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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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表示,《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该《规定》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列举了几种“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一是,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询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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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图片:网 络
审读:汐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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