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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 | 国家治理的家户逻辑:基于田野政治学的分析进路

黄振华 学术月刊 2024-01-11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家户是中国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从历史上看,家户单元以独立的个体家庭的产生为基础,并经由“编户齐民”制度而成熟定型。与其他治理单元不同,家户具有极强的自主性,并从中汲取动能与活力。家户自主性是基于家户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内在能动性,包括意识自主性、目标自主性和行动自主性。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不是对家户单元的控制与形塑,而是对家户自主性的认同与调适。家户自主性的产生,主要源于家户单元的自组织特性,包括联结方式的血缘性、个体需求的内生性、组织形态的灵活性以及国家权力的外在性。从历史上看,正是家户单元的自主性治理,为“集家为国”的中国国家治理提供了动力,其不仅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也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进入近代以后,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功能不断弱化甚至一度被取代,但其内在价值并未因此消解,反而在改革实践中展现独特魅力与光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家户单元及其蕴含的自主性价值,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单元;家户;自主性;田野政治学


作者: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079)。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

目录

一、国家治理及其家户单元

二、家户自主性:国家治理的动力机制

三、家户自主性的生成逻辑

四、转型中的家户与国家

近年来,“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出现了在乡村治理领域发挥家庭作用的重要表述。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国家政策话语何以一再强调“家”的治理功能?“家”的背后隐含着怎样的治理逻辑?本文认为,这正是源于中国国家治理进程中深厚的家户根基。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以家户为基本治理单元的超大型国家,家户单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并构成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和“给定条件”。由此,要理解中国的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就势必要回到作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家户,并在微观家户与宏观国家之间建立某种关联,以此探寻中国国家治理的善治之道。本文拟从田野政治学的分析进路出发,以华中师范大学“家户调查”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围绕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自主性特征及其现代转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家户单元与国家治理的逻辑关系做一尝试性解答。


一、国家治理及其家户单元

近年来,国家治理问题受到学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问题一跃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专门决定,并提出明确的时间表,表明中国的国家治理已处于跨越和突破的关键期,也对国家治理研究提出了更高的期许。当前,学界围绕国家治理议题的研究较多,并具有较明显的现代性取向,表现为学界普遍关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等现实问题,重在提出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具体路径,从而达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大目标。产生这一“现代性”取向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两点较为突出。一是从理论上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流行的“治理”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现代性话语,承载着现代政治的诸多价值。例如,俞可平在论述“善治”时提到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六要素,无一不是现代政治孜孜以求的目标。二是从现实来看,中国的国家治理研究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背景下全面启动的,这就决定了“现代化”势必成为国家治理研究难以回避的中心命题。理论的倾向性和现实的紧迫性都要求研究者更多地关注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并将研究目标指向未来。

“面向未来”的国家治理研究具有内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然而,当研究者聚焦于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向”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国家治理的历史条件。实际上,在“国家治理”这样一个组合式概念中,尽管“治理”更多表现为一个现代性概念,但国家却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政治学话语中,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并受到历史条件的深刻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并经历了成长、发育、成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国家及其治理模式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农业文明的国家,国家治理更为历史传统所形塑,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因此,只有将中国政治置于历史的维度,才能发现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性、优势和缺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由此,国家治理研究就势必需要回溯久远的历史场景,从深厚的历史传统中去重新“发现”国家及其治理过程。


回归历史传统并非一般意义的历史视角的切换,而是要深入社会基础层面,从历史形成的微观社会因子中探寻国家治理之道。这是因为,国家治理活动并不是凭空进行的,而需以具体的人为对象展开,并以一定的人的群体作为治理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的最小“细胞”,主要指组成为国家机体的最基本、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在基本单元之下,不可再分为“独立的”群体或个体,群体或个体只是基本单元的构成部分,反映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摩尔根高度重视基本单元,他认为:“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社会体系。”在他看来,“人民如果要学会自治之术,要维护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那就必须从基本单元开始”。基本单元是一个社会的根基,其性质和特征将会深刻影响包括国家治理在内的上层政治体系。对此,摩尔根明确指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正如基因之于人体一样,有什么样的基本单元,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二者具有内在的互构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氏族是主要的治理单元,而由氏族组成的胞族、部落等社会组织则“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氏族制度的瓦解,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的国家逐渐形成。此时,氏族血缘团体不再构成治理的基本单元,新生的国家采取以地域划分国民的方式进行统治和管理。恩格斯为此将以地域划分国民作为国家起源的重要标志。在他看来,“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此时“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


恩格斯主要从西方的历史经验来考察国家起源及其基本单元。然而,由于历史社会条件的差异和时空的变换,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也在不断演化。进入文明时代之后,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若干典型的基本治理单元,包括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单元、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单元以及游牧民族的部落单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村社制、庄园制、部落制等农村本体制度。在中世纪的西欧国家,庄园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集体社会。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在历史上的俄国,构成国家的基本治理单元是村社。通过土地公有、税负共担、社员会议等机制,村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也成为俄国人的精神家园,以至于“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在此,无论是庄园还是村社,都构成为国家治理的最小“细胞”。在这些组织形态之下不可再分离出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具有根基性和不可分性。


与上述国家不同,中国的国家演进有其自身特点,并形成了特有的基本治理单元——家户,由此产生具有深远影响的家户制传统。对此,费正清就认为:“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在他看来,“(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巴林顿·摩尔也发现,“在村庄里,最基础的经济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家庭”,“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梁漱溟则认为,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而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家户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为社会单元的“家”,来源于个体性的家庭。二是作为行政单元的“户”,来源于国家性的户籍。其中,“家”是社会属性,“户”是政治属性。从国家治理的维度看,作为社会属性的“家”构成国家治理单元的组织基础,而作为政治属性的“户”则是联结家户与国家的中介机制。正是社会属性的“家”与政治属性的“户”的结合,造就了中国特有的家户制传统。


从起源上看,家户单元是在中国早期政治社会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以独立的个体家庭的产生为基础,并经由“编户齐民”制度而成熟定型。根据考古发掘的资料,中国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已出现对偶家庭。但当时家庭依附于氏族公社,人们尚未形成明确的家庭观念。氏族制度瓦解之后,家庭组织并未完全独立出来,而是被宗族制度所束缚,表现为生产上的“耦耕俱耘”。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废弃和宗族制的解体,个体小家庭才得以真正独立,并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与之相对,作为政治属性的“户”则是在国家产生之后逐渐演化产生的。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在商王朝时期开始出现人口登记,并有了“登人”和“登众”之说。先秦时期曾出现谓之“名籍”的人口登记方式,但登录对象为个人,并非个体家庭。进入春秋战国以后,诸国征战,为掌握人口和财源,各个诸侯国逐步建立起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其内容即包括户口登记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秦统一全国之后,户籍管理办法日臻完备,并最终在汉代通过“编户齐民”制度固定下来。由于“户籍”是以个体家庭为对象编录,因此也就导致了作为社会属性的“家”与作为政治属性的“户”的合流,并最终在秦汉时期产生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家户。在此后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尽管中国的王朝政治不断上演改朝换代的戏码,但家户单元却如磐石一般自始至终构成中国政治社会的根基。因此,要理解中国的国家治理,一个重要途径就在于从家户单元着手,考察家户组织的基本特性,并探寻家户单元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逻辑。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引入新的分析范式和视角,这就是田野政治学的分析进路。田野政治学是相对于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一种研究取向,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走向田野”的政治学。总体上看,传统的中国政治学更多是居于“庙堂”之高的学问,以国家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重视文本分析方法,具有规范研究的偏向。田野政治学同样关注国家“大事”,但强调从社会基层视角切入,重在考察政治现象的社会基础和深层结构。在研究方法上,田野政治学以实地调查为主要方法,注重经验事实,重视地方性知识。由于以个体化、具象化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田野政治学特别关注特定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注重以历史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为对象开展研究。二是“超越田野”的政治学。田野政治学重视经验事实,但最终目标在于建构理论。这种理论,并非对既有西方理论概念的移植或转换,而是从丰富的事实材料中提炼和概括,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从知识生产的逻辑看,田野政治学是一种本土化倾向很强的研究取向,其并不排斥西方的理论和概念,但更强调对中国事实的挖掘,并以此构建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由于以建构中国理论为目标,田野政治学就不仅要“走向田野”,更要“超越田野”,而这又反过来对田野调查本身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只有获得具有足够深度和厚度的经验事实,才有可能打破既有理论的“遮蔽”,从而为产生具有广泛解释力的原创性理论和概念提供事实依据和支撑。


田野政治学并非遥远的理论构想,而是日渐成型的学术取向。这一学术取向,最早由徐勇教授提出,并以华中师范大学的一批政治学者所实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学者群就将田野调查作为基本方法,开展了大量乡村调查,并形成了“实际、实证和实验”的调查自觉。随着村民自治研究的兴起,以田野为导向的政治学研究不断发展,并成为中国政治学界的一股重要力量。近年来,华中师范大学的政治学者不仅注重调查,而且愈加形成理论自觉,积极尝试从田野调查中建构原创性理论。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推动开展了以“深度中国调查”为主题的传统社会形态调查,搜集整理了极为丰富的调查资料。以此为基础,田野政治学者提炼产出了诸如“祖赋人权”“ 韧性小农”等原创性理论概念,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贡献了自己的智慧。


本文同样遵循田野政治学的分析进路,并基于田野调查资料尝试提出“家户自主性”概念,作为考察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点,并试图以此建立家户单元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联。本文的调查资料主要来源于“深度中国调查”中的“家户调查”项目。该项调查以1949年前传统农村家户形态为对象,调查内容涉及家户经济、社会、文化、治理等众多方面,具有系统性、规模性、唯一性等特点。截至目前,该项调查已完成792个传统家户的调查工作,所调查的家户分布在全国24个省(区、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为考察传统时期的农村家户组织形态积累了极为丰富的调查资料,也为本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经验基础。


二、家户自主性:国家治理的动力机制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家户单元形成其自身特性,并对国家治理产生多重影响。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家户具有极强的自主性,这是其他类型的治理单元不可比拟的,也赋予家户单元以强大的动能与活力。从一般意义上看,“自主”是一个“个人意志自由的道德概念,指人在正确认识和意志选择的基础上,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处理和支配事物的能力”。康德曾对自主性概念有过诸多论述。在他看来,自主性是个体摆脱监护和控制状态实现启蒙的重要预设。他将自主性与理性相联系,并将其理解为“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在政治学话语中,涉及“自主性”概念最多的莫过于“国家自主性”理论,并衍生出“相对自主性”“潜在自主性”等概念集合。这类概念主要用以指称国家所具有的超脱社会、阶级、利益集团等力量的自主行动能力。本文提出的家户自主性,同样是一种自主行动能力,只是主体并非国家,而是家户组织。本文认为,家户自主性是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一种基本特性,具体指家户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内在能动性。家户自主性强调以家户为本位,其驱动力并非来源于家户外部,而源于家户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家户自主性表现为一种自主意志支配下的行动能力,具体包括意识自主性、目标自主性和行动自主性。从调查资料看,家户自主性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具有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并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动力机制。 

(一)意识自主性


意识是指导行动的依据。家户自主性首先体现为强烈的家户自主意识,也即将家户视为超越个人和其他政治社会主体的价值依据,乃至成为根植于人们内心的一种信仰。对于家户成员而言,他们并不是以个体形式而存在的,而是以家户的“一分子”而存在,并以此寻求精神的皈依。也是在这种意义上,家户具有了本体论的意涵。


一是“家户认同”意识。在传统时期,人们将是否属于“自家人”作为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基本依据,并决定个体的行动。从调查资料看,只有具有共同血亲关系的人才会被称为“自家人”,没有血亲关系即使居住在一处也非“自家人”,而是“外人”。对于自家人与外人,人们的态度和心理认知存在极大差异,讲求“内外有别”。例如,人们将自己家里的事称为“家务事”,这些事只能由自家人处理,外人不能也不会干涉。


二是“家户一体”意识。人们不仅将家户作为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而且强调家户成员的共同性和一体性。因此,每位成员都将自己视为家中的一分子,主张“同心同德”。从调查资料看,人们普遍认为家人应当以和为贵,“兄弟之间在家里再怎么吵,打开房门仍是自家亲兄弟”。如果家中有人被外人欺负,全家人都会认为是对自己的侵犯,并要求“讨回公道”。与此同时,“只要家里有一个人出人头地,那其他人也都一起沾光”。在对外交往时,家户一体的意识尤为明显,表现为家长作为家户整体的人格化身并全权“做主”。


三是“家户至上”意识。在个人和家户关系上,人们将家户利益置于更高位置,强调个人服从家户整体。“家里人平时考虑问题都从家庭利益出发,凡事都以整个家庭为重。”从调查资料看,人们普遍认为没有家就没有个人,也即“有家才有人”。为了家庭利益,个人甘愿做出牺牲。如一些家庭经济条件不佳、劳动力不足,很多孩子甘愿放弃上学,目的是“照顾家里,节省开支”。在一些联合家庭中,当家里遇到重大变故时,各个小家庭主动将嫁妆或私房钱等个人财物贡献出来渡过难关,并认为理所应当。在此,人们在意识上始终将家户置于更高地位,个体是从属性的,因为“没有家,哪里来的人,有人生没人养,怎么长得大?”


(二)目标自主性


目标自主性是指家户单元基于自身需要而设定发展目标的自主能力。由于强烈的家户自主意识,人们将家户发展视为个人努力和奋斗的目标,并从中获得成就感。对于家户成员而言,家户目标的设定是由家户成员的自主意识所决定的,其既非国家权力的驱使,也不受其他外力的强制。从调查资料看,家户发展目标具有多元性,不同家户的目标也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来看,家户目标主要集中于人口扩张和财富集聚方面,也即所谓的“发人”和“发家”的过程。


一是“发人”,主要指家庭人口的扩张,追求“人丁兴旺”。传统时期,家庭人口规模特别是男丁数量是判断家户发展的核心指标。从调查资料来看,人们普遍将人丁与福报相联系,认为“有福有福,儿孙满屋”。为了增加人口,人们对生育极为看重,并形成了“多子多福,多生多养”的生育惯习。其中,生育男丁成为首要目标,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驱使下,形成强烈的生男偏好。需要指出的是,人丁的增加不仅是福气的体现,也有现实的诉求。一方面为了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这被视为家庭生育最重要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体现着家庭在乡村中的地位。人们认为,“子孙越多代表着家户人丁越兴旺,代表这户人家越有地位”,“生儿育女对家庭来说意味着尊严和面子,意味着门户的存在和延续”。此外,人丁多的家户还可避免被大姓人家欺负,同时人多力量大,从事劳动生产也更有优势。


二是“发家”,主要指家庭财富的增加,追求“发家致富”。富足的生活是家庭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凝聚家人力量的纽带。从调查资料看,人们对“发家致富”充满期望,“发家致富是一生的追求,家里的每个人都要为家庭的发达致富而努力”。此时,“个人的努力,不仅仅是为了个人,更是为整个家庭”。同时,家庭发达了,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也都能够从中受惠。需要指出的是,“发家致富”从表面上看是经济目标,但背后隐藏的深层目标是“光耀门楣”。人们希望通过自己一代人的努力,为父祖乃至更早的祖先增添荣耀,这被视为家户的“终极目标”。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发家致富”“光耀门楣”的观念也会在代际传递中不断灌输和强化,进而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


总体上,不论是人丁兴旺还是发家致富,其出发点都是以家户自身的存续和发展为前提,遵循家户本位的内在逻辑。对于家户而言,其目标具有很高的自主性,其设定并非受外力的驱使,而是内化于个体内心。也正是这些根植于心的目标,将家户成员凝结成为一体,并支撑和推动着家户单元的运行和发展。


(三)行动自主性


家户单元不仅自主设定目标,而且很大程度上能围绕目标进行经营和管理,具有极强的行动自主性。从调查资料来看,尽管家户与村落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家户始终是一个独立的行动单位,能够根据自身需要组织生产和管理家务。

一是生产自主。在生产过程中,家户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所有关于农业生产的安排,都由自家人决定,不用告知四邻、家族其他成员,也不用告知保甲长等,其他人都没有权力干涉”。即使是租佃地主的土地,佃户同样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只需向地主缴纳约定的地租即可。在家户内部,生产由家长统筹并实行分工,普遍方式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管着大事、女人管着小事”,从而形成家长制下男女分工共管经济。在传统时期,家户经营没有固定模式,而是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条件自主开展。从调查资料看,为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经营风险,农户经营具有“农工商互补经济”特征,形成“以农带商”“ 务农为主,零工为辅”等多种经营形式。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将农闲时间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将老人、儿童等家庭劳动力有效整合,从而实现生产效益的最大化。在笔者调查的赣南村庄,当地将弹棉被和制蓑衣作为重要的家庭手工业。其中,弹棉被主要集中在冬季,制蓑衣则多在早春梅雨季节。因此,这两项传统手艺常常结合在一起,构成“季节性搭配”,当地亦有“春穿蓑衣冬弹被”的说法。


二是生活自主。家户不仅是经济共同体,也是生活共同体。在传统时期,家庭成员的生命历程几乎都可以在家户内部自主完成。具体来看,家户首先是独立的生育单元。对于家户来说,并没有限制生育的制度化约束,家户可以自行做出生育决策。在未成年之前,每个个体均受到家户的抚育和庇护,“自己家人即使有错,也要由自家人进行管教,外人不能进行处罚”。除了向地主交租和向官府纳粮之外,家户拥有对于农产品的自由处置权和支配权。在婚姻方面,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普遍由家长做主包办,外人无权干涉。在赡养方面,同样以家户为基本单元,遵循“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逻辑。倘若老人尚有劳动能力,一般会在分家时留出“养老地”或者“养老粮”。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则由儿子独立或轮流赡养,直至老人去世。需要指出的是,在家户管理中,“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家长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家长的统筹安排下,家户成为一个自主运行的自治单元,构成社会生活运行的基本机制。


总体上看,无论是在观念意识、目标设定还是个体行动上,家户都具有高度自主性。从调查资料看,家户自主性具有两个重要的治理效应。一是持续性。即家户不需要外部力量的驱动而能长期持续,从而为其提供强大的内在动能。二是创造性。即家户可以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从而最大程度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正是家户的自主性治理为家户单元的延续和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家户单元及其自主治理不仅促进了单一家户的发展,也对国家治理产生深刻影响。从治理结构看,由于家户构成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中国的国家治理呈现为典型的“大国小农”特征,也即无数个小农家户所构成的超大型国家。在这一“集家为国”的治理体系中,每个单一家户的治理功效尽管极其微小,但无数个家户的自主治理却足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进而产生具有世界意义的治理“奇迹”。一方面,创造了灿烂的中华农业文明。中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史的古国,拥有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而其创造主体正是无数个自主性极高的小农家户。另一方面,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基于家户的自主性治理,中国形成为无数个自治的家户单元的集合体,从而为国家的长久稳定提供了保障。从历史上看,凡是“盛世”,均是家户自主性得以充分保障的时代。而在“乱世”,家户的自主性治理往往由于自然灾害或沉重的赋税而趋于弱化乃至出现家户破产,并由此带来政治和经济的衰败。实际上,历史上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绝非是对家户单元的控制与形塑,而是对家户自主性的认可与调适。这是理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关键机制,也是家户自主性治理的价值所在。


三、家户自主性的生成逻辑

家户自主性是一个相对性概念。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都不可能是完全受控的行动者。从世界历史进程看,庄园、村社等治理单元也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只是在自主程度上存在差异。从调查资料看,家户单元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治理单元,使其相对其他治理单元具有比较优势,并产生更为强大的内在动能与活力。家户自主性的生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与家户单元的自组织特性紧密相关。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联结方式的血缘性


家户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治理单元。家庭血缘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产生的原生性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与村社、庄园等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治理单元不同,家户首先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强调家庭成员的血缘联结,并为家户的自主性成长创造了条件。


首先,血缘关系蕴含自主逻辑。家户是基于血缘关系而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有着内在的自主运行逻辑。血脉延续是血缘家庭的第一要务,因此家户成员的首要责任是“香火不灭”。人们相信“有了子孙后代,家户才有希望”,因此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家户自主意识也就自然产生出来。同时,由于每个个体只构成血脉关系中的一个节点,并通过血亲关系与其他成员相联系,这将显著淡化家庭成员的个体意识,而强化家户整体意识。一方面,血缘家庭关系为每个个体提供了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基本尺度,有了“自家人”与“外人”的区隔。另一方面,血脉关系将每个活着的家庭成员与逝去的祖先联结起来,构成超越时空的意识关联,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光耀门楣”的观念。


其次,血缘关系蕴含自主秩序。血缘关系由祖先延续而来,并在血缘团体内形成高低、先后、亲疏之分,进而建构家庭成员身份的差等性。这一差等性,构成所谓的人伦关系,规定着各人的角色和作用,并提供了一种内部自洽的自主治理秩序。正如葛学溥所言:“血缘决定了成员资格、身份、责任、权利和活动。”从调查资料来看,这一自主秩序首先体现为家长权威,即居于血缘上位的男性家庭成员担任家长,并获得家庭事务的决策权和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里的事都由家长说了算”。在家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则依据血缘辈分关系称呼彼此,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使血缘秩序明晰化,人们普遍依据辈分给男孩起名。有的家庭还规定晚辈不可与长辈同名,且后辈不可与长辈的名号同音同字。以此彰显血缘关系的差等性,遵循“长幼有序”的行为逻辑。


再者,血缘关系蕴含自主能力。血缘关系是一种原生社会关系,能够强化家庭成员之间的内在凝聚力,增强家户单元的自主行动能力。一方面,血缘关系与生俱来,因此赋予家户成员“血浓于水”的内在认同。另一方面,血缘关系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因而具有“命定”的特征。如在调查中发现,家户财产继承关系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予以认定,只要是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便拥有不可变更的继承权利。任何一个个体或许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出身”,即原初性的血缘关系。不可更改的血缘关系增强了家庭成员间的信任感,因而也有了“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说法。


(二)个体需求的内生性


家户单元是由若干个人所组成的群体,家庭成员的自主动力是决定家户自主性的关键因素。尽管个体利益与家户利益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性,但从根本上看二者是高度统一的。正如卢作孚先生所言,“人从降生到老死的时候,脱离不了家庭生活,尤其脱离不了家庭的相互依赖”。对于家户个体而言,只有依靠家户整体才能得到个体的发展,这是个体基于自身生存环境的理性选择,也构成个体行动的驱动力。具体来看,家户个体主要受到两种现实逻辑的支配。

其一,生存逻辑的支配。家户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其基本功能在于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对于任何个体成员来说,“活下去”是人们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也是人们依附于家户的直接原因。在传统时期,家户主要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风险大,生存危机感强,这迫使家庭成员更加积极自主地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为此,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演化中也形成了“勤俭”的“农民理性”,为家户的自主治理注入了动力。一是中国人极为勤劳。对于绝大多数家户而言,“家庭底子差,只能靠后天的勤劳补”。家长在教育子女时将“勤劳”作为要义,强调“只有勤劳,才有饭吃”。在选择媳妇或者女婿时,人们也普遍将吃苦耐劳作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二是中国人极为节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讲求量入为出,“多有就多花,少有就少花,没有就不花”。人们将节俭作为消费的基本准则,这也被认为是“会过日子”的表现。即使是丰收年份,人们也会尽量节省开支以防备可能的天灾人祸。正是由于长久以来的“勤俭持家”,中国的家户单元尽管弱小但却始终能够长期延续。


其二,发展逻辑的支配。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基础上,家户成员会产生更高的发展需求,包括家庭财富、社会声望、政治地位等。在村落社会当中,人们不仅希望能够把日子过下去,更希望能够过上“好日子”。对于人们而言,“好日子”是共同的希望,但对于不同的家户会有不同的含义。至于能否过上好日子,则取决于家庭成员特别是家长的能力,因此“有能力就过好日子,没能力就过穷日子”。需要指出的是,“好日子”逻辑既遵循个体成员的自主逻辑,也源于不同家户之间的“竞争”逻辑。对于生活在村落社会中的个体而言,他们的目标并非简单的“过得好”,而是要“比别人过得好”,因为这涉及家庭的“脸面”与“尊严”。这一“竞争”逻辑将进一步激发个体的自主行动能力,并为家户发展增添动力。


(三)组织形态的灵活性


治理单元是以一定的组织形态为基础的。不同的组织形态对于治理单元的能动性具有不同影响。相对庄园、村社等治理单元,家户单元在组织形态上更为机动和灵活,从而能够为其自主性治理创造更大的施展空间。


其一,从人口规模看,家户单元人口普遍较少,并通过“不分不活”的分家策略维持活力。从调查资料看,尽管人们普遍希望维持数代同堂的大家户格局,但实际上乡村社会中大多以四五口人的小家户为主。维持大家户需要较多的经济成本,只有富裕的大户人家可以做到,但即使如此大家户人口也极少超过30人。这与庄园、村社等治理单元人口动辄上百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值得一提的是,家户单元的活力恰恰不在于“大”,而在于不断通过“分家”的方式减少家庭人口以适应内外部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因此,人们普遍形成了“树大分叉,子大分家”的观念。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不佳的家户,分家的动力更强,也即“穷家早分”。从治理成效上看,小规模家户的重要特征是“船小好调头”,能够最大程度感知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灵活自主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其二,从独立程度看,家户单元的独立性很强,从而能够更为自主的组织生产和生活。家户单元的独立性首先源于经济生活的不可分性,即在家户内部无法再分离出更小的独立经济单元。对此,林耀华提出了“经济家庭”的概念,认为经济家庭是以灶为单位的“衣食共同”的同一家庭。由于这一家庭无法进一步分割,因而也成为“最后的经济单位”。滋贺秀三则以“同居共财”来界定家户的独立经济性质,并将其视为家户成立的“本质性的要素”。家户经济的不可分性是以家户的私有产权为前提的。在传统中国,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元。家户产权具有实体性的意义,即不论家户内部财产是属于全家人的还是家庭成员个人的,其相对外部来说都是家户这一整体的,讲求“家户私有,人人有份”。具体来看,一方面通过设立物理边界确定产权。如在土地产权上,均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划定,通过田上垒埂,地下注灰等方式确定家户产权,遵循“人分头,地分界”。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心理边界明确产权。家户成员对于自家土地具有高度的产权认同和强烈的“边界意识”,“天有天边,地有地界”的观念根深蒂固。家庭成员对于自家的土地能够清晰认定,且“完全不能忍受自家的土地被他人侵占”。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租佃地主的土地,佃户同样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只需要缴纳地租即可。在租佃关系中,佃户和地主主要是一种经济性的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如果没有亲属关系,佃户不需要向地主承担额外的社会义务,也没有必要特意讨好。由于家户的独立性,使得家庭成员(主要是家长)在进行生产和经营时拥有充分、完整的决策权,从而赋予家户单元更高的自主性。


(四)国家权力的外在性


家户的自主性治理不仅源于家户组织本身,也源于国家权力的介入程度。从历史上看,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不是对家户单元的控制和形塑,而是对家户自主性的认同与调适。对于家户单元而言,国家权力是外在于家户的,从而也为家户的自主性治理留出了空间。

其一,淡薄的国家观念。从观念层面看,传统时期人们有着强烈的家户自主意识,但却对国家缺乏直观感受。对此,梁启超在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写道:“中国人自有文化以来,从未以国家为人类最高团体,其政治论常言天下,而国家不过与家族同为组成天下之一阶段,故其向外对抗之观念甚为薄弱,向内之团结亦不大感觉必要。这种‘反国家主义’或‘超国家主义’的政治论深入人心,于政治实况影响甚深。”孙中山也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从调查资料看,国家观念对于普通的农民而言更为遥远,人们对于国家充满了隔膜感,也缺乏明确的国家意识和观念。例如,尽管人们普遍希望家里有人能够读书做官,但其目的却并非服务国家,而是通过考取功名光耀门楣。


其二,有限的国家介入。从历史上看,除了缴纳公粮、征兵以及摊派劳役之外,国家很少与家户个体产生直接联系。只要按时缴纳赋税和劳役,官府并不直接介入家户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国家来说,其介入乡村的目的并非改造乡村,而在于资源汲取。而对于家户而言,则秉持“交公纳粮、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在此,家户纳粮并非履行国家职责,而是获得自主治理的前提,因此也有“纳完粮,自在王”的说法。从调查资料看,保甲长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表,但对于家户内部事务,保甲长不会插手干预。即使家里遭遇大事,家长也会选择询问家族长辈,而不会询问保甲长意见。如果家户之间发生纠纷,一般由家户自行协商解决。如果矛盾较大,也会请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与调解,但很少让官府介入。调查发现,在村里经常会有“爱管闲事的人”打抱不平,为村民化解纠纷,造福乡里,使官府的介入愈发显得不必要。


国家权力的外在性不仅符合家户的利益,也符合国家的内在需求。这是因为,任何治理活动都需要承担相应成本,而治理范围的扩大势必导致治理成本的增加。从这一角度看,家户的自主性治理是一种内生性的治理过程,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国家的治理成本,同时获得预期的国家治理效能。因此,长期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都表现为一种调适性治理。这种调适性治理的本质,正是对家户自主性的适应,而非外部性的强制。例如,中国很早以来就形成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强调“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本位性特征,国家则扮演了护卫者和经营者的角色。“帝国统治者深知经营国家与经营庄稼一样,既有风调雨顺,也有灾害频频。帝国统治必须因时而变,不断调适治理。”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更多的是为“民”的生息创造条件,而非直接介入乡村和家户事务之中,遵循“无为而治”的治理策略。正如费孝通所提到的,“我们以往的政治……把集权的中央悬空起来,不使它进入人民日常有关的地方公益范围之中。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


四、转型中的家户与国家

从历史上看,家户的自主性治理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关键机制。正是家户的自主性治理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础,也为中国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动力。在此背景下,维持家户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平衡关系,实行“家国共治”自然成为历代王朝统治的基本方略。正如《礼记·大学》所言:“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由此,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家”与“国”在结构上趋于同构,在价值上趋于统一,并共同形塑了历史中国的国家治理形态。


然而,进入近代以后,传统的家国关系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巨大挑战,并对家户自主性治理以及国家治理带来冲击。


20世纪上半叶以来,随着西方社会思潮的传入,传统的家国共治思想遭遇危机,家户日益被视为与现代国家相对立的力量,并受到激烈批判。陈独秀在《东西方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就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在于以个人为本位,而中国的家族制度却压制了个人的发展,成为桎梏个人自由的枷锁。吴虞则将家族制度视为专制主义的根源,在他看来中国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现代社会,原因便在于家族制度的制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小农的诸多论断,也重在强调小农家户经营的“落后”性。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恩格斯则认为,小农家户经营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并预言“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毛泽东也将小农生产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在他看来,“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 

在现实层面,家户的治理功能也日益面临挑战。20世纪上半叶以来,中国开始启动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进程,国家权力试图渗透并加强对乡村社会控制的趋向日益突出,家户的自主治理开始承受外部压力。只是,此时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渗透和控制主要以资源汲取为目标,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基本功能,家户自主治理依然构成国家治理的根基。特别是从过程来看,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渗透并不成功,表现为“国家政权内卷化”现象的出现,从而在实质上延缓了国家权力的有效扩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度失败的国家政权建设重新启动,并迅速完成了对乡村社会的扩展和改造。对此,杜赞奇就指出:“(1949年后)国家政权的扩张改造了乡村旧有的领导机构,并建立了新型的领导、推行了新的政策;特别是50年代以后的合作化,使得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故而完成了民国政权未竟的‘国家政权建设任务’。”需要指出的是,合作化运动的推进过程,正是家户治理功能不断弱化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家户逐渐丧失了对土地、生产工具乃至劳动力的自主支配,个体逐渐从家户单元中抽离出来并被纳入一个范围更大的治理单元——人民公社之中。


与家户单元相比,“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拥有充足的体制资源和强大的动员能力,但却并不具备有效的自主行动能力,从而难以产生内生的动力与活力。首先,人民公社体制具有外部建构的特征,“社员”身份由国家赋予,社员之间缺乏原生性的内在认同。尽管国家通过一定的外部动员也能激发社员的集体观念与意识,但作用有限,且难以持久。其次,人民公社体制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指令性命令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其任务目标由外部嵌入,与社员个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背离。例如,对于社员而言,他们参与集体生产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工分,而并非上级的任务指标。这就导致集体生产中出现“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等诸多现象。这些现象的实质正是社员个体内生动力的缺失,也反映了公社体制的僵化。再者,人民公社规模普遍较大,人口众多,加上受到体制约束,并不具备家户组织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这使得公社难以有效感知外部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即使感知到了也无法自主做出策略性调整。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由于缺乏自主性,人民公社体制经营效率不足的弊端一直存在,并最终在20世纪80年代趋于解体。


与人民公社体制的僵化形成对比的是,家户单元的生命力要顽强得多。从历史上看,人民公社体制建立的过程,也是家户治理功能不断弱化以致被完全替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元的自主治理为国家权力所遮蔽。然而,尽管家户功能受到极大削弱,但却并不意味着其内在价值的消解,反而会在实践过程中为自身开辟道路。例如,人民公社时期尽管社员主要以集体生产为主,但家户经营却以“自留地”这一特殊形式顽强存在。根据笔者在赣南农村的调查,作为家户自主生产的最后“堡垒”,自留地生产的经营效率远高于集体生产,也没有出现“挖土不用力,犁田不使劲”的现象。再如,中国一些农村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曾出现以“包产到户”为内容的改革尝试,被称为“大集体下的小自由”。只是由于受到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尝试并未为国家政策所认可。直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重新确认了家户作为基本生产单元的性质和功能,才真正激发了蕴含于家户单元中的生产自主性和积极性,并推动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非国家自上而下的政策产物,而是源于农民的自主实践,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对此,邓小平就曾评价:“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其根本原因也在于重新发掘了家户经营的自主性价值。对此,杜润生曾经有过一段颇为中肯的评价,他说:“我们提倡家庭经营,就是要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能够自主地与社会交往,自负盈亏、自求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形成一种自主权的联合。过去集体农庄式的联合,是只有联合,没有自主权,或自主权不充分。农民应该既有自主权,又能相互合作……这个过程就是先让农民具有独立性,变成‘自由人’,最后形成‘自由人’的联合。”


总体上看,无论从历史传统还是改革实践来看,家户单元及其自主性治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其内在价值值得进一步挖掘。当前,中国正处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理应从家户单元及其自主性治理中汲取智慧和养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


其一,充分认识家户单元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快速而剧烈的变化,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愈加复杂,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显著提高。然而,尽管政治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但“巨变”中亦有“不变”。这就是,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仍然是家户,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治理功能。首先,在生产方式上,小农家户经营仍是中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当前中国小农家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到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中国当下仍有2.3亿农户,户均经营规模7.8亩,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达到2.1亿户。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家户仍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承担着生育、抚育、消费、赡养等众多社会功能。尽管当前个体化意识不断增强,但个人对家庭的依赖关系依旧强大。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个体对于情感归属的诉求不断增加,家户的情感联结功能日益凸显。再次,从组织机能看,尽管家户组织正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但其在联结方式的血缘性、个体需求的内生性、组织形态的灵活性等方面的基本特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意味着,家户仍然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治理单元,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内在的动力和活力。总的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家庭建设的重要观点以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重要表述绝并非偶然,而是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深刻体察,也势必将为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其二,充分发掘蕴含于家户单元中的自主性价值。家户单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家户组织本身,更在于其中蕴含的自主性价值。很大程度上,任何治理活动的成效,都与社会参与主体的自主性紧密相关。只有充分调动参与主体的自主性,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总结和回顾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不仅“包产到户”源于农民自主性的激活,诸如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重大改革实践无一不是农民自主实践的结果,其中所蕴含的自主性价值都曾在改革中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光芒。可以说,农村改革之所以成功,归根结底是对农民自主性的尊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对于自主性价值的强调和发掘尤为重要。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极大,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治理无法做到“一刀切”,而必须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必须尊重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力。邓小平在谈到改革实践时曾提出“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重要论断。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其基本前提是对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的认可与保障。因为只有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性,才有可能真正从实际出发,做出切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决策。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能否有效调动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是改革实践进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也是决定国家治理成效的关键所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治理视域中的农村家户治理形态演变及其政策匹配研究”(19BZZ068)、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础性研究课题(17108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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