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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人民公社性质定位的争论
而今日的第二篇推送,同样也是智广俊老师关于这一话题的一次讨论。文中,智广俊老师支持何平老师对于“官营集体经济”与“民营集体经济”的论述,并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探讨有利于明确当今农村经济改革的方向。
何平在文章中把土改后不久,农村中农业合作社组织称之为民营集体组织,把人民公社称之为官办集体经济。凡是从人民公社中走过来的人,只要抱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会认为何平的观点符合历史事实,是能够成立的。最初的农业合作社,是土改后,农民困于生产工具的不足,比如,几家从地主家分来一头耕牛,只好合作起来耕种,这种自发的互助组有的发展成合作社的模式,在农民中共产党员的带领下,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合作社越来越发展壮大,成为一种社会潮流。这时的合作社,农民加入是自愿的,管理是民主的,合作社除了交公粮是必须尽的义务,生产经营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庄稼想种咋种就咋种,粮食想往哪儿卖就往哪儿卖,合作社的重大事务要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做出决定,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就是民营集体经济。
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不是出于广大农民的意愿,而是在党和政府强有力地组织下发展起来的,有不少社员是裹挟进来的,民意基础就不牢固。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农民根本就没有退社的自由。人民公社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种什么作物要遵照县政府下达的种植计划,一开始生产队还有一定的种植作物选择自由,后来这种自主权越来越小了。在以粮为纲的方针指导下,生产队林牧业、副业、手工业、多种经营受到了很大遏制。家庭副业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甚至把农民家庭养殖业、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把农民自留地也收回了集体。生产队生产下的粮食、肉食必须卖给国家,价格政府早就规定好了,生产队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一说。口粮标准全国多数时候,实行的是统一标准,丰年360斤,灾年280斤,达不到280斤,国家负责返销供应。谁敢多给社员分一斤口粮,有的生产队队长就因为私下多给社员分了点粮食,被判了徒刑。生产队的政治队长必须由党员来担任,生产队政治队长是由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指派的,农民根本就没有选举政治队长的权利,而政治队长又是生产队的一把手。公社干部是县政府下派的,不是由农民群众选拔出来的,公社领导也是由上级指派调来的,名义上公社社长、副社长由农民代表选举产生,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民主形式,农民代表能够提名由农民来当社长吗?即使像陈永贵那样杰出的队干部当公社社长,也是上级党委决定提名的,而不是农民代表提名选出来的,像陈永贵这种从农民中出来的干部,在公社干部队伍中估计不到千分之一。公社领导和公社干部与农民群众脱节,公社农业收成丰歉,农民收入多少与公社干部的报酬毫无关系,他们挣得是国家死工资,端的是铁饭碗。这样的公社干部制度,必然造成公社干部首先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农民群众负责。人民公社这种管理体制难道不是官办集体经济吗?
大家都知道,大跃进放卫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大练钢铁有的地方砸了社员家里的铁锅,砍了山林中不少树木。农业学大寨搞了不少花架子工程,比如各地建的扬水站、大口井、蓄水池、存不住水的水库等,这些没有实际效益的政绩工程,把生产队积累下来的家底子都折腾光了,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劳动积极性。这些政绩工程如果不是官办集体经济,队干部和社员会执行上级定下来工程项目吗?农民群众自己会吹牛大跃进一亩地打下几万斤粮吗?
这都是人民公社在实践过程发生的问题,只要是有一点实事求是的心,就不得承认这是事实。我写这篇文章时,又特意翻阅了一下人民公社六十条,这是人民公社纲领性的文件。六十条的许多规定还是实事求是的,比如,要求尊重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尊重社员的意愿和民主权利;粮食增产了,生产队可以给社员适当多分一点;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不准随意抽调生产队的劳力,上大的水利工程要量力而行,要取得多数社员们的同意;没有设置政治队长一说。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和原则很多被破坏掉了。推行大寨式的大队核算,破坏了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构。推行大寨自报公议社员劳动评分制度,破坏了六十条规定的劳动定额管理,按劳分配制度。学大寨大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讲报酬地随意调动不受益的生产队的社员去其他生产队搞工程,更是造成了很大混乱和贻害。
弄清了人民公社实质上是官办集体经济,这就容易理解农村中多数社员为什么愿意搞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广大社员们要回的是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业生产收益的分配权,整体上说并不是家庭经营要比集体经营能生产更多的粮食。
人民公社存在很多弊端,这是人民公社解体的内在原因。但我并不从根本上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项伟大创举。把几千年来沿袭下来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组织到一起,从农业生产个体经营走向集体经营,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采用机械化作业,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通过人民公社制度,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利益分配制度,人民公社为我国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使我国初步建成了工业化体系,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基本解决农村中历史就存在的盲流现象,除了1960年低标准供应特殊时期,基本上杜绝了旧社会一出现饥荒现象,农民就流离失所,饿死他乡现象的发生,以及隔几年就会发生农民造反的事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农民提供了安定的生产、生活局面。农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取得史无前例的进步,科学技术得到了广泛普及,文化、教育、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培养了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生活水平虽然低下,但社会基本上实现了公平公正。人民公社工农商学兵一体化经营,一大二公的特点,具有优越性的一面,当然也存在弊端。在人民公社时期,一对夫妇生育五六个孩子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所有孩子都可以念到初中毕业,这对如今的青年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现在青年夫妇培养两个孩子就累得够呛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为今天的改革开放提供了集体土地资源和人口红利,这两条是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腾飞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条件。
人民公社所发生的很多问题,虽然体制、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执行中的问题。我特别赞成何平提出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
何平认为华西村、南街、大寨现今的经济属于民营集体经济。从本质上已经不同于他们的前身官营集体经济。有的同志认识不到这种差别。我们对以往介绍华西村吴仁宝的事迹中了解到,当年吴仁宝在华西村上马乡镇企业项目,是冒着被批判的风险进行的,他耍了很多花招应付上级,受过多次批评,吃了很多苦头。改革开放后,华西村没有了上级的直接干预,才放开了手脚大干,取得了如今民营集体经济的巨无霸地位。官营集体经济和民营集体经济区别就在于:如今南街、华西和大寨搞的乡镇企业是当地农民的自主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当地农民拥有对企业的民主监督权、受益权和最终处分权。而在过去官办集体经济的体制下,生产队和大队就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请示上级政府的同意,上级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包括吴仁宝和郭凤莲等领头人的任免,也是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普通农民根本就没有民主权利选举党支部和党委领导成员的民主资格,就是农民中的党员,对上级党委所提出的人选往往也不能够推翻。而众所周知,农村中党支部才是核心领导。在市场经济下,民办集体经济当然还是党组织和党员起着核心领导地位,但民营企业中的党组织,也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则,尊重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中的重大事项应该由企业中的董事会、经理层,按照现代企业运行制度来做出决定,而各级党委、党支部不能直接做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因此,华西、南街、大寨如今取得的成就,是人民公社时期不可能做到的。试想,如今大寨把多数大寨田用来种树,搞旅游经济、工业经济,农业反而成了副业,这不是违反了以粮为纲的农业发展方针了吗?这种战略转折在过去体制下能够行得通吗?前几年,大寨人花费了亿元巨款,重建了一座庙宇,你能理解大寨人这一决策吗?难道大寨人不信社会主义,改信了佛教了吗?如果你知道了旅游业如今成为了大寨的一项支柱产业,你就不难了解大寨人建庙的初衷。如今,华西村富得流油,几顿黄金摆在哪里张扬,在过去官营集体经济体制下,华西村能够这样做吗?
何平在这篇文章中提出: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具有相容性,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集体经济强调的是所有权。二者是可以结合的。如今农村中民营集体经济有多种形式,各种股份制管理的工厂、企业、农场、养殖场等应该都算民营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民营经济组织。一些蔬菜种植协会,蛋鸡养殖协会,也具有民营集体经济的因素。有的同志认为起码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集体经营才算民营集体经济,有的认为私有经济不能称为民营经济,其实这种认识是作茧自缚,我认为只要是农民合伙经营都应该算民营经济。农村集体组织中,最大的社会主义因素就是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农村集体能够容纳民营经济的最大入口。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只有走向合作,主动参与社会分工,才有发展生命力。
任何理论脱离实际都是无源之水,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何平的许多观点不是出于书本,不是出于领导讲话,而是亲力亲为从农村实践中调查得出来的结论,有许多理论创新的地方,这是他的观点引起人们争议的所在。钟不敲不响,理不辨不明。就何平所提出的观点进行思考、辩论,有助于三农工作理论探讨深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