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和法理研究
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和法理研究 |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漆 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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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理研究,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合理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有助于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系统性指引,为相关立法和措施提供依据,并在国际上争取共识和支持。应从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综合性、差异性、国际性五个方面,加强对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理研究。
近期,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借鉴更加积极进取的管辖理论,确立更广泛的域外管辖联系,需要有坚实的法理支撑。
一、国内法域外适用需要法理支撑
随着跨国交往的日益频繁及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在特定情形下,一国管辖域外的人和事既有必要也有其客观合理性,由此而在传统的属地原则之外,逐步发展出来一些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域外适用原则。例如,基于属人原则,一国的管辖权可以延伸至处于领土之外的本国人。又如,在国际刑法领域率先发展起来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理论,前者允许对领土以外侵害本国重大利益的外国人进行管辖,后者认为对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特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
但是,在本国法域外适用问题上,近年来也出现了另外一种趋势,即个别国家依靠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实力,通过反垄断、证券交易、出口管制、反腐败等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系统性地扩大行使域外管辖权,借助国内法肆意干涉他国内政,打压制裁外国政府、企业和个人。这种纯粹出于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外交利益考虑,不合理地主张国内法域外适用以打压竞争对手的做法,给正常的商业活动增加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损害了他国主权、加剧了国家间冲突,对国际法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进行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表明我国将借鉴更加积极进取的管辖权理论,确立更广泛的域外管辖联系,这是对传统属地主义的重大突破和立场转变,需要坚实的法理论证作为支撑。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理研究,厘清域外管辖的合法性边界,不仅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合理的国内法域外适用,也有助于为我国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系统性指引,为相关立法和措施提供充分依据,从而在国际上争取学理共识和道义支持。
二、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理论研究意义重大
首先,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研究,有助于为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系统性指引。
历史上,我国在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上呈现出保守化特点,其理论根源在于我国一贯坚持属地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属地主义无法满足维护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客观需求,一些国家为了给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寻找依据,不断发展出新的管辖权理论。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海外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正是基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尤其是日益庞大的海外利益这一命题而提出。我国进行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首先就是要突破属地主义传统,借鉴更加积极进取的管辖权理论,确立必要的域外管辖联系,为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则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和系统性指引。
其次,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研究,有助于有效反击外国不合理的国内法域外适用行为。
一些国家出于“本国优先”、打压竞争对手等政治或战略考量,不合理地主张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给正常的商业活动增加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剧了国家间冲突。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法院自2000年以来受理的涉及中国的域外管辖案件多达417件。2020年12月7日,美国政府以“涉及取消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为由,对14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进行制裁。美国过度适用其国内法不仅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对国际法治运行和国际经济发展也极具破坏作用。2021年1月9日我国商务部发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六条,将“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作为采取阻断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加强域外适用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入剖析美国域外管辖权的运行机理,揭露其违法性,进而做出有效反击。
第三,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研究,有助于为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合理主张正名、为完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提供中国方案。
法律是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通过法理为国家主张提供支撑,能够增强对外政策的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有助于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维护法治中国的国际形象。同时,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呼唤更多的中国方案。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理论研究,推动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则的形成,有利于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促进国际法治良性运行。
三、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理论研究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制度合理性研究
国内法域外适用,是国际关系中的特别问题。美国不当适用域外管辖,曾引发包括其盟友在内的许多国家反感甚至反对。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国在构建本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时,首先需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把握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合理界限。所谓“合理”,应当具有以下四层含义:(1)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根据“荷花号”案的判决,我国在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时,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但并不以国际法有明确规定为条件。(2)合理确定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域外管辖事项应与本国存在实质性连接点,无限扩大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做法并不可取。(3)应综合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的平衡。(4)应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外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外国当事人提供平等保护。
(二)加强制度有效性研究
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则为表、理论为本。出台一部主张域外适用的法律,却没有足够的理论和实力支撑,这部法律很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构建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不是简单的制订法律过程,尤其需要加强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才能真正令其发挥作用。
(三)加强制度综合性研究
国内法域外适用综合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需要三方面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立法以确定特定领域的域外管辖权,还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准确恰当地适用于本国以外的人和事。为此,不仅需要加强立法管辖权理论研究,也需要发展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从而构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本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四)加强制度差异性研究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部门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某些特定的部门法领域对域外管辖的需求更为突出,不同部门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加强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差异化研究,结合国情需要和部门法属性,统筹规划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具体领域、管辖权依据、管辖范围和宽严程度。例如,就现阶段的短期需求来看,相对于刑事和民商事领域,当前最迫切需要扩展域外效力的是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经济公法”领域,如证券法、破产法、劳动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五)加强制度国际性研究
在国际法对域外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并无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一国应如何合法地行使域外管辖权?这不仅需要各国适当限缩域外管辖的范围,突出领土联系、国籍联系以及公共服务作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的行为往往会引发国际冲突,而传统的国际私法方法(如礼让)在公法领域具有天然局限性,最终仍需要通过国际对话,协调、谈判以形成国际统一规则来加以解决。因此,加强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体系研究,重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十分必要。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22日第二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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