言文本、生效要求。内容上,各方应努力在60天内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程序中一方作出的自认、立场、意见等均不能作为其他程序中的证据使用;平均承担调解费用等。

调解是传统投资协定中基本忽视的一个部分。但晚近已有诸多投资协定纳入详细的调解规则。CETA鼓励投资调解的适用,正文第8.20条中共5项对调解予以一般规定,并设有附件29-C对调解程序进行具体安排,表明欧盟在多元化争端解决上意愿明显。

 

四、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规则

该规则共4条,分别为本规则与CETA联合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关系、语言文本、生效要求。内容上,规定服务投资委员会有权建议联合委员会通过缔约国作出的联合解释,而联合委员会则在通过缔约国协商同意后有权发布联合解释,该解释对投资法庭有约束力;CETA联合委员会可确定某项解释产生约束力的具体日期;重申各缔约方为公共利益目的而拥有规制权,以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如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公共秩序、道德、社会及消费者保护、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

此前通过的《CETA联合解释规范》(Joint Interpretative Instrument on the Agreement)是指导CETA解释主体对CETA进行解释的规范。其中第6(e)款规定,为确保任何情况下法庭都能尊重双方在协定中的意图,CETA允许加拿大和欧盟及其成员国承诺利用这些条款,发布有约束力的联合解释,以避免和纠正投资法庭对CETA的任何误解。2018年9月26号通过CETA联合委员会第001/2018号决议(Decision 001/2018 of the CETA Joint Committee),规定了CETA联合委员会的程序规则。此次关于联合解释的具体规则将有助于欧盟和加拿大保持对协定解释的控制,确保法庭做出的解释符合缔约方的目的。

 

总结

 

自2015年11月欧盟委员会首次将投资法院机制纳入《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之后,欧盟将该机制纳入一系列国际投资协定中,如CETA、《欧盟—越南投资保护协定》、《欧盟—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欧盟—墨西哥全面经济伙伴协定》。欧盟此次通过四项具体规则,是推动落实CETA投资法庭制度的重要举措。

 

 

规则全文参见欧盟官网: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2240



本文编辑 / 范晓宇

本文审阅 / 小七哥


【长按关注公众号】

这是一个有干货的公众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