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休假期间员工帮老板办事,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咨 询
杨某是A市人,在B市某制造厂工作。2017年8月,恰逢B市环保检查,制造厂几近处于停产状态,于是杨某准备休假回A市老家探亲。
该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打算注资在A市的一家超市。杨某出发前,王某将其私人存款10万元委托杨某带至A市转交给A市超市负责人,并托他在A市期间跟进超市进度。
回家约二十天后,杨某准备回B市上班,在A市火车站台突发疾病死亡。
杨某家属想咨询,杨某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到A市从事的事情与工作有无关系?杨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 答
杨某是与B市某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杨某携带资金到A市,虽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但其携带款项是老板的私人存款,并非是以企业名义注资到超市的资金,不属于该厂业务范围,此次带款不属于杨某的工作内容,跟进超市进度也不属于杨某的工作范畴。
据此,杨某受委托的事项与其在制造厂从事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杨某回A市不是因工外出,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自2019年1月起
广东启用职称电子证书
不再印制发放纸质证书!
在我省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制作职称电子证书,同时在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原纸质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自2019年2月起停止使用,此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核发的原纸质版证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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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