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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庆、中秋双节快到了,加班费的这些疑问,你都知道吗?

广州人社 2020-02-22



国庆、中秋双节又快到了

在普天同庆的日子里

你会否又要被加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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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劳动争议问题

特别是有关加班的问题

为此,你们贴心的小编

特意邀请资深律师

来帮大家解答疑惑

这期的主题是“加班费”

请大家笑纳~


公司不提供打卡记录 我如何要到加班费

读者:2018年11月,我入职某知名连锁餐饮公司,担任楼面经理。因为餐馆工作的特殊性,节假日往往是我最忙碌的时候。我每天上班11个小时,每周上班6天,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按照公司规定,我们每天都要在公司打卡机上签到。在工作的半年时间里,我在上班时间均打卡签到,却从来没领过加班费。前几天,我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入职半年来的加班费。公司却声称无法提供打卡签到记录,因此无法认定我的加班时长。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谢谢!



律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申请加班费,一般需要提交加班的证据。


但在现实中,员工没有掌握自己打卡的记录。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申请调取证据。


建议把公司打卡机相关设备拍照或录像,以证明公司确实有实行打卡考勤。



上下班途中接送其他员工 该不该给加班费


读者:去年开春后,我进入一家食品企业担任驾驶员,主要负责接送企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

该企业位于从化。

考虑到部分员工家住市区,上司跟我协商后,给我配了一辆班车。

方便我上下班的同时,也顺路接送其他员工上下班。

因为要接送员工上下班,我需要每天提早1个多小时上班,下班也要晚1小时,但公司只计发我每天半小时的加班费。

五一休完假后我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发我入职以来每天另外一个半小时的加班费。

但公司却表示,我家住市区,从市区开车到公司单程也需要40分钟左右,因此,上下班的时间段不应作为额外的加班时间,之前计发每天半小时的加班费已经是额外开恩。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公司给加班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


对于上下班时接送员工是否能要求加班费,主要看这种工作是否属于为公司工作。


从读者上述描述来看,是在公司领导安排下,为接送员工上下班而延长了工作时间,整体来说是服务于公司的利益,并不是自己干个人的私事。


况且是在领导安排下进行的统一接送,并不是个人行为。应当属于加班的范畴。



百万年薪高管能否讨要加班费


读者:我于2014年1月至今年4月底期间,在某民营企业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年薪税前100万。4月底合同期满,我与该司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该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在职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老板不同意,他表示,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特殊,对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调整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而且我的高薪已经包含加班费在内,因此,我不应该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请教律师,老板所言是否属实?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如果是单位不再以原条件或高于原条件续约,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加班费,关键看合同的约定。


一般而言,对于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时间,薪酬已经包括加班费在内。



值班费能代替加班费吗


读者:我是某国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入职一年多,最近准备辞职。因为是新人,而且年纪比较小,入职以来,几乎每个节假日单位都安排我回去值班,然后支付值班费,值班费按日工资结算。最近准备辞职的我,向HR提出,一年多来我在节假日值班12天,希望能按照节假日加班工资给予补偿。但HR却表示,我值班期间虽然也回单位坐班,但基本没有什么实际的工作要做,只是偶尔有些临时突发的工作要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下不能算是正规的加班。而且之前单位已经支付值班费,不应该再要求加班费。现在我们僵持不下。
请问律师,节假日我牺牲了一整天的时间回去值班,这种值班到底算不算加班?如果算的话,值班费能否代替加班费?

律师:

对于值班算不算加班,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单位工作,都应当是加班。


至于值班费能不能代替加班费,因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个人认为值班费应当也是加班费的一种,关键看是否已经按国家的规定标准给足加班费。



加班费基数可以自由约定吗


读者:我于2016年元旦后进入某私企工作,每周上班5.5天,每天8小时,合同约定工资8500元/月。因为周六要上半天班,公司表示这半天算加班,但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为基本工资3000元/月。今年五一假期后我提出辞职。我向公司提出,周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是合同约定工资的8500元/月,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后的周六加班费差额。但公司表示,周六加班费计算基数当初双方已约定,而且明确写进了劳动合同,公司并未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支付这部分差额。请问律师,加班费基数是否可以自由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至于加班费的基数,应当以应得工资为标准基数,双方的约定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条款也是无效的。


本期解答律师:廖振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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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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