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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休假期间员工帮老板办事,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广州人社 2020-02-22



咨  询


杨某是A市人,在B市某制造厂工作。2017年8月,恰逢B市环保检查,制造厂几近处于停产状态,于是杨某准备休假回A市老家探亲。


该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打算注资在A市的一家超市。杨某出发前,王某将其私人存款10万元委托杨某带至A市转交给A市超市负责人,并托他在A市期间跟进超市进度。


回家约二十天后,杨某准备回B市上班,在A市火车站台突发疾病死亡


杨某家属想咨询,杨某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到A市从事的事情与工作有无关系?杨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  答


杨某是与B市某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杨某携带资金到A市,虽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但其携带款项是老板的私人存款并非是以企业名义注资到超市的资金,不属于该厂业务范围,此次带款不属于杨某的工作内容,跟进超市进度也不属于杨某的工作范畴。


据此,杨某受委托的事项与其在制造厂从事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杨某回A市不是因工外出,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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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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