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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中单方鉴定的重要性(下)

2016-12-09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单方鉴定的重要性

(下)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在诉前就做一次单方鉴定,还是等到诉中做一次双方鉴定,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同的选择各有优劣,甚至有时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加以认真的研究、审查、抉择,会造成诸多的被动与不便,甚至带来巨大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也有诸多的疑点、难点、困惑问题值得探讨,因此,本文就从单方鉴定的重要性方面展开论述。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单方鉴定的重要性(上)(点击获取全文)


三、答疑分享


(一)鉴定时间及材料问题


1.鉴定时间

其实这个问题在我的主题里面讲到了,什么时候做比较合适,诉前诉后都是可以的,但是现在来讲,如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权益,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做一个。当然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具体的要跟案子情况相结合,这样的结论只是一种指导意见,并不是绝对的。


比如说有些案件,诉讼时间都快过了,只剩最后一个月,这种情况可能还是先起诉,起诉之后由法院委托来做一次双方鉴定,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你还是得选择双方鉴定。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医院愿意配合你一起鉴定,觉得医院确实有问题,他要认错就需要有赔偿依据。他要配合你做鉴定,共同委托一下也可以。我们之前也有一个案子,是中山某医院的,我们找他,他也认为有问题。但是觉得问题不是很大,所以他认为赔不了多少钱。但我们认为很高,要赔十几万,但他只认可2万,差得太大。所以我们就协商找鉴定机构鉴定,是多少就按多少来算。医院也答应了,签了协议,盖章确认。


鉴定结果医院承担60~70%责任,医院也认可这个结果,到了法院很快就调解了,赔了十几万块钱。这种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也可以做双方鉴定,但这种情况比较少。


2.所需材料

(1)病历材料

一般是需要病历,而且越全越好。但是对于患者来讲,从医院获得的材料要齐全是很难的,想要齐全的话,最好是有律师陪同帮助复印、筛选。因为患者可能不知道哪些材料比较重要,医院可能在此过程中能不给的就尽量不给,所以患者想要得到完整资料,没有律师帮助就很难获取。


(2)陈述材料

陈述材料需要患者把治疗经过尽量详细准确地陈述出来,提供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意见,包括治疗是怎么开始的、怎么结束的?治疗过程怎么样的?有没有转院?转院怎么转的?后来治疗结果是怎么样的,中间出现什么问题?这些过程都需要陈述清楚。之后律师也好,鉴定人也好,可以看清楚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二)医院推诿问题

一个产妇在产检时没有任何问题,但孩子生下来以后没隔多久就因为心脏衰竭死亡,找医院补偿责任,因为产妇在怀孕期间在不同的医院做检查,现在医院相互推诿,该怎么处理?


像这样的情况导致意外的风险确实有,比如说大出血,突发心脏病这些原因都是有的,再比如说并发症、自身疾病的风险也有。但一般来讲,如果孩子产检、生产很正常,突发心脏病死亡,这确实还是有一定的问题。比如手术有没有问题、护理问题,这些方面可能还是能够找到医院一些问题的。尤其是生孩子,如果一些小医院不规范的,多少都有些问题,大医院的话看看护理是否到位,比如胎心监护一般孕36周以后一个星期就要做一次胎心监测。如果遇到医院护理不当,又没有及时发现,都有很大的风险。所以生孩子一般最好是选择比较专业、比较高端一点的医院比较好,这样对产妇、对孩子的风险都要小一些。不管在哪个医院检查,如果检查不到位,医院都要承担责任的,双方推诿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有责任都可以找的。


(三)等待治疗问题

孩子生产,一直在医院等待治疗,但医院不安排,有过错吗?这要看情况。因为有的医院确实很忙,因为现在医院条件有限,病人太多了,尤其是周末、节假日,本来医生值班就少,病人还是这么多,人员安排不过来是正常的。


但是有些情况就不一样了,医院在有些情况下有紧急救助义务,比如孩子要生产,产妇已经很疼了,马上就生产了,再不救助可能胎死腹中、甚至流产,这些医院是要紧急救治的。如果这样情况没有实施救治,那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四)介绍信

医疗事故鉴定按照以前的举证责任是由医院承担,但现在都是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谁申请谁承担。如果是法院委托,那就是法院开介绍信。如果单方鉴定,是律所委托就由律所开介绍信。个人委托可能不需要开介绍信,但是如果医院肯委托,可能也需要开介绍信。介绍信主要起到委托的作用,证明我愿意委托给你。


(五)案件时长及代理问题

医疗纠纷一般需要1到2年,单方鉴定可能快一点,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如果双方鉴定顺利的话,可能一年多,不顺利的话可能两、三年。


关于代理的话,以前是风险代理,但现在基本上都是一般代理,因为医疗案件风险太高,时间太长,委托起来太麻烦,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比较高,当事人比较理性、配合的还好处理一点,如果不理解、不配合的,要更麻烦一些。


(六)胎死腹中的问题

一个母亲怀孕期间身体不舒服,去咨询医生,医生说是正常现象,还是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结果孩子死掉了,是否能要求赔偿?


一般来讲胎死腹中流产也可以赔,但赔的就非常少,因为孩子在出生前死亡,还不属于人,只是一个胎体,就没有死亡赔偿金等项目,赔偿的大头就没有了,就只能赔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可能就几万块钱,了不起十几万,赔偿标的很低,没有损害后果。


另外一种情况是孩子出生之后才死亡的,虽然也是流产,哪怕出生之后活了一秒也属于人,那就有死亡赔偿金,赔偿就很高了。但是很多医院为了逃避责任,就算是出生之后死亡的,他也会说是胎死腹中,所以对病历的把握就很重要了,要第一时间封存,如果孩子存活1到2天,都会有相应的护理记录和相关病历,就赶紧保存下来,医院未来想改也改不掉了。


(七)材料保存问题

医疗纠纷中材料被强行收走怎么办?其实在医疗纠纷中材料被强行收走,是因为处理方式不当。比如说第一时间出现纠纷,可要求封存这些药品、器具、病历甚至是血液制品,这些都可以封存的。不仅仅是病历,所有书面资料、实体都可以封存的。封存了之后还要考虑保存的问题。一般是由医院保管,封存了医院就不能再改动,只需要双方在场封存下来让医院保管着就行了,最后保管出了问题医院就需要承担责任了。


第二种情况是确实当时没处理好,被人抢走了,就当场打110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警察在场情况下,医院已经违规了,警察也可以帮你封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公安出警、报警记录或者调解记录能证明被抢走的事实,未来证据灭失也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方式就直接可以向卫生局投诉,因为这个情况下属于医院违规,卫生局也是可以进行处理的,卫生局也可以督促医院依法依规处理。


(八)权威鉴定机构

国家级是最好的,比如说司法部下面的、最高法院下面的、最高检察院下面的鉴定机构一般都比较权威。如果想做权威一点,可以直接到北上广选择一些国家级的鉴定机构来做,那是最好的。如果在省内可以选择省级的鉴定机构。


武汉可能就只有8家鉴定机构能做,都属于省级的。当然也有一些是国家级的,武汉有一家好像是同济。还有,明鉴属于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一家,但是不是国家级的还不能确定,但至少有国家认证的资质,在某些程度上国家层面是认可他的。


(九)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最大区别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可能比较照顾医院,医疗过错鉴定可能对患者更有利。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来讲都是医院的人来帮你鉴定,就相当于哥哥为弟弟鉴定一样的,达不到客观中立的程度,所以鉴定结果一般对医院有利,大多数情况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事故责任轻。而且要求比较高,医疗事故鉴定要达到医院技术上有很明显的过错,严重过错才能达到这样的结果。如果是轻微过错,或者因果关系不是那么明确,那可能不认为是医疗事故,所以它是高标准、高要求,但是结果对患者反而不利的一种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相对来讲责任要求就轻一些,抓住医院一点过错都可能有责任。只要有一定过错或者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他有可能就直接判定有责任,所以要求没那么高,也相对要客观一些,一般都是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做,和医院没有什么瓜葛。所以它能够比较超脱,比较中立,比较客观。


还有第三个方面就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专家鉴定人可以是证人,是要出庭做证接受质询的。如果认为这个鉴定报告有问题,要求他处理、解释,如果他回答有问题,都可以记录在案,未来可以追责。而医疗事故鉴定根本就没有人负责也没有人会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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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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